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產品執行標准過期了一般是怎麼處罰的
產品執行標准過期了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產品標識是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消費者認識和判斷商品特徵、價值、適當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據,是消費者選擇消費產品和進行消費判斷的重要信息來源。對消費者而言,因此,作為商家在銷售食品時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保證產品的外包裝上有標簽及說明書,以保障消費者能夠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同時也接受市場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⑵ 過期產品賠償的標准
產品過期的,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情形,消費者可以就具體情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或《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安法》)中的相關內容主張賠償。
《消法》中規定,如果出現商品和服務欺詐行為,可以增加商品價款費用的三倍來進行賠償,增加的數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如果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有權主張該法中的懲罰性賠償。
《食安法》中規定了消費者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⑶ 過期產品賠償的標准
購買過期商品的賠償分兩種情況:一、如果消費者購買一般的商品,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過期的,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商品價款3倍的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五百元。二、如果消費者購買食品,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過期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⑷ 產品執行標准過期處罰案例
食品標示執行標准過期如何處罰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二、食品標示執行標准過期如何定性產品標識是不具備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產品執行標准過期了一般是怎麼處罰的
法律分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有權對市場進行監督,有權用法律武器打擊違法行為。其次,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負法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禁止銷售的,經營者負有不向消費者出售這種食品的法定義務,並且應該熟知所銷售的每種食品的最後期限,在食品過期後仍予銷售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經營者沒有將臨到期食品放置於臨到期食品專櫃,也沒有將過期食品公告於公眾,而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銷售,帶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性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⑹ 過期產品賠償的標准
過期產品賠償的標准如下:
1、一般是按照食品貨值金額計算,貨值不足1萬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超過1萬的,處貨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還會吊銷許可證;
4、造成段虧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握滾神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標准如何認定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備清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⑺ 食品標示執行標准過期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⑻ 食品執行標准過期在包裝上怎麼看
在包裝上標示的執行標準是否過期,需要查詢相關標准才能知道的。比如食品添加劑使用標准,現在執行的是GB2760-2011,從2011年6月20日開始實施,那麼之前的07版標准在6月20日之後就不能再繼續用了,商品上在此日期之後的食品添加劑標注如果還是07版的,那就是使用過期標准。過期食品不是應該作為垃圾扔掉嗎?美國人居然窮到吃過期食品的程度了?
在我國,人們認為,「食品過期」就等同於變質和不安全,應該扔掉。而且,我國法律也明文規定商家不能出售過期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七款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給予相應的處罰。
然而,在美國,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商家不能出售過期食品。美國食品葯品監督局(FDA)就明確指出:「按著法規,除嬰幼兒配方奶粉外,FDA並不禁止商店出售超過標簽上標注過期日期的食品。」
即便如此,美國的多數民眾仍會選擇扔掉過期食品。比如,由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和哈佛食品法律和政策事務所於2013共同完成的一份報告發現,基於食品標簽標注的「保質日期」,高達90%的消費者紛紛扔掉了那些「過期」食品,哪怕僅僅過期1、2天。
這也說明,即使在美國,大多數人也並不真正了解食品標簽上標注的各種日期真正的含義,被製造商炮製的這些日期給誤導,造成巨大的浪費。
你了解食品包裝上「過期」、「保質期」、「最佳食用期」等等這些各種「日期」背後的秘密嗎?
「拇指法則」
你可能見過工匠經常會眯起一隻眼睛而用睜大的另一隻眼睛瞄準自己翹起的拇指瞅半天,有時還會不厭其煩地多次重復。工匠們在干什麼呢?他們在用自己的拇指作為標尺在進行一種並非十分精確的測量和估算。
這大概就是「拇指法則」("rules of thumb")真正的來源。
但是,也有說是源於一條古老的英國法律,實則是一種以訛傳訛,說男人只要用不比他自己的拇指更粗的棍棒毆打他的妻子和孩子們,就是合法的。
在此,我們並沒有興趣探究這條法則的出處,我們只需要明白人們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是不可能或者不要求精確的,很多時候事實之外還需要依賴人的經驗或感覺來做出判斷。
在尚不能獲取足夠多的事實的年代,人們依賴這個法則來做加法以補充事實的不足;而在事實「過剩」的今天,人們又不得不用這個法則來做減法。
比如,我們要減肥,要控制飲食達每天1200大卡低熱量標准,事實上我們並不可能精確計算、也沒有必要十分精確知道我們飲食所含熱量,而僅僅是基於固有的一些知識加經驗的大概判斷足矣。
這就是「拇指法則」,也叫「經驗法則」的實際應用。
事實上,我們每一天都無數次的重復使用這一法則來做判斷並指導我們的生活。
食品包裝上的各色截止日期
今天,我們討論的食品標簽上的各種截至日期正是這種「拇指法則」的產物。
你不必驚訝,這並非筆者的杜撰,是再實在不過的事實,正如美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FDA)在一份告消費者的文件中說的那樣:「消費者應該明白,所謂過期日期僅僅是一種簡單的『拇指法則』」(Consumers should be aware that expiration dates are simply "rules of thumb")。
食品標簽上除了標識過期日期(Expiration Dating,或expired by)外,還可能標注保質期(Shelf Life)、貨架期(sell by)、使用期(use by)和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等。
這些日期並不意味著是否安全,告訴消費者的僅僅是產品的新鮮度信息。貨架期僅僅是銷售商和製造商約定的最後的出售日期;保質期、使用期和最佳使用期也僅僅意味著在此日期之前產品可以保障其「最佳品質」。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過期日期,往往提示舉例食物的變質時間更近,雖然並不直接意味著變質腐敗和不安全,因為影響食品變質與否的因素,除時間外,還包括原本的質量、處理過程、防腐能力和保存條件等多種因素。
⑼ 標准品過期了怎麼處理
其實各位的觀點就是目前國內的現狀,現實中的執行情況往往還是要看領導或老闆的意思。但是如果研發和檢驗要和國際接軌的話,觀念更新很有必要,如果對照品和標准品的過期了,實驗的系統誤差自然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