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品質量是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是國家質檢總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是不定期,不定時間,不是日常,用以警告商家不要懷有僥幸心理。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手段。監督抽查包括市場監管總局直接組織開展的國家監督抽查。
㈡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形式有哪幾種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是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避免重復、客觀公正和監督與服務相結合。主要形式有: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以監督抽查為主。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指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轄區內企業生產或者銷售產品的質量實施的突擊性監督查。
二、產品質量統一監督檢查是指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計劃安排對轄區內生產某種(類)產品的所有企業,按照統一產品、統一檢驗標准、統一檢驗方法、統一判定原則和統一匯總口徑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是指地方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的定期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的周期性監督檢查。
四、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查是指縣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商品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銷售的商品質量實施的監督檢查。
㈢ 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主要是
抽查。
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
㈣ 商品質量監督的形式
商品質量監督的形式種類很多,可以歸納為抽查型質量監督、評價型質量監督和仲裁型質量監督三種。
1、抽查型質量監督。抽查型質量監督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通過對從市場或企業抽取的商品樣品進行監督檢驗判定其質量,從而採取強制措施責成企業改進質量,直至達到商品標准要求的一種監督活動。抽查型質量監督形式,一般只抽檢商品的實物質量,不檢查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抽查的主要對象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重要的生產資料商品和消費者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
2、評價型質量監督。評價型質量監督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通過對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驗和檢查,考核合格後,以頒發產品質量證書、標志等方法確認和證明產品已經達到某一質量水平,並向社會提供質量評價信息,實行必要的事後監督,以檢查產品質量和質量保證體系是否保持或提高的一種質量監督活動。評價型質量監督是國家干預產品質量、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重要形式。產品質量認證、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評選優質產品、產品統一檢驗制度和生產許可證發放等都屬於這種形式。3仲裁型質量監督。仲裁型質量監督是指質量監督驗機構通過對有質量爭議的商品進行檢驗和質量調查,分清質量責任,做出公正處理,維護經濟活動正常秩序的一種質量監督活動。仲裁型質量監督具有較強的法制性,這項任務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應選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審查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作為仲裁檢驗機構。
㈤ 什麼不是作為對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不是作為對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有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產品質量仲裁檢驗是當產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由經各級標准化部門審查認可的法定產品質量監督機構,按規定對有爭議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並根據檢驗結果做出公正裁決的活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受理范圍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爭議的雙方或一方要求質量仲裁檢驗者。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處理經濟案件中,涉及產品質量並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判定者。其他部門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判定者。質量仲裁檢驗的依據是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對產品質量標准、技術條件、產品圖紙等所作的明確規定。
㈥ 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主要採取什麼方式進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應當以抽查為主要方式。
監督檢查應當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應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目前的實際做法是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每一季度選擇部分產品組織一次國家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同時縣級以上的地方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組織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對葯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的監督抽查,按照葯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為避免對企業的產品的多頭重復抽查,加重企業負擔,產品質量法還規定,對已經過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重復抽查。
㈦ 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五條生產者、銷售者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其質量、標識、包裝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生產、銷售失效、變質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三)銷售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產品;
(四)偽造、篡改產品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五)偽造產地或者偽造、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六)以文字、圖形、符號及其他方式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地理標志、名牌標志等質量標志。第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第七條監督抽查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的針對性檢查。監督抽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計劃組織實施,一般一年一次。第八條定期監督檢查是對監督抽查以外的產品實施的周期性檢查。定期監督檢查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擬定檢查計劃、產品目錄、檢查周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定期監督檢查的產品應當嚴格控制,逐步減少,並納入監督抽查。第九條日常監督檢查是對日常監督發現的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舉報、申訴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企業標准;
(三)產品標識、實物樣品、產品說明、產品廣告、合同約定等表明的質量要求。第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檢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檢查。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的檢驗數據在同一檢查周期內可以互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告知被檢查者,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費用,所需檢驗費用由省級財政列入單位部門預算;定期監督檢查的檢驗費用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收取;日常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產品的檢驗費用由被檢者承擔。第十三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檢驗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依法計量認證和實驗室審查認可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第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委託的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持有效證件,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抽樣通知單、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書確定的目錄,向被檢驗者抽取樣品。
抽檢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的方法、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標准或者有關規定;抽樣數量沒有規定的,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除食品類產品外,其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需樣品,由被檢驗者無償提供。檢驗工作結束和留樣期滿後,除損耗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樣品應當退還被檢驗者。第十五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實施檢驗,將檢驗結果送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被檢驗者,並對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六條被檢驗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原檢驗結果正確的,應予維持,復檢費由申請者承擔;原檢驗結果有誤的,應予糾正,復檢費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㈧ 國家對產品質量是如何進行監督檢查的
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