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教育產品教育產品的特性是什麼
教育產品是指教育部門和教育單位所提供的產品,這種產品又稱教育服務[1]。教育這種產品,在消費上具有特殊性,即消費效用有直接效用與間接效用之分。
特性:
首先,教育在效用上具有可分割性。教育不具有自然壟斷的特性。教育產品可以在許多分散的學校和教學點提供,這些學校和教學點可以相對獨立地開設、組織、運行。
其次,教育產品具有競爭性。教育的邊際成本遠大於零,它與平均成本基本相同。從教育產品消費的角度來看,隨著受教育者的增加,必然會使成本增加,會產生擁擠性成本,導致參與消費的個人所享受的教育服務數量的減少、質量的降低,個人所獲得的滿足程度也會相應的發生變化。
再次,教育產品在受益上具有排他性。人們通過選拔性的入學考試和收費等方式,可以很容易地達到人學上的排他目的。不交費就不讓上學,這是很簡單的易於做到的事情。
(1)消費上的競爭性,在教育機會有限的條件下,一部分人接受教育就會減少另一部分人相應的機會;
(2)教育的收益主要是私人收益,教育的私人收益具有極大的收益性
㈡ 教育是什麼產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教育規劃綱要(2010—2020年)》由新華社2010年7月29日電正式對外公布,這是繼《醫改方案》後涉及新「三座大山」之一的又一個綱領性文件。該《綱要》二十二章七十條,內容可謂很全,此前草案便公布於世,徵求意見也可謂很充分。
既然是全面性的綱要,教育產品的定位便應首當其沖,是公共產品還是准公共產品?有沒有商品?如何劃分?這與教育能不能脫離「三座大山」之一密切相關。然而,就這個綱要而言,教育產品的定位到底是什麼?並無明確的答案,從中的研讀也頗費周折。
《綱要》在第二章「戰略目標和戰略主題」中明確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縮小區域差距」。如果從「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這句話來看,將其定位為公益性而且還普惠性,便是公共產品,但研讀完全篇後,只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定位可以稱為公共產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個目標,因為還有很多的費用和差異,還要解決擇校問題和學校的均等化問題。
我指出這一問題並不是強調所有的教育產品是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這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做不到,但不同的定位和區別的對待卻是應該明確的。盡可能增加准公共產品和公共產品的范圍也是需要的,特別是有政府補助又需要花錢購買的准公共產品,如何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對殘疾人和一些弱勢群體的特殊教育,如何做到這一點就缺少交代,高中及同學歷的教育有沒有納入義務教育的遠期考量?特別是有條件的地方公共財政能不能將其納入?這涉及到全國范圍內的教育公平問題,而且在現實中已有出現。
另外與此有關的幾個問題,包括幼兒教育中高收費、貴族化的傾向如何對待?特別是利用行政資源開辦的這類幼兒教育如何走向?包括義務教育階段所謂的「民辦班」和貴族學校問題如何對待?包括大學成了國家教育投入的重點後,如何惠及到受教育者?具體地說就是降低費用,讓能夠考上大學的普通家庭甚至是貧困家庭學生能上得起。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責權利到底如何區別?私立學校能不能參與公平競爭,得到類似公立學校的某種財政補助?比如,「教育券」理論,國家的財政補貼分配到受教育的人身上,再通過持券人的選擇實現「二次分配」的公平。
也許,《綱要》只能是「綱」,兩萬多字也不能涵蓋這些,但在具體實施和落實時,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卻是不容迴避,也是十分重要的。以我不成熟之見,義務教育應該完全定位為公共產品,普惠性及均等化則應成為盡快實現的目標;幼兒教育最起碼應該是准公共產品,而且不僅不能鼓勵還應該約束和遏制貴族化傾向。包括義務階段的私立學校,應該著重於探討和實現利用市場機制與公立學校的公平競爭,而不能鼓勵貴族化傾向;高中及同學歷教育,即使不能納入義務教育,也應該盡量強化准公共產品的性質。對特殊教育包括能到高中階段的特殊教育,都應該作為對弱勢群體的特別關愛和和諧社會的需要,比照義務教育;高等教育已不排斥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之外的商品化,但國家不應該讓這種商品在某一個領域變成壟斷。而所有的公立大學都必須體現准公共產品的屬性。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更多地探討對受教育者的財政補助資助,來體現這種准公共產品。
無論是公共產品還是准公共產品,都應該排斥市場化,但卻不應該排斥市場機制。這些產品是通過人來提供的,而所有的人或就教師等總體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都不可能迴避市場機制而獨善其身。因此需要與市場經濟相適應,借鑒和利用市場機制,調動教師和學校的積極性,提高公共產品或准公共產品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