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家庭教育產品和圖書、光碟等形式的教育產品有何區別
所有用於家庭教育的產品都可以稱為家庭教育產品,圖書,光碟都是其中之一,還有其它的教具比如:積木,國學機等.
㈡ 有什麼新型的、好的教育方面產品
現在比較流行綠色智慧教育,用類似紙質書寫的墨水屏,護眼又能提高學習成績和效率
㈢ 網路教育的產品是什麼這種產品在互聯網環境下有何特性
目前市場上互聯網教育產品主要是B2C和B2B2C兩種類型,B2C主要是線下輔導機構教育的線上化,比如學而思網校、猿輔導等;B2B2C主要是平台類的教育產品,平台將教育機構和學慣用戶連接起來,為兩者搭建平台。
教育類產品所聚焦的領域往往也都是細分市場,比如學前教育、K12教育、大學教育、職業教育、語言學習、考證等等。
教育類產品不同於其他產品,由於教育不是一件可以看到即時效果的事,並且學習效果也很難評估,學生的學習狀態也較難直接掌握,因此在教育線上化的過程中需要考慮教育的特性。
㈣ 什麼是教育產品
對學習有用的,如書,信息化教學各種學習軟體都可以說是教育產品.
還可以這樣說,一個人在受到教育後作出對社會,國家有貢獻的事,那麼這個人可以說是教育產品.
㈤ 初級教育屬於什麼產品
初級教育屬於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是一種沒有排他性的服務。政府提供的服務是由全體居民享用的,一個人消費該種公共產品並不排除其他人對該種公共產品的消費,甚至也不減少其他人對該種公共產品的消費。國防、治安、司法等服務的無排他性,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然而,准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與此不同,它們都是有排他性的。比如說,一個社會團體提供的服務,或一個企業(或一個居民戶)提供的服務,當一個人享用了該種服務後,就會減少,甚至有可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種服務的享用。
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由政府作為供給者所提供的下列教育服務,是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
(1)義務教育。
(2)特殊教育,這是指由政府提供經費對盲、聾啞、弱智等有生理缺陷的兒童、青少年進行的教育,以及對有違法、輕微犯罪行為而不適宜於在普通中學就讀的中學生進行的工讀教育。
(3)以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的公共教育。
(4)國家公務員教育。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教育產品
㈥ 什麼是教育產品教育產品的特性是什麼
教育產品以教育理念,教育規劃和整套編制的以達到某種目標的知識教材為內容,作為商品進行銷售。
教育產品的特性是,不是實體商品,是以改變現狀,提高個人在某一方面的知識或認知,擴大、加深或改變在思想上的認識和思考方式,等為目的,主要是對個人的精神面貌和認知的影響。
教育的性質
從直接消費看,教育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增加一個學生,邊際成本不為零,會降低原有學生得到的教育服務水平,如平均受教師關注的程度會降低,生均校舍面積、圖書、儀器等教育資源會減少。在技術上學校完全有能力將教育的消費者(如不付費者)排除在學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費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從間接消費看,教育具有部分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教育使受教育者個人獲得更高的收入和社會地位,這是受教育者的個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教育能使社會經濟更快增長、社會發展更加和諧,這是教育帶來的社會經濟利益,全體社會成員都可受益,對社會而言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也無法排除其他成員得到這種利益,因而沒有競爭性和排他性。
㈦ ''教育產品''的經濟屬性怎樣
分析和界定教育產品的性質應區分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屬於公共產品。義務教育是通過立法約束受教育者的家庭和政府的行為。義務教育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教育,受教育者家庭有義務讓子女接受教育,而要強制就必須免費,即政府應免費提供義務教育,否則,父母可稱因付不起學費而拒絕承擔子女受教育的義務。因此,義務教育是一種強制性的免費教育。義務教育不能通過市場交換提供,其供求由法律調節,而不能由市場供求和價格學費調節。義務教育消費上的非排他性,供給上的不易排除,以及具有廣泛的社會效益都是顯而易見的。
非義務教育,就我國現階段而言,包括初中後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等,其性質屬於准公共產品。第一,在消費上具有排他性。既然是非義務普及教育,就不是同齡人都可受到的教育,在教育機會有限的條件下,一個人受教育就排除另一個人受教育的機會。第二, 具有外部或社會效益,一個人受教育,其他人和全社會都可受益。當然其消費上的排他性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由於非義務教育,尤其高等教育成本較高,在一定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政府還不可能對所有同齡人無償提供,由此才產生了由收取學費和控制招生人數的「定量配給」而帶來的排他性。
我國各學者對教育產品屬性的界定分為以下幾種:
1、 以教育服務提供方式為認定標准,認為同一層次和類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
而具有不同的屬性。
1) 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義務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的公共教育和國家公務員教育等
2) 基本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如由政府投資建立的各類高等學校、中等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政府提供經費的各類成人、學前教育等。
3) 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如某個社會團體、集體組織、協會或企業為自己的成員設立的學校和培訓班等
4) 具有純私人產品服務的教育服務。如個人充當家庭教師、個人建立學校補習班、職業培訓班等提供的服務,這些教育服務之所以被認為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不僅由於它們具有嚴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務的一切費用都是由享用這種教育服務的人提供。
5) 基本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與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不同的是,如果個人在辦學過程中得到一定數額的補助,並且在收費過程中適當降低收費標准,那麼這樣的教育服務可以被認為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2、從教育產品的消費特徵出發來界定產品的屬性,認為教育是准公共產品。
從教育直接消費效用看,教育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增加一個學生,會降低原有學生得到的教育服務水平,如平均受教師關注的程度會降低,生均校舍面積、圖書、儀器等教育資源會減少。在技術上學校完全有能力將教育的消費者( 如不付費者) 排除在學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費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從教育的間接消費效用看,教育可促進社
會經濟增長,使社會發展更加和諧,產生正外部性效果,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正是因為教育具有的間接消費的特徵,所以教育是具有正的外部效應的准公共產品。
3、以教育產品的外部性為認定標准,對教育的產品屬性的認定有兩種觀點。 1) 教育是公共產品,但可以轉化為私人產品。
2)教育從整體上是准公共產品,但不同層次和類型的教育的屬性是有差異的。 4、教育具有介於純共用品與私用品之間的混合品屬性。 如果政府實行義務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費的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那麼此種教育就是公共產品。如果教育由市場提供,且以交費作為接受教育的條件,那麼此種教育就是私人產品。若教育由政府或其他社會自願組織提供,政府只是負擔受教育者的部分教育經費,則此種教育就是准公共產品。
㈧ 教育產品的教育產品的類型
根據經濟學中給定的定義,公共產品是指政府向居民戶提供的各種服務的總稱。公共產品包括的范圍很廣,諸如國防、治安、司法、行政管理、經濟調節等,都是政府向居民戶提供的服務。此外,由政府提供經費而實現的教育服務、衛生保健服務、社會保障服務等,也是公共產品。
私人產品與公共產品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私人產品指居民戶或企業通過市場而提供的產品與服務。以服務來說,居民戶或企業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居民戶或企業提供的教育、衛生保健服務,都是私人產品。
如果把公共產品(政府提供的服務)與私人產品(居民戶或企業提供的服務)視為兩個極端,那麼介於兩者之間的則是准公共產品。准公共產品是由某一社會團體(如某一集體組織、某一協會、某一俱樂部、某一基金會等)提供的服務。
公共產品是一種沒有排他性的服務。政府提供的服務是由全體居民享用的,一個人消費該種公共產品並不排除其他人對該種公共產品的消費,甚至也不減少其他人對該種公共產品的消費。國防、治安、司法等服務的無排他性,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然而,准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與此不同,它們都是有排他性的。比如說,一個社會團體提供的服務,或一個企業(或一個居民戶)提供的服務,當一個人享用了該種服務後,就會減少,甚至有可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種服務的享用。
公共產品的價格是壟斷性的,即它們由供給者規定,沒有討價還價之餘地,一律按規定收費。但是,某些享用者可以不付費(指免稅戶)或少付費(指減稅戶),某些不享用者也要按規定付費(指納稅的普遍性)。私人產品的價格可能是壟斷性的,也可能是競爭性的,如果是競爭性的價格,既可以隨供求變動而上下波動,也可以討價還價。私人產品按單位產品收費,誰享用誰付費,不享用不付費,享用多則多付,享用少就少付費。准公共產品的價格介於兩者之間。它們既不像公共產品價格那樣具有壟斷性,也不像私人產品價格那樣有討價還價的可能。另一方面,它們既可以像公共產品那樣不按享用數量的多少而一律按規定收費,又可以像私人產品那樣按單位產品收費。也就是說,准公共產品的價格是不確定的。
根據經濟學中所給定的公共產品、准公共產品、私人產品的定義,可以認為,教育產品(即教育服務)的性質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由政府作為供給者所提供的下列教育服務,是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
(1)義務教育;
(2)特殊教育,這是指由政府提供經費對盲、聾啞、弱智等有生理缺陷的兒童、青少年進行的教育,以及對有違法、輕微犯罪行為而不適宜於在普通中學就讀的中學生進行的工讀教育;
(3)以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的公共教育;
(4)國家公務員教育。
這些教育服務之所以具有純公共產品性質,主要是因為它們與前面提到的公共產品的含義完全相符。接受這些教育服務的人,不直接付費,而維持這些教育服務的費用則由政府的財政部門承擔,不享用這些教育服務的人也需要為此支付費用(如納稅)。
(二)基本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政府也是這一類型教育服務的供給者。這一類型的教育服務包括:
(1)政府投資建立的各類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高級中學、職業技術學校的教育;
(2)政府提供經費的各類成人教育;
(3)政府提供經費的學前教育;
(4)政府提供經費的其他形式的教育。
這些教育服務基本上具有公共產品性質,是因為盡管這些教育服務的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並且依賴財政部門的撥款,但與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廣播電視形式的公開教育不同,這些教育服務不是完全沒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說,一些人享用了這些教育服務之後,至少就減少了另一些人對這些教育服務的享用。例如,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甚至高級中學,招生名額有限,一些人被錄取了,另一些人就不能錄取。純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則沒有這種排他性。
(三)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准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1)某個社會團體、集體組織、協會以自己的成員或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成員及其子弟,作為招生對象而建立的各種學校、培訓班、補習班;
(2)某個企業以自己的職工及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職工及其子弟,作為招生對象而建立的各種學校、培訓班、補習班;
(3)某些由政府提供經費的學校,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正常招生之外還招收若干自費生,或設立了一些自費班。由於自費生或自費班或使用的教室、教學設備、師資等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經費來維持,因此不同於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但又不同於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所以可以視為一種准公共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
(四)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可能有下列形式:
(1)個人充當家庭教師,為一定的家庭服務,並收取私人付給的報酬;
(2)個人招收純粹學藝性質的學徒,向學徒傳播知識與技能,並收取學徒付給的報酬;或者,個人招收主要具有學藝性質的學徒,向學徒傳授知識與技能,學徒以無償或低報酬的方式為師傅幫忙;
(3)個人(或若干名個人)建立學校補習班、職業培訓班等,招收學生,並向他們收取費用,作為辦學經費。
這些教育服務之所以被認為具有純私人產品性質,不僅由於它們具有嚴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務的一切費用都是由享用這種教育服務的人提供。按單位產品付費,而提供這種教育服務的個人,需要墊支一筆創辦費。
基本具有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與純私人產品性質的教育服務不同的是,如果個人在辦學過程中得到一定數額的補助(不管這些補助是由各級政府提供的,還是由社會團體、企業等提供的),並且在收費過程中適當降低收費標准,那麼這樣的教育服務可以被認為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㈨ 最新的教育產品主要有哪些都有什麼功能
教育產品的功能讓孩子學習更多的新知識,好的教育產品是能讓寶寶輕鬆快樂的學,玩中學,學中玩…思維建構兒童數學軟體很不錯,睿智寶貝官網上有介紹
㈩ 教育是什麼產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教育規劃綱要(2010—2020年)》由新華社2010年7月29日電正式對外公布,這是繼《醫改方案》後涉及新「三座大山」之一的又一個綱領性文件。該《綱要》二十二章七十條,內容可謂很全,此前草案便公布於世,徵求意見也可謂很充分。
既然是全面性的綱要,教育產品的定位便應首當其沖,是公共產品還是准公共產品?有沒有商品?如何劃分?這與教育能不能脫離「三座大山」之一密切相關。然而,就這個綱要而言,教育產品的定位到底是什麼?並無明確的答案,從中的研讀也頗費周折。
《綱要》在第二章「戰略目標和戰略主題」中明確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縮小區域差距」。如果從「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這句話來看,將其定位為公益性而且還普惠性,便是公共產品,但研讀完全篇後,只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定位可以稱為公共產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個目標,因為還有很多的費用和差異,還要解決擇校問題和學校的均等化問題。
我指出這一問題並不是強調所有的教育產品是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這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做不到,但不同的定位和區別的對待卻是應該明確的。盡可能增加准公共產品和公共產品的范圍也是需要的,特別是有政府補助又需要花錢購買的准公共產品,如何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對殘疾人和一些弱勢群體的特殊教育,如何做到這一點就缺少交代,高中及同學歷的教育有沒有納入義務教育的遠期考量?特別是有條件的地方公共財政能不能將其納入?這涉及到全國范圍內的教育公平問題,而且在現實中已有出現。
另外與此有關的幾個問題,包括幼兒教育中高收費、貴族化的傾向如何對待?特別是利用行政資源開辦的這類幼兒教育如何走向?包括義務教育階段所謂的「民辦班」和貴族學校問題如何對待?包括大學成了國家教育投入的重點後,如何惠及到受教育者?具體地說就是降低費用,讓能夠考上大學的普通家庭甚至是貧困家庭學生能上得起。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責權利到底如何區別?私立學校能不能參與公平競爭,得到類似公立學校的某種財政補助?比如,「教育券」理論,國家的財政補貼分配到受教育的人身上,再通過持券人的選擇實現「二次分配」的公平。
也許,《綱要》只能是「綱」,兩萬多字也不能涵蓋這些,但在具體實施和落實時,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卻是不容迴避,也是十分重要的。以我不成熟之見,義務教育應該完全定位為公共產品,普惠性及均等化則應成為盡快實現的目標;幼兒教育最起碼應該是准公共產品,而且不僅不能鼓勵還應該約束和遏制貴族化傾向。包括義務階段的私立學校,應該著重於探討和實現利用市場機制與公立學校的公平競爭,而不能鼓勵貴族化傾向;高中及同學歷教育,即使不能納入義務教育,也應該盡量強化准公共產品的性質。對特殊教育包括能到高中階段的特殊教育,都應該作為對弱勢群體的特別關愛和和諧社會的需要,比照義務教育;高等教育已不排斥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之外的商品化,但國家不應該讓這種商品在某一個領域變成壟斷。而所有的公立大學都必須體現准公共產品的屬性。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更多地探討對受教育者的財政補助資助,來體現這種准公共產品。
無論是公共產品還是准公共產品,都應該排斥市場化,但卻不應該排斥市場機制。這些產品是通過人來提供的,而所有的人或就教師等總體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都不可能迴避市場機制而獨善其身。因此需要與市場經濟相適應,借鑒和利用市場機制,調動教師和學校的積極性,提高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