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副產品稅收優惠政策
農副產品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根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或者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再者「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免徵企業所得稅、銷售畜禽免徵增值稅。
核心提醒一:征3%或者1%抵扣9%
核心提醒二: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核心提醒三: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企業所得稅
核心提醒四:「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免徵企業所得稅.
《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核心提醒五:「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徵增值稅
《關於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現就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
【法律法規】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 農副產品稅收優惠政策
農副產品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根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或者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再者「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免徵企業所得稅、銷售畜禽免徵增值稅。核心提醒一:征3%或者1%抵扣9%核心提醒二: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增值稅核心提醒三: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企業所得稅核心提醒四:「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免徵企業所得稅.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徵收房產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3. 可以詳細說說免稅農產品稅收政策嗎
法律分析:1、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3、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第二條 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