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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產品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12-30 12:36:06

⑴ 檢疫性病蟲害的檢疫處理方法有哪些

對未發現限定性有害生物的物品不必進行處理即可放行,大部分檢疫性病蟲害可通過一定的檢疫處理方法使其達到規定的放行標准,對於一小部分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經除害處理仍不合格的病蟲害應及時做出退回或銷毀處理。目前我國主要的檢疫處理方法可以歸納為物理方法、化學方法兩種。

1.物理處理方法

低溫處理(如0℃低溫處理15d)技術在21世紀初就被運用於處理害蟲。在正常的溫度下,隨著溫度的降低,生物的活力也相應的隨著降低甚至死亡。適宜溫度(如谷斑皮蠢52℃下處理1.5h)的熱處理對病蟲害也能起到很大的殺滅作用。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輻射處理、氣調技術等先進的技術也被廣泛運用到植物病蟲害檢疫處理工作中,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2.化學處理

目前我國主要採用的化學處理方法是熏蒸技術,即運用熏蒸劑對含檢疫性病蟲害的植物及其產品進行處理。熏蒸必須在能保留住熏蒸劑,並使處理期間毒氣損失最少的容體中進行。二溴乙烷是被普遍採用的重要的熏蒸劑,但近年來,二溴乙烷被證實在農產品中的殘留對人類健康有害,世界多數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後就率先禁止二溴乙烷的使用,而溴甲烷(如30g/m3密閉3h),溴甲烷、磷化氫與二硫化碳、一氧化碳與氮氣等(復合)熏蒸劑正逐漸擴大其使用的范圍。除了熏蒸劑之外,人們還將防腐處理、化學農葯處理、煙霧劑處理等化學處理方法應用於植物的檢疫處理工作,都獲得了巨大的成功。

⑵ 植物檢疫的處理有哪些原則

檢疫處理的原則:在植物檢疫檢驗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性病、蟲、雜草或檢疫對象時,除不準調運外,還必須施行檢疫處理,處理包括銷毀、拒絕調入、遣返起運地或轉運別處,或者在各種限制條件下調入後再作清除或用於加工。為了保證檢疫處理順利進行,達到防止病、蟲、雜草傳播的目的,實施檢疫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檢疫處理必須符合檢疫法規的有關規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2)處理措施應當是必須採取的,既要達到徹底消滅病蟲害的效果,同時還必須盡可能減少損失,節省費用和便於實施。

(3)處理方法應當安全可靠,保證在貨物中無殘毒,又不污染環境。

(4)處理方法還應保證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存活能力和繁殖能力,不降低植物產品的品質、風味、營養價值,不污損其外觀。

(5)凡涉及環境保護、食品衛生、農葯管理、商品檢驗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措施,應徵得有關部門的認可並符合各項管理辦法、規定和標准。

植物檢疫處理與常規植物保護措施有許多不同,它是依照法規,在植檢機關按有關規定的監督下強制執行的,要求徹底鏟除目標有害生物,而常規植保措施則把有害生物控制在經濟損害的允許水平以下。檢疫處理常採用最有效的單一方法,而植保措施可以協調使用多種防治手段。

處理的目的是徹底殺滅在國內或國際貿易調運物品中帶有的危險性有害生物,使得處理後的物品能夠安全地調運,否則,物品由於攜帶有害生物而禁止輸出或調運。當運輸的物品在有可能傳播有害生物時,檢疫法規可能要求將處理作為輸入的一個條件。處理可以是使用化學葯品或採用其他措施。

⑶ 國內發現檢疫對象有哪些處理措施

國內發現檢疫對象的處理措施:《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緊急防治措施主要有兩個方面:(1)劃定疫區和保護區。《植物檢疫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局部地區發生植物檢疫對象的,應劃為疫區,採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發生地區已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生地區劃為保護區,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入。

疫區和保護區的劃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農業部備案。疫區和保護區的范圍涉及兩省(或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由有關省(或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部門共同提出,報農業部批准後劃定。

(2)疫區內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怎樣處理?《植物檢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疫區內的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只允許在疫區內種植、使用,嚴格禁止運出疫區;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出疫區的,必須事先徵得所在地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批准,調出省外的,應經農業部批准。

⑷ 中國植物檢疫的強制性檢疫有哪些處理措施

國內植物檢疫的強制性檢疫處理措施:強制性檢疫處理措施是《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主要有:(1)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植物檢疫機構在隔離試種期間,應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2)無法消毒處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應停止調運。

(3)對違章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這些強制性的檢疫處理措施,可以由植物檢疫機構直接採取,也可以通知和責成貨主或其代理人採取。

⑸ 植物檢疫的處理有哪些程序

檢疫處理的程序:檢疫處理的方法大體上有四種,即退回、銷毀、除害和隔離檢疫。執法部門根據進出境或貨物調運的具體要求和疫情不同,採取適當的方法處理。檢疫處理所需費用及後果均由貨主承擔。

在執行植物檢疫時,遇到下列疫情時應退回或銷毀:①事先未辦理進境審批手續,現場又被查出有禁止或限制進境的有害生物的;②雖然已辦理了審批手續,現場檢出有禁止進境的有害生物,但沒有有效或徹底的殺滅方法;③或者危害已很嚴重,貨物已失去使用價值。

當植物種苗或植物產品上發現了有害生物,有條件可以殺死或除害時,或者帶有一般性害蟲或病害時,採取除害處理,常用的方法有熏蒸、高溫處理或冰凍處理等。有時可採用異地卸貨、異地加工或改變用途等方法使之無害化。

隔離檢疫是將植物種苗移放在隔離場圃中培養,經過一個生長周期的觀察,再決定進一步處理方法。

在檢疫檢驗中,一旦發現疫情需作檢疫處理的要立即發出貨物不合格通知,讓貨主知道,同時簽發處理通知單,再行處理。

在退貨、銷毀、隔離和除害處理這四種方法中,除害處理是主體,常用的是物理除害和化學處理兩類。機械處理、溫熱處理、微波或射線處理等,屬物理學方法;葯物熏蒸、浸泡等屬化學方法。

在出境物檢疫時,同樣也應嚴格把關,凡經檢疫後發現不符合進口國要求的貨物,實行退貨或經除害處理後才能簽證。

⑹ 什麼是檢疫除害處理具體方法有哪些

檢疫除害處理就是指在產地檢疫、調運檢疫中發現檢疫對象和應檢病蟲等危險性病、蟲時,為防止其傳播、擴散而採取的滅蟲、滅菌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幾種:
(1)生態學方法:即將帶有檢疫性病、蟲的貨物運往生態條件不適宜該病、蟲生存的地區加工、銷售,使其無法傳播。
(2)物理學方法:即將帶有檢疫性病蟲的貨物進行機械處理、熱力處理、冷凍處理、輻射處理、高頻或微波處理、水漂浮或水浸處理等,將應檢病、蟲從貨物中分離出來或殺死。
(3)化學方法:即對帶有檢疫性病、蟲的貨物進行葯劑處理,如:葯劑熏蒸、噴灑、拌種、浸漬等使其不能存活。
(4)生物學方法:即對某些帶病毒病的貴重苗木通過莖尖脫毒等手段,培養出即保持原苗木優良特性,又不帶病毒的新一代植株。
(5)退回或銷毀:對於無法採用上述方法進行除害處理的貨物,可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⑺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與輸出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等規定對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對不合格的入境檢疫物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和技術指導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銷毀等處理,具體處理方法根據貨物攜帶病蟲害的不同情況而決定。

經檢疫發現入境檢疫物攜帶我國政府禁止傳入的一、二類危險性病蟲害,整批貨物必須作熏蒸、消毒等滅害處理。如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病蟲害為害嚴重並已失去使用價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經檢疫發現入境檢疫物攜帶危險性病蟲害違反雙邊協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規定;或者病蟲害為害嚴重,影響貨物質量的作熏蒸、消毒等滅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病蟲害為害嚴重並已失去使用價值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但通過限制措施能達到防疫目的,則採取限制使用地區、使用范圍、使用時間、限制加工地點、加工方式、加工條件等措施,達到檢疫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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