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合格產品處罰標准
對於不合格產品的處罰一般是沒收不合格產品,然後進行罰款,罰款數額一般是不合格產品總價值的三到五倍。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經營不合格食品處罰
法律分析: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處罰如下:1、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2、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3、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C. 抽檢不合格食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食品抽檢不合格並不是5萬起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D. 產品不合格處罰標准
產品質量不合格處罰標準是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不合格產品貨值價值的三倍判處罰款。消費者買到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去工商部門舉報,經過立案調查,情況屬實的,工商部門對涉事商家行政處罰。對於消費者使用不合格產品造成的人身損害,商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產品質量問題索賠最高可以得十倍賠償。可以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或者實際的損失來進行賠償。買賣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一般為原費用的三倍,具體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質量對於一個產品來說是必須要存在的條件,如果發生了質量的問題那麼消費者就可能要求給予相應的賠償,但對於賠償的標准就需要雙方先進行協商,以最好的方式來保障各自的權益,這也是賠償義務人應該要給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 產品不合格處罰標准
產品不合格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F. 海鮮不合格一般罰多少錢
海鮮不合格一般罰產品貨值的一倍價格。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包括沒收這些不合格商品,沒收銷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潤,並根據不合格商品的貨值的倍數進行處罰。
《產品質量法》的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海鮮:
海鮮又稱海產食物,包括魚類、蝦類、貝類等品類。雖然海帶這類海洋生物也常是被料理成食物,但是海鮮主要還是針對動物製成的料理為主。
狹義上,只有新鮮的海產食物才能稱為海鮮,海鮮的分類有:活海鮮、冷凍海鮮。
海鮮的定義基本上可以這樣認為,只要是出產於海里的可食用的動物性、或植物性原料通稱為海鮮。
海鮮生吃應先冷凍、澆點淡鹽水。牡蠣及一些水生貝類常存在一種「致傷弧菌」細菌,對腸道免疫功能差的人來說,生吃海鮮具有潛在的致命危害。醫學專家指出,將牡蠣等先放在冰上,再澆上一些淡鹽水,能有效殺死這種細菌,這樣生吃起來更安全。
G. 食品不合格處罰標准
食品不合格處罰標准看貨值金額的多少。若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若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而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不合格的意思是指通過經檢驗食品相關指標,若指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偽劣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H. 工商對不合格食品處罰方式有哪些
工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有權食品流通領域依法監管。對從事食品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商有權查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採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措施。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x0dx0a(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x0dx0a(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x0dx0a(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x0dx0a(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x0dx0a(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x0dx0a(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x0dx0a(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x0dx0a(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x0dx0a(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x0dx0a(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x0dx0a(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