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蔬菜檢測出農葯殘留超標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農葯超標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葯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農葯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農葯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葯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葯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農葯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葯;(二)使用禁用的農葯;(三)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葯材生產或者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葯;(五)使用農葯毒魚、蝦、鳥、獸等;(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葯、農葯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葯器械。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葯。
蔬菜農葯超標直接影響到居民的身體健康,這種處罰是嚴重的。
『貳』 蔬菜抽樣檢測不合格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蔬菜抽樣檢測不合格的處罰如下:
1、從市場抽檢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處罰。除沒收同批次的未及時售出的不合格蔬菜外,可以免予處罰。當然根據法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從餐飲單位抽檢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處罰。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給予除沒收同批次未及時售出的不合格蔬菜外,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還要處以5000元—5萬元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叄』 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按么法處罰
分情況,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肆』 食用農產品農葯殘留超標處罰
法律分析: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葯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長期食用農葯殘留超標的農副產品,雖然不會導致急性中毒, 但可能引起人和動物的慢性中毒,導致疾病的發生,甚至影響到 下一代,所以要嚴加管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