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食品標志是
QS是食品安全標志。QS是英文「質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頭縮寫。QS標志的作用是表明產品質量的水平,是實物產品的質量信譽標志,產品外包裝上加貼QS標志即是代表著生產加工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作出的明示保證。
QS制度即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由國家質檢總局在2002年推出,凡進入該制度范圍內的食品生產企業要拿到食品生產認可證,並在銷售單元上貼上QS標志才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QS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1)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對於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能夠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准予生產獲證范圍內的產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相關食品。
(2)對企業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
要求企業必須履行法律義務,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於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必須實施委託檢驗。
(3)對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食品實行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識制度
對檢驗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貼)市場准入標志——QS標志,沒有加貼QS標志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
『貳』 食品安全標識是什麼
食品安全標識是QS。
QS標識從2010年6月1日起已陸續換成新樣式,此次變更主要是在標志的中文字樣上有所變動,原先QS標志下方的「質量安全」字樣已變為「生產許可」。
QS下方須標注「生產許可」,原有的QS標志是食品市場的准入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的首字母「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沒有取得相關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則不能生產食品,即不能使用這個標志。
原有的QS標識主色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即將更換的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縮寫「QS」表示,並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
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向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機構依法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食品質量安全標志,網路-食品生產許可證
『叄』 食品包裝袋上必需有哪些標志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安全食品產品標注什麼擴展閱讀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准代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准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定量標示。
『肆』 食品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有哪些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准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注意事項:
1、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配料表:各種配料應按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要求標示名稱。
3、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4、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
5、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6、日期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
預包裝食品: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預包裝食品標簽基本要求:
1、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2、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准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5、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6、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7、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標。
8、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9、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10、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伍』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標簽應標注的內容
《食品安全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50問(20)--預包裝食品標簽必須標注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准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標簽是指在食品包裝容器上或附於食品包裝容器上的一切附簽、吊牌、文字、圖形、符號說明物。食品標簽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標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凈含量、生產者名稱、批號、生產日期等內容進行清楚、正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質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飲用說明等信息。
預包裝食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為了防止運輸過程污染的運輸包裝或商店稱量銷售的簡易包裝水果、蔬菜、水產品、畜肉、禽肉、蛋類、小塊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飯等非定量包裝食品,不屬於預包裝食品;不向消費者直接銷售的食品和餐飲業使用的原料、輔料,即使具有包裝,也不屬於預包裝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必須有標簽,標簽上應標明特定事項,這是一種強制性規范,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有關主管部門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並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