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四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准、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七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八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九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第十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產品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布。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但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第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的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用戶、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第十三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一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十五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貳』 具體的產品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1、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生產者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叄』 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1993年2月22日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建立是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國人民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產品質量法》是新中國建國以來頒布的第一部產品質量法律,也是我黨十四大後頒布的一個旨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的法律,它標志著我國的產品質量工作進一步邁入依法管理的新階段。
(一)制定《產品質量法》的目的和意義。
一是為了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改革開放和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隨著我國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恢復,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貿易合作更加廣泛,大量產品要走向國際市場。國家通過立法,確保產品質量,以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
二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適應「打假治劣」的需要。當前,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給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損害。國家須運用法律的強大威懾力量,嚴勵懲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是為了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僉權益。產品質量涉及千萬戶,廣大人民群眾對商品質量問題極為關注。因產品質量使消費者切身利益受到損害以後,理應投訴有門,得到合理賠償。國家通過立法,保護消費者的僉權益。
四是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律體系。《產品質量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產品質量工作進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道路,這對於建立產品質量公平競爭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制裁產品質量的 違法行為,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
(二)《產品質量法》的基本內容。
《產品質量法》是一部比較系統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責任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規定了國家關於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體制,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的熱潮職能,系統地規定了生產者、經銷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法律的另一方面是產品質量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限期改正、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民事責任(對產品實行「三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要賠償)、刑事責任(依據刑法和補充規定,對犯罪者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一是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對產品的質量負責。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所採用標準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二是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要求。產品必須有合格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有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產品必須有警示說明、警示標志。三是企業的禁止性行為。企業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等。
(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是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查詢,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時,有權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換、退貨、實行「三包」。
三是因為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賠償的要求,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醫療費、誤工收入等)和間接損失(生活補助費等)。消費者享有訴訟的選擇權利。此外,法律為消費者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規定了四種處理問題的渠道,即通過協商解決、清消費者協會或技術監督部門調解、向質量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認真學習、貫徹、實施好《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關繫到企業的利益,又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
學好、貫徹好、實施好《產品質量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提高全民族的產品質量意識,是全民的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了國家對產品質量採取符合國際慣例的宏觀管理措施和激勵引導措施,規定了生產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其目的在於推動生產者建立以質量為核心的管理機制,積極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有遠見的企業家要通過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產品質量法》,做到依法從事生產活動,也要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產品質量法》是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公平競爭,明確銷售者的質量責任衙義務,保障市場的健康發育的重大措施。有作的經營者,必須認真學習、貫徹《產品質量法》,使自己在市場經濟的廣闊天地中,依法經營,並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僉權益。《產品質量法》從四個方面體現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是當前打假治劣的重要法律依據,它同其它有關法律一起,形成一張恢恢法網,緊緊縛住制假售假的黑手,解除消費者的後顧之憂。廣大消費者必須認真學習、熟悉掌握《產品質量法》,積極支持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為強化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作貢獻,還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產品質量法》規定了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能。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和廣大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實施《產品質量法》,運用法律手段,扶優限務,嚴勵懲處違法行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實現我省趕超「四小龍」的宏偉目標做出貢獻。提高質量、發展品種、增加效益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經濟工作的長期戰略任務。也是我國的經濟不斷邁上新台階,實現第二步、乃至第三步發展戰略目標,使中華民族能躋身於世界先進民族 之林的關鍵。學習、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 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人人關心質量的社會風氣,增強全民族的質量意識,充分發揮《產品質量法》的作用,是解決產品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形勢賦予我們的責任。
『肆』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缺陷責任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1.生產者的嚴格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生產者出於什麼樣的主觀心理狀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是一種嚴格責任。但嚴格責任不同於絕對責任,它仍然是一種有條件的責任。產品質量法同時規定了法定免責條件,即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2.銷售者的過錯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推定原則。可見,這里的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