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規定哪些產品必須要有3c認證
國家規定以下產品必須要有3c認證:
第一批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開關、低壓電器、電動工具、家用電器、轎車輪胎、汽車載重輪胎、音視頻設備、信息設備、電信終端、機動車輛、醫療器械、安全防範設備等。
至今,已發布多項產品,除第一批目錄外,還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車產品、玩具等產品。
(1)哪些產品不能強制性認證擴展閱讀: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八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適用以下單一認證模式或者多項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模式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六)獲證後的跟蹤檢查。產品認證模式應當依據產品的性能,對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環境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生產、進口產品的風險狀況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第九條
認證規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所對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三)認證模式;
(四)申請單元劃分原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確認要求(需要時);
(七)檢測標準的要求(需要時);(八)工廠檢查的要求;
(九)獲證後跟蹤檢查的要求;
(十)認證證書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獲證產品標注認證標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規定。
❷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免於辦理3c認證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對可免於辦理3C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或代理人應向中國國家認證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形式試驗報告)等。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後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規定予以處理。違反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規定予以處罰。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兩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七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基本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則(以下簡稱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
❸ 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5年第3號)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針對出廠銷售、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對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准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三、《目錄》中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進行處罰。
1.不符合本公告條件而借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3.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
4.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四、相關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有義務配合質檢機構開展對無需/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事宜的監督、調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發布部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5年03月03日 實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