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營養成分表標簽標錯怎麼處罰
營養成分表標簽標錯處罰條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食品營養標簽是食品標簽的重要內容,它顯示了食品的營養特性和相關營養學信息,是消費者了解食品營養組分和特徵的主要途徑。
為指導和規范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為此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的文件!
營養標簽中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聲稱的營養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並具有營養素參考值(NRV)。
(二)產品中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含量應當符合《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准則》的要求和條件。
(三)應使用《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准則》的相關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准用語。
營養標簽的標示應當真實、客觀,不得虛假,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任何產品標簽標示和宣傳等不得對營養聲稱方式和用語進行刪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療疾病的作用。
Ⅱ 產品產地標錯,工商局怎麼處理,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