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是什麼
1、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改耐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是什麼1、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過錯,受害人只需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及該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有因果關系即可。
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專利案件中,如果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對方的產品使用了自己的專利方法,將會因為舉證困難而很少有勝訴的可能,這對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對被告來說,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種方法製造的該產品自己最清楚,這一核心證據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舉證將更容易,因此此類案件由被告舉證更符合公平原則。
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潛 伏期較長,環境污染的情形又復雜多樣,要證明其因果關系,需要藉助科學監測、化學分析、技術化驗等科學技術手段,受害人處於帆含弱勢地位,很難具備這些能力,且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直接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為更好的保護受害人、保護環境,在環境污染行為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證明有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即可。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多人實施了多個危險行為造成某個危害後果,又不核轎春能區分是某人實施的某個行為造成的,那麼則推斷所有人的行為共同造成該危害結果,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責任,那麼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
5、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類案件,無需證明生產者有無過錯,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損害即可。而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從事高危行業,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必證明加害人主觀方面有過錯,加害人也不得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免除責任,加害人想免除責任,必須證明該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如果讓患者對於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那麼對於不懂醫療專業的患方來說過於苛求,不利於保護患方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由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糾紛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還需對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但考慮到現實因素,《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推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須由患方承擔。這項修改,是適應社會發展所做出的改變,對於患方和醫方來說都是比較客觀,不偏不倚的。此外《侵權行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系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
2、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系等問題)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3、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如果被告對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出了可靠的證據,那麼原告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4、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本質上屬於舉證責任的相對免除。舉證責任倒置與過錯推定也不盡相同。過錯推定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的范疇,過錯推定並不免除當事人的主張責任,過錯仍是侵權責任得以構成的要件事實之一。總之,過錯推定能夠導致舉證責任的倒置,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等於過錯推定,除些之外還有很多因素會導致舉證責任倒置。
⑵ 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證明責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法律有規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不適應一般原則,而是適應與一般原則相反的分配規則來配置證明責任。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種情形:
第一,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此訴訟中,由於被告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所以消棗螞,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設備條件下,雖然作業者以極其謹慎的態度經營管拿埋理,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性作業。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也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而被告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性作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強責岩廳任心和改進技術安全措施。
第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第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第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這里所說的動物一般指人工飼養的猛獸、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⑶ 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4種,比如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沖滲頌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實際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實際有一方妨害舉證的訴訟,這些情況下就需要採用舉證責任倒置。
一、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
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喊型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散鄭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構成了侵權的要件後就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那麼對應責任的劃分就需要通過的證據來證明,如果能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自然的不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不同的情況採用的舉證責任方式不同,所以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
⑷ 產品質量問題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主觀:
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生產者的過錯由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質量標准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給用戶和消費者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一、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關於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對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受害人如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以及缺陷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產品侵權責任得以確立。生產者或銷售者則就法定免責事由舉證,如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見,產品質量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產品生產者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二、產品責任糾紛的解決途徑1、協商發生產品責任糾紛,可以協商解決。2、訴訟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鏈森他人為代理人。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三、銷售者如何承擔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姿喚肆。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消費者並不用對生產者或是消費者有過錯進行證明,因為這一點在實際跡轎操作中很難辦到,所以消費者只需要對自己所受過的傷害以及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就好,消費者也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