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一下,在廠里上班,把產品做廢了要賠償嗎
在工廠上班,把產品做報廢是很正常的,沒有必要賠償,如果是操作流程不熟悉,或者是沒有得到正規的培訓,那麼產生的失誤很有可能會讓你賠償一部分。
Ⅱ 廠里做壞了東西是否要工人賠償
法律分析:產品做壞了:作為工廠的工人,應當做符合要求的產品,因為的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未簽勞動合同: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單位應該自實際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3、雖然沒有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合法的勞動關系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單位應當向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Ⅲ 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人把產品做壞了自己提出辭職需要賠償嗎怎麼賠償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辭職,工作年限在一年以內的,是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的。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則可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般勞動者如果已經工作滿一年,但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會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Ⅳ 辭工拿以前做壞了產品扣工資
法律分析:勞動者辭工被扣工資,只有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工廠辭工要求我照價賠償過往弄壞的產品,合理嗎
這是廠方單方面的無理要求,也就是霸王條款,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它。如果無效果可以讓他出具相關的賠償內容以及收具要有廠方邊章的那種留作證據並拍照留底傳到網頁上給它爆光。
總之以事實有證據從切身利益出發考慮。先找地方管理層進解決,在無果情況下把證據收條公開從而取得自己的合法所得為目標就行。
Ⅵ 員工在辭職時,在工作交接時發現公司設備壞了,肯定要賠的嗎
法律分析: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損失,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Ⅶ 請問一下,在廠里上班,把產品做廢了要賠償嗎
在廠里上班,把產品做廢了當然要賠償,每個廠里都有賠償條款的,有的廠里是操作工全部賠償,有的廠里是巡檢,操作工,工段廠各賠償一部分。一般賠償金額就是材料錢加前面的工序錢。
Ⅷ 對於員工做壞的產品是否按照市場價賠償
應該是按成本賠償,不可能對還沒有獲得的預期利益進行賠償。另外是否需要進行全額賠償也存疑,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如果是工作工程中的意外造成損壞,應該不需要全額賠償。
法律分析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等;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後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應該是按成本賠償,不可能對還沒有獲得的預期利益進行賠償。另外是否需要進行全額賠償也存疑,如果是工作工程中的意外造成損壞,應該不需要全額賠償。根據責任和價值大小,一般不應超過月工資的20%。 對員工的處罰既有法律的上限,也有合理的限度,按照規定,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相對於較大的損失,員工的賠償只能是杯水車薪。 所以企業扣除部分可以從績效和獎金入手,但每一個被扣錢的員工心情肯定不舒服,也有因此因為員工的故意造成更大損失的案例。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Ⅸ 請問一下,在廠里上班,把產品做廢了要賠償嗎
在廠里上班,很多工廠把產品做廢了是要賠償的,正常的報廢范圍是允許的,人為的報廢是允許的,特別是機加工行業,報廢就要賠償。
Ⅹ 在廠里上班做報廢了產品要賠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般過失甚至無過失的則屬於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風險范疇,一般情況下不應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免造成不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