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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責任承擔哪些情況

發布時間:2023-01-26 23:00:56

產品質量責任有哪幾種

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責任包括:
1、不合格產品對用戶的經濟效益的影響。
2、不合格產品給用戶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❷ 產品質量責任有哪幾種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包括

一、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

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產品質量法》中的有關民事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質量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損害的賠償,《產品質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損害賠償」作為一章予以專門規定。這里把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歸納為兩類,一類是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產品的出售和購買,在銷售者和購買者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不論這種合同關系是以事先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勢出現還是以消費者與零售商之間用即時清潔方式買賣商品的形勢出現。在商品買賣合同關系中,銷售者應對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圍內,向購買者做出質量保證。如沒有實現質量保證造成買賣合同中產品質量的違約行為,則應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包括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令一類是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即通常所說的產品責任。產品責任是屬於民事責任中的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責任的主體一般為產品的生產者。產品責任的規則原則為嚴格原則,即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責原因外,不論產品生產者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中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對有關產品責任問題,包括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責任主體,歸則原則,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

承擔質量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指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至企事業單位任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檢查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犯法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處罰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務,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產品質量法》在「罰款」一章中,針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不同行為,分別做了行政處罰的規定。

三、產品質量責任的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的刑事責任,是指產品質量問題的嚴重違法行為,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罰款、拘役 、判刑等。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2009年在修改後的新《刑法》第二編《分則》中,作為第三章第一節專門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在《產品質量法》「罰款」一章的有關條款中,對嚴重的質量違法行為,規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 講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❸ 產品質量法規定什麼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一、產品質量問題誰承擔責任

(一)一般產品質量問題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一般產品質量問題是指: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二)一般產品質量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內在質量所承擔的義務可以概括為默示擔保義務和明示擔保義務兩類。所謂默示擔保義務,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本法規定的「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是產品質量最重要的默示擔保條件之一。所謂明示擔保,是指生產者或銷售者對產品的性能、質量通過直接表達意思的語言或者行為作出的一種保證或承諾。本法規定的「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即是明示擔保義務。

一般產品質量責任,又稱瑕疵擔保責任,是指違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關於產品的質量保證和承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這種民事責任是基於合同關系發生的,因此這種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

(三)銷售者承擔一般產品質量責任的形式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具有一般質量問題的,即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修理。產品雖然存在質量問題,但經過修理即可符合質量標準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進行修理。

2.更換。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通過修理仍不能符合質量標準的,可以要求更換。

3.退貨。如果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嚴重,難以修復,或者由於修理、更換時間的延誤,消費者已不再需要該產品,有權要求退掉產品。

4.賠償損失。產品因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毀損或滅失,不能修理、更換或退貨的,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產品質量責任如何認定

《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了認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主要在三個方面:

1、默示擔保條件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對於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條件,如《產品質量法》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明示擔保條件

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無論何種標准,一經生產者採用,並明確標注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責任的擔保承諾。

3、產品缺陷

即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並因此造成了用戶和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產品存在缺陷是承擔侵犯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應當注意的是,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安全,衛生標准,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但是,並不意味著產品符合了安全、衛生標准,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這種危險有時是潛在的。

三、產品缺陷是否屬於產品質量

產品缺陷和生產質量是有很多聯系的,但不能說產品缺陷就屬於產品質量,它們有以下的區別:

(1)構成要素不同:產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缺陷,則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2)主觀歸責原則不同:產品瑕疵主要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經生產者、銷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則實行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原則。

對銷售者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和特殊情況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生產者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造成損害,生產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論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3)賠償順序不同:產品瑕疵的賠償責任是先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對於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向消費者賠償後才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因此,賠償順序有先後之分。而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則無先後順序,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4)適用責任不同:產品瑕疵主要是適用違約責任,如果有侵害財產和人身權的事件發生,才適用侵權責任。產品缺陷則是既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由受害的消費者選擇其中之一。

(5)訴訟時效不同:產品瑕疵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而產品缺陷的時效則有所不同。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❹ 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如果產品質量出現問題,那麼產品的經營者,生產者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產品缺陷責任: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產品的購買者、使用者和第三人。生產者和銷售者連帶責任:對外連帶,內部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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