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廠幹活損壞東西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過錯程度和損失大小,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賠償,通常賠償部分。不知道操作失誤到底是什麼程度的,如果是重大過失,應當是要賠的。一般來說是按照成本價來賠償的。將賠付的金錢具體化,看看員工對於此次的物品損壞需要賠多少錢。如果員工有足夠的金錢賠付此次的損壞,就一次性付清錢款。如果員工沒有這么多錢的話,就從每月的工資中扣,但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❷ 工人做壞產品應該怎樣賠償
工人做壞產品,成本就是前幾道工序的加工費再加上原材料費,或者買進來的半成品成本費,工人做壞產品怎麼賠償 陪多少,就要看具體什麼工序,什麼產品了,是估意還是避免不了。如果是不應該做壞的做壞了,就照價賠償,如果是難免要出差錯的,只能是意思一下。一、財產損失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缺陷產品造成的缺陷產品之外的其他財產損失。通常這種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對於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范圍之外。
2.可見,公約明確限定該條約僅針對人身傷害與死亡的救濟,而與財產損失無涉。有的國家的產品責任法則根據受損財產的特點對財產損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規定該財產須超過一定的價值且主要供個人使用或消費的個人產品,而法人或從事某項職業的業主為貿易、商業或職業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費的商業性財產損失則排除在外。
3.「任何人不對下列財產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本法第2條規定的責任,即遭受損害或時公共機動車造成的同樣的損害,就不能提出索賠,只能依照一般的過失侵權法索賠。對財產損失賠償的另一個爭議主於對間接損失應在多大范圍內賠償,有的將間接損失排除在外o例如美國有些州的產品責任法規定財產損失的嚴格責任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而對諸如因交通工具被損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帶來的利潤損失則不予賠償;而多數國家採用折衷的辦法: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可見我國並沒有根據受損財產的用途和價值對員害賠償作出限制。而根據條文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在條文中表述為」其他重大損失「,」其他重大損失「這一表述尚缺乏明確性,對於」何為重大「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衡量標准。筆者認為對於間接損失,應規定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對」重大損失「也應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准。
二、法律規定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❸ 操作工不小心弄壞生產設備該如何賠償
損壞他人物品的,要照價賠償,單位的這個機器用了多少時間,損壞以前狀況如何.是否屬於正常損壞.換個角度考慮,就是你的無意是否是造成機器損壞的直接原因,你的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工作守則或者說是規范標准,你的無意是否屬於違反正常工作的規定,以前在合同中是否提到過機器損壞的責任問題。
法律分析
特殊的機器設備再拆遷補償中都是協商解決,一些高精密的機器,一旦拆除了就完全的破壞了其使用價值。一旦拆除沒有相關的補償標准可以參考,所以只能協商。如果是不小心造成的公司財物損壞,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公司有明確的損壞財物賠償制度,按制度規定賠償。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