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打包」債權是什麼意思
打包債權指的是債權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1)把債權打包成理財產品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個人債權可以轉讓,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
其次,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法律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
⑵ 金融不良資產打包處置是什麼意思
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打包(將某一銀行某一地區的銀行不良資產集中起來)通過拍賣(對一般買受人來說)、協議轉讓(對國資委等來說)的方式將銀行不良債權轉讓給買受人並獲得相應對價的一種交易行為,原來是政策性處置,現在已經逐漸商業化了。
不良資產,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證券、基金的不良資產等等,今天談一談最主要的不良資產,就是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就是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本息的貸款,也稱為不良貸款。
什麼是不良資產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就是對於銀行的一些不能按期還款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理,以期收回本金及利息。我國銀行的風控體系在1998年以前,是「一逾兩呆」的體制,就是「逾期」,「呆滯」,「呆賬」,在98年以後,就把資產分為了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其中後三類為不良資產。據相關機構預測,我國不良資產規模將在2020年達到近3萬億,其中銀行佔大部分。
怎麼處置不良資產?
通常來說,對於不良資產的處置程序首先是內部催收和外包催收,銀行內部有專門的催收機構,外包就是外包給外面的專業催收公司。
除此以外,還有一類巨頭公司來負責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它就是四大國有資管公司(AMC):華融資管、長城資管、信達資管、東方資管。這四家是1999年由國務院設立,專門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四家資管公司對接四家國有銀行:分別是農行、建行、工行、中行。
主要通過「債轉股」的方式,資管公司動用資金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管公司對企業的股權,資管公司也就成為了企業的股東,獲得股權分紅,通過這類程序,讓這些企業有了資金後走出泥潭,繼續向好的方向發展,最後通過轉讓、重組或上市收回原來的入股資金。就這樣,銀行的不良資產得到了解決,那些陷入泥潭的企業也逐漸擺脫困境,正常生產經營。
「債轉股」主要是針對各方面條件優質的企業,那麼資質一般的企業或公司怎麼處理呢?通常銀行會將這類不良資產打包折扣賣給資管公司。舉個例子:農行按比例將不良資產打包,一類佔比10%,二類佔比30%,三類佔比30%,四類佔比30%,也就是說優質的債權佔比最少。假設這個資產包值10億,兩折出售給長城資管,也就是長城資管花2億拿到了這個資產包,把裡面優質的、近幾年的自己消化處理掉,年代久遠的不好處理的高價賣給某些地方資管公司。低價買進,高價賣出 ,還有收回的企業本息,無論如何,資管公司最後都是賺的,而且利潤不是一般的豐厚。說不良資產處置是一個暴利行業,一點不為過。
不良資產處置的意義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和骨幹支撐,追根溯源,銀行就是金融的源頭。隨著國內整體經濟增長下降,銀行的不良資產逐漸攀高,若不加以處理,長此以往勢必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不良資產處置可以最大程度的化解風險,盤活資產,通過「債轉股」、破產倒閉、企業重組、兼並等手段,最大程度挖掘優質資產,使得資源配置更加優化,更加合理。金融發展得有序健康,才能引導資金資源優化配置在各個實體行業,對於經濟的持續發展無疑是有非常重要的推動和影響作用。
⑶ 票據理財是什麼求解答
首先任你投票據寶就是票據理財的一個很好地例子
商業銀行將已貼現的各類票據,以約定的利率轉讓給基金、信託中介,信託中介經過包裝設計後,出售給投資者。
投資者購買了票據理財產品,就成了理財計劃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時獲得相應的理財收益。簡單地說,就是銀行將客戶的資金用於投資各類票據的理財產品。
人民幣票據型理財產品的發行規模受商業匯票票源限制,一般每期發行規模都較小,產品一經發售一般都會在短時間內售罄。投資者應密切關注銀行發布的各類理財產品信息,以便在第一時間購買。資金量較大的投資者可在銀行開立VIP賬戶,銀行一般會優先滿足VIP客戶需求。
第一,票據資產轉售無須徵得承兌人同意,簡化打包過程。
信貸資產打包成信託集合計劃銷售時,形成債權的轉讓,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票據理財產品的資產為銀行貼現或轉貼現買入的銀行承兌匯票,其本身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轉讓性,形成信託集合計劃出售時,無須與債務人(承兌銀行)商洽即可打包轉售,省卻了信託產品繁復的打包過程。
第二,票據理財產品無需信用增級,為資本節約型產品。
信託產品出售時,由於投資者對債務人的信用資信不了解而影響銷售,所以一些銀行採取為信託產品擔保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但銀監會在2007年10月頒發的《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中對商業銀行為信託計劃等融資性項目擔保做出了限制約束,因此商業銀行改以信託產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或由商業銀行為借款人提供貸款承諾的方式進行外部信用增級,但貸款承諾須耗用銀行的經濟資本;而銀行承兌匯票本身就是銀行信用,毋需進行信用增級,對資產出售銀行來說,該項產品為資本節約型產品,無須耗用經濟資本。由於承兌銀行已對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諾,其中已包含了票據理財產品的本金與收益,所以此類產品具備了保證收益型的特點。
第三,票據理財產品不受貸款額度限制,可以實現真實銷售。
通常信貸資產打包成信託集合計劃出售後,雖然信貸資產已由銀行表內資產轉化為表外資產,但信貸資產的借款人在還款時或還款後仍需要依賴原貸款銀行的融資支持,很難形成真實銷售;而票據的貼現與轉讓完全依存於票據關系,一旦轉手就構成真實銷售。票據理財產品既能解決企業客戶的貼現融資,又能滿足零售客戶的理財需求,同時實現銀行的利差收益,且由於表外資產不受貸款額度約束,貼現銀行只要形成貼現買入→理財產品賣出的持續循環,就可藉助信貸資產證券化途徑實現低風險的中間業務收益。
第四,票據理財產品的實質仍為銀行信用,需要體現承兌銀行的風險溢價收益。
針對商業銀行產品創新對央行貨幣政策的影響,央行有關部門發出了《關於開展票據融資調查的通知》,旨在了解快速增長的票據融資中的潛在問題。銀行承兌匯票一經承兌,銀行信用即已生成,因此從貼現銀行看,將貼現後的銀行承兌匯票打包成理財產品出售,並未擴大銀行信用,但可以疏通票據融資渠道,對優化社會融資結構發揮金融服務中介的積極作用,應予倡導;但從整個商業銀行體系看,此項金融產品的風險仍是由承兌銀行所承擔,雖然承兌銀行可獲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存款,但現行萬分之五的承兌手續費未能體現承兌風險的溢價收益,也無法覆蓋正常的兌付風險損失。承兌申請人以低廉的手續費獲取銀行信用的承兌,促成全社會票據形態貨幣的過快增長,有悖於央行現行的緊縮貨幣政策,也對承兌銀行構成潛在風險,目前一些商業銀行對承兌業務已試行引入承兌費率,按照承兌申請人的不同資信級別收取相應的承兌費。
⑷ 債券理財產品是什麼e租寶上面債權轉讓的時候算不算
債券型理財產品是指銀行將資金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一般投資於央行票據和企業短期融資券。e租寶上面的債權轉讓跟債券是有本質區別的呢。債權是政府或者金融機構才可以發售的。
⑸ 什麼是債權資產包處置
通俗講就是 我欠你的錢,但是你懶的討債 把這個債權打包賣給了他.
⑹ 什麼是債權資產包處置
你好,這個叫債權資產包,通俗講就是 把這個債權打包賣給了第三方 這個過程對於你來說就叫債權資產包處置 通常債權方搞債權資產包處理有3個原因 ,要麼是懶, 要麼是自身缺乏資金, 要麼就是債務人信用差。
債權轉讓涉稅環節如下:
一、所得稅
1、轉讓所得應否納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轉讓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盡管根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債權轉讓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一般應允許其作稅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條件,企業除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損失可以作為壞賬作稅前扣除外,因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所發生的債權損失,一般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故若轉讓方的債權系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應收賬款,則其轉讓損失可稅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擔保債權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應收款項,則其轉讓損失一般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
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方轉讓債權的行為不屬於「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
三、印花稅
印花稅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故,律師認為,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稅。
⑺ 什麼是債權理財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1、債權理財分個人債、企業債和國債三個大方向。其中企業債和國債對於咱們普通的個人投資者來說,渠道還是不多。國債也很難買到。
2、現在個人債(有抵押和擔保)的模式非常熱銷。首先是安全性,有抵押物和引進擔保公司為借貸合同擔保的模式的債權理財是最安全的一類。目前出現了一些專業做此類業務的公司。業內叫P2P公司。風控如信託,公司僅提供咨詢服務。
(7)把債權打包成理財產品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債權性投資分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這種投資包括交易性投資和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
其中,交易性投資是指為了從價格的短期波動中獲利而購置和持有的債權性金融資產;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債權性金融資產。
該項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2、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企業購置和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企業購置和持有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債權性金融資產,以及不能明確歸入其他各類的非衍生債權性金融資產。
⑻ 債權資產包是什麼理財產品 有風險嗎
債權資產包處置,就是債權資產打包處置。也就是批量打包拍賣債權資產。
通俗講就是甲欠乙錢 ,乙討債甲不給。 乙就把這個債權打包賣給了丙, 這個過程對於乙來說就叫債權資產包處置 。通常債權人做債權資產包處置有兩個原因:債權人自身缺乏資金;債務人信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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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資產,指在法律性質上具有資產屬性的各種債權,是各種經濟法律主體在貨幣財產和其他財產的融通過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債權的財產。
債權資產是指在法律性質上,具有資產屬性的各種債權;是各種經濟法律主體在貨幣財產和其他財產的融通過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債權的財產。
債權資產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各種存款和貸款活動中,以轉讓貨幣使用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各種商品交換中,以轉讓商品所有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債權資產。
⑼ p2p現在主要有幾種模式
1、按借貸流程的不同,可分為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
根據借貸流程的不同,P2P網貸可以分為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在純平台模式中,借貸雙方借貸關系的達成是通過雙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觸,一次性投標達成;而在債權轉讓模式中,則通過平台上的專業放貸人介入借貸關系之中,一邊放貸一邊轉讓債權來連通出借人(後文也稱投資者)和借款人,實現借貸款項從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純平台模式保留了歐美傳入的P2P網貸本來面貌,即出借人根據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負責信用審核、展示及招標,以收取賬戶管理費和服務費為收益來源。
債權轉讓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其中,第三方個人與P2P網貸平台高度關聯,一般為平台的內部人員。P2P網貸平台則將第三方個人債權打包成理財產品供投資者選擇,並負責借款人的信用審核以及貸後管理服務。
2、按徵信方式分,可分為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模式
純線上模式是指P2P網貸平台作為單純的網路中介存在,負責制定交易規則和提供交易平台,從用戶開發、信用審核、合同簽訂到貸款催收等整個業務主要在線上完成。出借人有較大的交易自由;借款人還款壓力小,風險也小。不足之處是風險難以把控,據第三方機構的統計,純線上模式的壞賬率會高達10%,投資者選擇此類平台時應該慎重。雖然有黑名單公開曝光,但並不賠償出借人的經濟損失。對於逾期不還的情況,只退還出借人手續費,所以資金回收的潛在風險只能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是指P2P網貸公司在線上主攻理財端,吸引出借人,並公開借貸業務信息以及相關法律服務流程,而線下則強化風險控制、開發貸款端客戶。
在純線上模式中,傳統的審核方式節省了人力成本。但是基於缺失的數據建立起來的數據模型也存在一定問題,這種問題會導致信用審核可靠性降低,風險控制不成熟,逾期率和壞賬率普遍偏高。而線上線下輔助模式是目前最為安全的模式(例如:木融寶的P2P運營模式)。原理是資金籌集部分由線上完成,尋找借款客戶部分則由線下完成。由於整個審核過程都需要現場考察,所以運營成本會略高,但是這種模式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極大的資金安全保障。
3、按有無擔保機制,可分為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
無擔保模式即平台僅發揮信用認定和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為無擔保的信用貸款,由出借人根據自己的借款期限和風險承受能力自主選擇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有擔保模式又可分為第三方擔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擔保模式。
第三方擔保模式模式即P2P平台與擔保公司是完全獨立的業務合作關系。一種是將風險控制交給擔保公司去做,一種是平台自身去把握風險控制,但是,無論哪種風控方式,從投資人角度來講,都不能簡單的認為有了擔保就安全了。因為在過去運作的過程中,很多擔保公司都出了風險。擔保公司跟銀行合作時,也不完全能夠最終賠付給銀行。
平台自身擔保模式即在運營過程中需要平台自己去做好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三方擔保模式的優勢是可以保證出借人的資金安全,P2P網貸平台承擔的風險得到轉移減小。但是,在這種模式中,P2P網貸平台的互聯網屬性被弱化,平台僅作為信息渠道存在,類似於傳統金融行業向互聯網布局的手段。
安全的P2P理財模式一般來說,就是以上幾種模式。建議投資者一定不能只盯著高收益,而且盡量不要投入大量資金,如想投入大額資金,應分散投資項目以減少風險,千萬不要把全部資金投在一個項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