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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產品要有什麼要求

發布時間:2022-12-20 22:31:32

㈠ 企業找代言人需要提供哪些資質

品牌請明星代言在前期要准備的材料很簡單,主要是三類資質證明還有試用產品。
企業類資質,主要包括公司的營業執照以及法人代表的證明;有不少行業的經營范圍是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進行後置審批的,比如留學中介、二手車、人才中介服務、互聯網視聽平台等等,所以這些企業在邀請明星代言人也需要確認相關營業資質齊全。
產品類資質,產品需要取得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報告、質量合格證書以及其他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房地產項目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等等證件,網站類企業則需要提供網路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要進行ICP備案。
品牌類資質,主要涉及到品牌的商標注冊證明以及其他品牌所有權證明文件。
除此之外。還有就是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因此在代言合作前需要進行合作產品或服務的使用體驗。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謝謝優星庫!

㈡ 明星可以代言任何產品嗎

明星並不可以代言任何產品。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言外之意,如果明星想為某件商品或某項服務代言,成為其代言人,必須先使用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才可以。在近日李誕帶貨翻車事件中,李誕若要為該女性內衣品牌代言,必須先使用該商品。而大眾明顯很難相信其使用過女性內衣,所以才產生了網路上的熱議。如果確實未曾使用過,那麼確實不能為該品牌提供代言服務。

(2)代言產品要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李誕直播帶貨翻車:

近日,李誕為女性內衣品牌Ubres直播帶貨,並配有宣傳海報,要說的都說了,敢播的都播了等標志性宣傳,並稱此品牌內衣為「職場救生衣」,表示一個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還高調宣傳:我說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你就說信不信吧!自信的李誕就此翻車。

脫口秀演員李誕發微博為女性內衣品牌Ubras帶貨,並配文:一個讓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同日,內衣品牌方發布致歉聲明,李誕轉發。

㈢ 明星代言「翻車」事件頻發,明星代言產品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

現如今很多明星他們代言翻車。但是他們代言翻車就會影響到自己的事業。其實,明星們代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一些事項,如果不注意的話就會讓自己的事業毀掉,所以不要對方給錢就代言,一定要調查清楚對方的背景,如果是屬於安全的狀態之下才可以代言。

很多明星他們拿到錢之後,他們就不會對背景進行調查,覺得跟自己沒有任何的關系,即使之後發生了一些問題也對自己沒有關系,有這樣子的想法也是不對的,明星自然選擇代言了,那麼就應該對這個產品進行負責,對老百姓進行負責,也只有這樣你才能夠得到大家的尊重。

㈣ 《關於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中,對明星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這個《意見》當中,具體規范了,明星在進行廣告代言的時候,需要核實廣告內容,可以進行虛假代言。並且規范了一旦發生問題明星需要承擔的責任。

㈤ 代言需謹慎,明星代言產品前需要做哪些了解

代言需謹慎,明星代言產品前必須得首先要做一次產品的體驗,了解到產品的屬性功能,其次則是要了解這個品牌的一貫的口碑,口碑不好的話千萬不能接,否則很容易會砸壞自己的招牌。

最後說一下,其實很多明星想要規避風險,首先必須得去好好體驗一下產品或者產品服務,體驗好了事後如果沒有注意到,其實也是人之常情。很多時候明星不是聖人,他們肯定也不能看出更多普通人都看不出來的東西,另外一方面則是更加需要注意的,那就是明星也需要注意一下代言產品的口碑,不然真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㈥ 明星為品牌代言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找明星要講門當戶對,品牌和產品要與明星般配

二、弱勢品牌盡量找當紅明星

雖然品牌處於弱勢地位,但經過多年的積累,手上資金還算寬裕,就需找當紅明星做廣告以提升品牌,當紅明星不僅能順速提升品牌,更會給人以刮目相看的印象,而且當紅的明星往往會給消費者一種錯覺:這個明星代言的品牌也是正當紅的。品牌無形中就借到了明星的影響力。

三、定明星要看競爭對手

如果競爭對手找了成龍,那麼你只能找李連傑了。如果你找xx,等於告訴別人你不行了。就象愛多請成龍表演好功夫,步步高緊接著請李連傑演出真功夫,就品牌代言角度,這確實是非常明智的選擇。所以我勸我的客戶,要麼不找明星走別的線路,要找就一定不能比競爭對手的差。

有人說至於要這么攀比嗎?當然要,這就是市場競爭。再說了,找差了,你的全國經銷商們也不一定會同意,實際上企業經常是迫於經銷商的壓力才找明星的。

四、選明星要適逢其時

正當紅的明星當然是最好,但價格太貴,那就要找正處於上升趨勢的明星。比如研究一下他的成長曲線,發現正往上走,而且最近有他拍的兩部大戲即將開映,一舉簽下,又便宜又好。一般廠家和明星都是一簽兩年,那就趕上他紅的時候了。

五、請明星要與投放成比例

如果投放費用與請明星的費用不成正比,就要當心浪費。請一線明星(身價在 200萬- 300 萬左右)或大明星(身價 500 萬 -800 萬),或巨星(1200 萬左右),那麼最好是做全國市場。如果只有幾個省的市場,那麼請 200 萬以下的比較合理。

如果用 1000 萬找了個巨星,結果投放也只有 1000 萬,那就不值了,投放不到位效果很難顯現,即使是巨星也是枉然。一般說來,請明星與製作占整個投放的 10-15% 比較合理。也就是說請明星花 300 萬的話,投放總量就要在 3000 萬左右。

㈦ 如何對產品進行「代言」才算是合法代言請專業人士給我解答吧,萬分感謝!

《食品安全法》已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6月1日起執行。此法中涉及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廣告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將負法律責任的條款,雖然僅是短短一句話,卻引起「兩會」代表委員的廣泛關注,也引發文藝界和法律界關於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的思考。

可以說,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之前一直停留在討論階段的明星代言是否負連帶責任的問題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下來。但除了食品行業,近年來頻出的明星代言問題,如葛優代言億霖木業涉嫌非法經營、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茶」涉嫌虛假宣傳,最近又爆出知名相聲表演藝術家、中國鐵路說唱團團長、法學碩士、國家一級演員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療褲」其實是一條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褲子,根本沒有其吹噓的治療作用。

其實名人代言廣告並不是我國獨有的現象,在國外也很普遍。但國外的相關法律較為完善,降低了這類廣告的負面效應。歐美國家的廣告法中明確規定,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權威人士,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便是虛假廣告;同時,如果證詞廣告暗示證人比一般人更有權威,也應有理有據,否則視為違法。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屬於偽劣產品,那就意味著他本人可能會因此受到巨大影響,本人會向社會公開道歉,會在很長時間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盡管目前我國只是在食品行業立法確定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但如何將其執行到位,真正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說法一「連帶責任」是虛假代言引發嚴重負面效應的立法反應

陶成川(省消費者保護協會秘書長):剛剛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和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中,都已明確提出,明星代言食品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要負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

「食品安全」人命關天,對其管理就是要從嚴。如果明星認為自己不能承擔這一責任,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有很強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問題,可能造成的危害很嚴重。法律確定「連帶責任」的目的,是希望廣告代言人能承擔一個謹慎注意的義務。實際上,國外對名人代言廣告有嚴厲的法律約束,代言人在廣告中的言語相當於出庭作證,如果說謊,不僅負有民事責任,還面臨刑事處罰。

名人代言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是社會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我相信,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以維護,消費環境才能得以凈化,名人代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才能根除。

楚建萍(鄭州市二七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明星作為自然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1994年頒布的《廣告法》中沒有提及,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確定了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明星代言廣告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目的顯然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廣告的時候要有社會責任感,要為自己代言的食品質量承擔責任,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保障食品安全。

由此,在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受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推薦該問題食品的明星個人要求賠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的明星有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同等責任。

李煦燕(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

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權利人)來說,債務人(責任人)好比「一根繩子上的螞蚱」,相互間有連帶關系,都負有債務承擔責任,無論一方還是多方承擔責任後,彼此間再進行劃分或追償。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並行的連帶責任與補充的連帶責任。並行的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先後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約定,連帶責任一般指的是並行的連帶責任。

我國《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從不同的角度規定了進行虛假宣傳的社會團體、組織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並沒有將個人列為承擔責任的主體。《食品安全法》首次將承擔責任的主體擴大到了個人,這是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舉措,也是針對近年來部分明星代言產品質量低劣引發嚴重負面效應的立法反應。

說法二明星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如何認定?

楚建萍: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我國《廣告法》中並沒有對「虛假廣告」的含義作出明確界定。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只是出現在其中的零星條款中,這給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難。當消費者提起訴訟要求代言食品廣告的明星承擔連帶責任時,就存在著如何認定廣告虛假的問題。在具體案件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參照國家工商局在《關於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復》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即「關於虛假廣告,一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一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二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和服務所能達到的標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冊商標、獲獎情況以及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提供單位等)是否屬實」。

李煦燕:雖然《食品安全法》對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做了非常嚴格具體的規定,但這一條文如何執行到位仍然令人擔憂。首先,作為產品代言人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不可能像專業的質檢機構、行政機關那樣,對代言的產品進行實質審查,他們的義務只能是在合理的注意范圍內進行形式審查(以個人經歷或體驗進行商品推薦的除外)。只要在廣告製作時,代言人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了所宣傳的產品質量符合安全標準的相關證明,就應該認為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如果在製作廣告時,生產經營者或廣告經營者故意隱瞞事實甚至偽造產品質量安全證書的,或者廣告播出後,某一批次或者某幾批次的產品不符合安全標准,則不屬於廣告代言人的過錯。其次,從實際執行層面來看,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賠償數額往往是相當大的數字,即使廣告代言人都是富人,基於其個人財產的有限和不確定性,恐怕也難以足額賠償到位。消費者最有可能選擇的承擔責任的主體仍然是生產經營者。

我個人認為,要將這一法規執行到位,一是要通過宣傳教育強化代言人的法律和社會責任意識,使他們能夠謹言慎行;二是應當細化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從權利義務相當的法律原則出發,代言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有限度的補充連帶責任,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的責任應當繼續強化;三是要明晰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生產經營者、代言人、廣告經營者來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使消費者的維權道路走得更為順暢。

說法三如何規范其他領域的明星代言?

楚建萍:對已經出現的明星代言葯品、醫療器械等虛假廣告的問題,因其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因而不能適用該法中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對這些領域出現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應通過《廣告法》的修訂來規范和完善。在法律作出修訂之前,針對具體案件應依據明星代言的具體情況並結合現有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和處理。

明星無論是代言食品還是其他產品,都應有一個謹慎注意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宣傳產品的真實性盡到審查義務,由於自己故意或者過失,沒有盡到審查代言產品的義務,致使所代言產品對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但注意義務到底有多大,明星盡到了注意義務是否仍需承擔責任等,目前法律還缺乏統一的規定。因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作出進一步的規定,最好的解決辦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相應的司法解釋,以統一司法適用的標准。

李煦燕:公民在其他行業產品的虛假廣告中做代言人,能否參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基於立法者的預見能力所限和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法律難免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會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而拒絕裁判。此時,允許法官根據法律原則作相應的解釋以填補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礎在於公平正義。從這個角度來說,公民在其他行業產品的虛假廣告中做代言人,法官類推適用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也是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的。另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只要認定產品代言人明知代言內容違法而故意虛假宣傳致消費者損害的,同樣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㈧ 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遵守什麼法規

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此外,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要求,切實規範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

「三看一防止」避開金融陷阱

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做到「三看一防止」。

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金融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消費者應選擇有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正規機構、正規渠道獲取金融服務。可以登錄金融監管部門網站、行業協會網站查詢機構有關信息,或者向當地金融監管單位核實機構資質。

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要了解產品類型、條款、風險等級、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要堅持理性投資、價值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更要摒棄一夜暴富觀念。

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資理財風險和收益並存,消費者面對營銷宣傳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如實地披露了風險和收益,以防被誤導或欺詐。對承諾高於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不要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

四要防止過度借貸。理性看待借貸消費、理財投資等廣告宣傳,保持理性金融觀念,不盲目跟風消費、借貸和投資。青少年尤其要對粉絲應援、借貸追星、集資追星等行為保持理智,謹防陷入非法集資等金融陷阱。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銀行保險報-銀保監會: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

㈨ 針對產品選擇明星代言,有什麼注意事項

(1)同一個演員讓多家明星經紀公司去詢價,結果會導致演員坐地起價。

(2)盲目的提供演員姓名,企業不報預算,結果會導致明星經紀公司做無用功,企業也會墜到雲里霧里。

(3)同一行業同一品類的不同企業,使用同一個演員肖像,不要以為自己不在乎就可以,在消費者面前就會混淆企業的差異性。

(4)要找具有大量實踐經驗的公司對接,這類公司處理臨時突發的狀況得心應手。

(5)選好代言人,在執行前一定要制定好系統的執行方案,並雙方確認。

(6)執行明星經紀公司和企業方能夠主事的人員要密切聯系,針對創意、程序或許做調整改動。

(7)做好推廣的心理准備,不要把演員肖像掛在家裡當婚紗照,既然投入了就得藉助各種場合、各個載體進行積極的宣傳。

(8)量體裁衣,尋找最為匹配的形象代言人和宣傳載體以免得不償失。

㈩ 《關於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印發,對明星提出哪些要求

這個意見對明星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規范明星代言行為;二是充分做好功課,對代言的產品進行事前了解;三是誠信代言;四是確保廣告真實有效。

近段時間,明星代言“翻車”事件頻發,為此國家多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對明星代言做出了具體要求和規范,減少破壞社會風氣,加強多種方式對明星代言領域提供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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