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侵權產品已下架會追究責任嗎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實際已經導致權利人受損,侵權行為已經發生,即使下架也可能會被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貳』 誹謗詆毀觸犯法律哪一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好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對於歪曲事實、造謠誹謗、惡意中傷,侵害未成年人榮譽權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友檔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蠢棗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叄』 如何處理商業誹謗、行為人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一、如何處理商業誹謗、行為人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對於行為人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給被害人人格、名譽進行貶損,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商業詆毀行為的 民事責任 我國《反法》未對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可以依據《反法》第20條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 法規 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除此之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20條的規定來要求賠償。 2、商業詆毀行為的刑事責任 如果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我國《 刑法 》第221條,23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要承擔如下的刑事責任: 1)對自然人,處以2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 2) 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二、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其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為人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是認定侵犯商譽權行為的重要條件之一。即只有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所實施的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才構成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非經營者實施的侮辱、誹謗、詆毀的行為則以一般侵權論。這一構成要件反映了現代各國主要是從競爭法的角度來保護商譽權。《巴黎公約》及世界 知識產權 組織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示範法草案》,均將商譽侵害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英美法系國家為商譽權提供仿冒訴訟與其他特殊訴訟的救濟方式,其主體指向概為經營者。 大陸法系國家更是主要適用競爭法保護商譽權,因此要求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存在競爭關系。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和《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定於1998年作出司法解釋,從主體要件方面明確了商業詆毀行為與一般 侵權行為 的區別,並且具體指出,新聞單位或者消費者因為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失當,甚至借機誹謗、詆毀、損害經營者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由此可見,新聞單位、消費者與商譽權的主體之間沒有競爭關系,不互為競爭對手,所以不能作為商業詆毀行為的主體。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多數情況下經營者是自己實施對競爭對手的商業詆毀行為,但有時經營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實施此種行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實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業經營者,也可能是非同業經營者或非經營者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例如,會計、審計、質量檢驗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絕戚逗消費者個人等等。如果這些組織或個人與經營者之間就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有過共謀,即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他們就應與該經營者一起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其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不是過失行為人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是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並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並賣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因此,故意行為才構成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從過錯心理方面來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的結果(認識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商譽毀損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因素),行為人的這種主觀故意性是明顯而確定的。當然,經營者也可能因過失造成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損害,並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種行為並不構成商業詆毀,這是基於不構成競爭法體系中規定的侵犯商譽權之行為的條件所決定的。 (三)其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採用不正當的說法,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毀、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根據世界知識仔滲產權組織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譽權的行為分為兩種:一是採取虛假說法的行為,即憑空捏造或散布有關他人商譽的、與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真實情況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無中生有的編造,也包括對真實情況的惡意歪曲。另一種是採取不當說法的行為,即不公正、不準確、不全面地陳述客觀事實,意在貶低、詆毀競爭對手的商譽。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業誹謗對於公司來說是特別注重的事情,只要有不好的謠言傳出就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利益損害,也會使公司無法在這個地方立足,所以,法律對於亂造謠言的人就會給出很重的處罰,而且嚴重者還要判刑,因此,對於行為人不能做出任何違北事實的事情,不然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