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按么法處罰
分情況,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B. 蔬菜檢測不合格怎麼處理
蔬菜抽樣檢測不合格的處罰方式:
1.當事人認真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可免予處罰,但需沒收同批次的跡拿友未及時售出的不合格蔬菜。
2.當事人未認真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除沒收不合格蔬菜以外,還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敏答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姿槐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C. 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怎麼處罰 貴州省
分兩種情況:
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如抽檢農殘、重金屬超標等不合格的,由並判尺農業農村部沖粗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予以處罰。
2.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條予以絕高處罰。
D. 韭菜抽檢不合格不許處罰
蔬菜抽檢不合高跡格的可以處罰。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未認真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戚絕並度,除沒收同批次的未及時售出的不合格蔬菜,還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宏禪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E. 食品抽檢不合格怎麼處罰.依據什麼標准
食品抽檢不合格的處罰如下: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2、明知從事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2)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睜首州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悉蔽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芹改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