『壹』 商家銷售過期產品怎麼處理
生產、銷售過期產品被有關部門發現,會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對其處以罰款。如果銷售的產品價值不足1萬元的,可以除以2000到5萬元的罰款。如果銷售的產品在1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的5~10倍進行處罰。當商家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被消費者發現之後,商家應該直接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商家需要賠償消費者10倍於過期食品價格的賠款,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於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商家拒絕履行的話,消費者可以通過司法渠道來要求商家進行賠款。事情如果發展到了這一步,商家的處境就不太好了。只要消費者能夠拿出實證證明過期食品來源於該商家,商家將會被強制要求支付消費者10倍於過期食品價格的賠款,或者賠償消費者3倍於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相關部門也有權對進行罰款,對於過期食品價格不超過10000元的,會被除以2000元到50000元的罰款;對於過期食品價格在10000元的,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是指在產品售賣過程中使用劣質的,不合格的產品以次充好,充當合格的產品進行售賣的行為。銷售劣質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的;未銷售劣質產品,但劣質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立案。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一)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銷售的食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貳』 超市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超市過期食品的處理方式有:回收、報廢、銷毀處理等,對於過期的食品是無法銷售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商家如果存在銷售過期商品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嚴重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情況,商家提供過期商品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除了要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格的3倍補償,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如果購買的是食品的話,除了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所以超市的商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有效日期內出售,工商管理部門也會不定期對超市的商品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衍生問題:
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怎麼處罰
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標準是:按照銷售過期食品所得的銷售額進行處罰。如果是銷售偽劣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並且根據銷售的數額處以相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