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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險的報告期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5-01 21:09:23

⑴ 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限3年,追溯2年是什麼意思

追溯分為兩種,向前追溯和向後追溯.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單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體現在按照期內索賠式投保的產品責任險中.簡單說:就是對起保之前生產的產品,在保險期間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生產了一批產品,然後,在民安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07-01-01到2007-12-31號,追溯期為1年,意思就是說:對於2006年生產的產品在2007年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追溯起始時間為:2006-01-01,追溯結束日期為:2006-12-21號)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案件,需要理賠!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明宏於產品責任險比較多!
在責任險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資料可供大家理解。
產品責任險附加條款匯編:
產品責任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這種方式下只要產品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不論何時提出索賠,保險人均要孝槐慎負責賠償,另一種是以索賠提出為基礎,這種方式下不論產品責任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只要被保險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概念是理論上的,現實承保中保險人為控制風險,對在事故發生制下提出索賠的時間和對在索賠提出制下事故發生的時間均有限制。
我國目前產品責任險的基本條款採用的是事故發生制,在賠償處理部分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如果要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保險人則規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開始後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並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才承擔責任,且追溯期一般規定不超過5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給追溯期。現實承保中,採用此條款,被保險人通常可有一定寬限期,即便保單到期或注銷,只要被保險人在條款中規定的發現期中提出索賠,這個索賠仍舊有效。
我國目前保險市場對產品責任險以索賠提出為基礎承保的最好條件為:追溯期5年,發現期3年。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如果能把發現期爭取到2年,則即使沒有追溯期,也已經優於以事故巧敬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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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產品責任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產品責任險是指當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包括批發商和零售商)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叢扒損失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產品責任保險條款(試行》

第一條 由於本保險單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提出索賠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條 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陪察他事先經本滲亂昌公司書面支付的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本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是在損害賠償金以內的。

⑶ 產品責任險的保險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產品責任險的內容有哪些
(一)產品責任險保險單中只轎消對約定期限畝帆迅內生產的產品所產生的產品責任負責,而約定期限在保單上是以保險期限及追溯期表現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險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過三年,在保期內提出的索賠必須是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生產並售出的產品引起,不屬約定期限的產品責任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二)產品責任險保單中,通常規定兩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和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有的保單還另外分別劃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兩類限額)。保險費率根據賠償限額高低及產品的種類不同分類確定。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費一般按投保產品的年累計銷售額乘以適用費率算得(有的保單以商定的單件產品保費與投保產品數量相乘計算保費)。
(三)產品責任險條款中對每次責任事故認定有專門規定,即生產、銷售的同一批次產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產品責任險對投保的產品要求很嚴格,投保的產品應經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負責殘、次品引起的責任索賠。同時明確了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應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另外保險人對可能造成他人損害風險巨大並難以把握的產品,如葯品迅此、建材等,一般控制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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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產品責任險中的追溯期是什麼意思

產品責任險中的追溯期指的是因產品質量發生的損害,受害人可以在追訴期內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人只予負責在保險期間或規定追溯期(最長3年)內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而在保險期內提起的索賠。

根據《產品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區域范圍內生產或出售的保險單中載明的產品或商品業務時,因行磨存在缺陷導致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和/或財產損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棗帶棚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4)產品責任險的報告期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凳則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⑸ 產品責任險 事故發生制

您好!
1產品責任險如果採取索賠基礎的方式,也就是說保險單對索賠提出的時效有一個約定,一般是在保險期限內(一年)提出,所以對客戶(被保險人)來說,事故索賠提出經常會有有一乎帶個滯後性,所以需要在保險到期後,再給予一定的延後報告。
2我的經驗是你可以提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前提是事故發生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不然不是保險此頃皮的賠償責任),報告期2年。
3當然,如果您覺得報森差告期2年不夠,我可以幫助您談和保險公司t爭取3年!當然,ig個人建議不採取索賠提出制,而是採取發生制,這樣對您更有利!
更多注意事項,您也可以
在微博上向我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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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產品責任險詳細資料大全

產品責任險承保廠家生產的產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廠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基本介紹

產品簡介,標的,責任條款,賠償處理,被保險人義務,總則,特點,條款國內,其它相關,法定權益,

產品簡介

產品責任險 是指當被保險人因其產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產品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嫌手伍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投保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出口商品通常根據國際慣例要求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以滿足進口商的要求。 產品責任險

標的

產品責任險的標的是產品責任,因此,該險的投保人應當是芹或與產品有著密切關系,可能因發生產品事故而負責的人,在我國即指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責任保險最早產生於英國,主要承保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產品如飲料、食品、葯品等,後隨著社會產品種類的逐漸增加,產品責任險的范圍也迅速增加。

責任條款

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產品責任險 免責說明 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定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據僱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賠償薯賣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檔案後,立即將其送交保險公司; 3.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保險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除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保險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保險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保險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險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保險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保險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定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特點

產品責任險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長尾巴」責任 通常,採用事故發生為基礎的產品責任險保單,屬於「長尾巴」的責任。30年前簽發的保單,包括許多由於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潛在傷害的「長尾巴」索賠至今還在發生。「長尾巴」責任困擾保險人的是無法精確預測最終的賠償金額,從而影響保險定價的准確性。由於保險人無法預見被保險人的產品可能造成的潛在傷害,而這些無法預見的索賠可能幾年甚至幾十年後才提出,到那時,法律環境的變遷和通貨膨脹都可能導致賠償金額的提高,從而可能導致當初制定的保費不能滿足賠償,因此容易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2. 嚴格責任 被保險人在銷售、生產和分發的產品中,如存在違反保證、疏忽、侵權和欺詐行為,都可能導致產品責任。而當今,大多數產品責任訴訟都以嚴格侵權責任為基礎,因此加大了被保險人的責任。嚴格責任關注的是產品本身以及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舉證責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廠家在生產時已克盡謹慎之責,但是,如果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法庭仍將判廠家承擔責任。 3.賠付以各國法律為依據,賠付差異較大 產品責任險的賠償處理以各國的法律制度為依據,不同地區的產品責任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和消費者的索賠意識不同,決定了不同地區產品責任險的賠付情況也各異。當前,從賠付的案件和數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國,其次是西歐國家和日本。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有200多家保險公司由於該險種經營不善而倒閉;90年代末,由於石棉而引發的責任索賠,使全球承保美國產品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遭到標准普爾等評級公司的普遍降級。

條款國內

保險責任 第一條 由於保險單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條 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是在損害賠償金以內的。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除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之外,根據其他契約或協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2.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 3.因產品缺陷造成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產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銷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6.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7.在港、澳、台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使用產品,發生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以及同上述地區的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論或仲裁而產生的賠償和費用; 8.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 被保險人義務 第四條 保險人應當按原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為保險人提供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檢驗等方面的單證、帳冊和有關資料。 第六條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一旦獲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賠或者就產品責任賠償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訴,被保險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配合保險公司及時查勘處理。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作出任何許諾或賠償;保險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就任何索賠進行辯護和處理解決。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處理用戶因保險產品引起的索賠事宜時應盡力抗辯,並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被保險人須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風險變化的各種重要情況(設計、工藝、原材料、使用說明等),並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調整保險費,否則保險公司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不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有關事故證明書、醫療證明、產品合格證及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 第十條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賠的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規定的相關賠償限額為限。多次事故賠償金額達到保險單責任的一年累計賠償限額時,該保險單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生產、銷售的同一批產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對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的或事先經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協商解決的賠償數據為依據。 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保險單所保產品須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 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於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其它相關

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有什麼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契約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契約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契約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契約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 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法定權益

再者,自然承擔者與受損方的情況不一樣,從責任承擔方的角度看,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製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其中製造者與銷售者負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於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受損人只能向他提出請求。從受損方的角度看,產品責任保險的受損方可以是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是與產品沒有任何關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產品造成了財產或人身損害,就有向責任承擔者取得經濟賠償的法定權益。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受損方只能是產品的消費者。

⑺ 產品責任險是什麼意思

產品責任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因其產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投保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出口商品通常根據國際慣例要求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以滿足進口商的要求。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銀碼明圍:(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鋒告的業務范模好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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