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法律分析:(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盤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8)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B. 小食雜店禁止經營哪些產品
一、正文回答
小食雜店禁止經營哪些產品:
1、乳製品、罐頭製品等食品;
2、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5、使用酒精勾兌的酒類;
6、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二、分析
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三、小食雜店經營范圍有哪些?
小食雜店的經營范圍為一些小的零食,對於小食雜店的管理是有很嚴格的要求的,而且小食雜店的一些散裝零食,應該對其採取一些措施防止零食的損壞,還要對堅果類的食品的密封情況加強,防止堅果潮了,還有就是對食品要更換,要用一本本子記錄關於這個食品的生產日期以及保質期等,最重要的是小食雜店的環境部一定要保持。
C. 禁止以什麼為原料製造塑料製品
禁止生產、銷售以醫療廢物為原料製造的塑料製品。
禁止生產、銷售的塑料製品:
禁止生產和銷售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厚度小於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禁止以醫療廢物為原料製造塑料製品。全面禁止廢塑料進口。
到2020年底,禁止生產和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禁止生產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到2022年底,禁止銷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
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製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城市建成區的商場、超市、葯店、書店等場所以及餐飲打包外賣服務和各類展會活動,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貿市場規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實施范圍擴大至全部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和沿海地區縣城建成區。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國范圍餐飲行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景區景點的餐飲堂食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縣城建成區、景區景點餐飲堂食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3、賓館、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國范圍星級賓館、酒店等場所不再主動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過設置自助購買機、提供續充型洗潔劑等方式提供相關服務;到2025年底,實施范圍擴大至所有賓館、酒店、民宿。
4、快遞塑料包裝。到2022年底,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市的郵政快遞網點,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裝袋、一次性塑料編織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膠帶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國范圍郵政快遞網點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裝袋、塑料膠帶、一次性塑料編織袋等。
D. 餐飲單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等。詳細如下:(一)含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用超過保質期或保質期虛假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變質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非正常死亡或檢疫不合格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五)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七)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E. 哪些食品是禁止生產經營的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8)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F.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有哪些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4未經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等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葯、獸葯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葯、獸葯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4未經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7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9超過保質期限的;10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經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葯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葯、獸葯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二)農葯、獸葯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G. 食品安全法第34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什麼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34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東西見該條文,規定的比較詳細和明確: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