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廠質檢員失誤該受到怎樣處罰,產品檢查不到位,導致產品出廠後質量不合格
首先,玩忽職守,根據工廠的制度進行處罰,然後,賠償造成的損失。
Ⅱ 產品不達標,公司質檢部應負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質檢部負擔對不合格品的責任:1.1 質檢部負責不合格品的控制管理,負責不合格品的判定,並組織評審和處置。
1.2 不合格品的責任部門負責不合格品的記錄、標識、隔離和處置的具體實施。
2.工序程序
2.1 不合格品的種類:
a.不合格原(輔)料;
b.不合格包裝物;
c.不合格半成品:
d.不合格成品:
e.市場退回的不合格品。
2.2 不合格品的評審和處置
2.2.1 不合格品的評審後的處置方法通常為:
a.原料:拒收,讓步接收,報廢;
b.輔料:拒收,讓步接收,報廢;
c.半成品:降級,返工;
d.成品:降級,返工,銷毀;
e.包裝物:拒收,讓步接收。
檢查細一點再細一點
2.3.3 不合格成品的控制
2.3.3.1 感觀、理化,衛生指標與產品標准不符的不合格品,化驗員要做好標記,並及時通知車間,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送交質量技術部,評審後進行處置。
2.3.3.2 包裝質量不合格,成品質檢員作好記錄,通知成品庫隔離標識,同時通知車間返工處理。
2.4 不合格品的記錄由質量技術部負責保存。
2.5 不合格品返工後應由化驗室重新進行檢驗,重新處理。
3.相關文件及記錄
產品檢驗標准,原輔材料質量驗收標准原輔材料檢驗報告單(或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單。
Ⅲ 質檢局如何處罰不合格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不合格產品處罰如下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
(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十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第六十八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3)產品出現問題質檢員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Ⅳ 員工做壞產品罰款合法嗎
這個得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員工責任很大的話,那麼適當的罰款是可以的。但是也不能太多,如果不是員工故意的。
Ⅳ 出現質量問題後,質檢員應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質檢員的職責:1、執行國家頒發的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標估准和施工驗收規范,照章獨立行使質量監督檢查權和處罰權。2、負責專業檢,隨時掌握各作業區內分項工程的質量情況。3、負責分項工程質量的評定,建立質量檔案,定期向項目總工和上級質量管理部門上報質量情況。4、負責分項工程各工序、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和施工質量的圖像資料記錄。5、對不合格項目及時向項目總工和上級質量管理部門匯報,監督各專業工程師制定糾正措施,並協助進行質量損失的評估。如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將會承擔刑事責任. (15081262)
Ⅵ 獎罰制度
1、按返工率做為獎罰的界面,實施有獎有罰制度。並在「每日作業情況報告表」上做每日的業績記錄。2、各質檢員要做每日的質量情況記錄(記錄車間因質量問題發生的情況)。尤其是有些員工在對產品的保護措施上有好的行為以及好的建議都要做份記錄,直接反應到最高裁決者(總經理)手裡。3、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按產品成本價作為計算依據進行處罰。(1)因主觀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當事人承擔50%責任,質檢員承擔40%責任,廠長承擔10%責任;(2)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當事人承擔30%責任,質檢員承擔50%責任,廠長承擔20%責任。4、獎勵措施(1)全年生產合格率達到100%的車間,每年獎勵產品質量獎金10000元;(2)全年產品合格率源頭、過程和出口。也規定了相關的獎罰制度,讓員工積極認真進行質量檢查,一旦顧客反映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就可以查處到相關的質檢人員,進行懲罰,給顧客一個堅決的態度。
Ⅶ 產線出現質量問題質檢員會受到什麼處罰
生產線出現質量問題,你作為質檢員,假如沒有檢查出來,那肯定是會受到處罰的,因為檢查質量是你的職責,你作為自己的檢查不出來,那不應該受到處罰嗎?
Ⅷ 就是想知道,產品出廠後,出現質量問題,那麼作為檢驗員需要負什麼責任罰款坐牢
身為一位質檢員 必須對所有出廠產品做出質量的保證!然而如果產品無法達到要求卻已經在市面上流通的話 質檢員將有責任負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處罰力度由照成的經濟損失和影響范圍大小決定!一般我國刑法對食品質量安全的處罰比較重視,所以如果食品質檢人員在工作上出現疏忽導致公民健康受到影響 重則無期徒刑 死刑 輕則吊銷執照 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