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樣一個產品包裝盒上打倆個不同的商標可以嗎
沒有問題的,但是從品牌的角度來說,這樣做不利於品牌發展。
如果是注冊商標,在核准注冊時,每個商標都有相對應的商品,核准在哪個商品上使用,就只能在哪個商品上使用。
如果您單位的商品和外包裝擁有不同的商標,那完全可以各標各的,但最好不要讓用戶造成誤解。
如果公司的外包裝本身沒有對應的商標,那麼,把兩個商標標在一個商品上,一定要注意突出該商品到底使用的是哪個商標,即:最好主推一個商標,另一個無非是說明本企業還有另外一個商標(可標在生廠商那裡)。
㈡ 兩方合作貼牌生產,如何標注商標和生產商等等問題。。。跪求高人幫忙解決。。。
兩方合作貼牌生產,確定商標注冊和生產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標權利人,既不是商標所有權人,也不是商標使用權人。在這種情況下,貼牌生產企業如果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作到合理審查義務,沒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標所有權證書或商標使用權相關證明,勢必存在侵犯商標權的極大風險,捲入假冒他人商標生產商品的侵權行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為構成侵權,那麼貼牌生產企業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2、定作方允許貼牌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目標商標下的商品;
3、貼牌生產企業沒有經過定作方許可,擅自銷售貼牌產品,有的時候,定作方一方面不但繼續要求貼牌生產企業生產貼牌產品自行銷售,同時又委託貼牌生產企業銷售貼牌產品,雙方另行簽訂委託銷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許貼牌生產企業銷售貼牌產品時,雙方又形成了新的生產和銷售的關系,貼牌生產企業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和銷售數量內進行,否則不但構成違約,還會構成商標侵權。如果沒有經過許可擅自銷售貼牌產品,則構成了商標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