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怎麼認定謝謝
是誰負責運輸的?是商家還是你?如果是商家負責運輸的,那責任還是在商家,由商家賠償損失後向運輸者索賠(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你自己運輸的,你只要證明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沒有發生致使列印機受損的情況,至於產品的質量,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鑒定。
建議:先與商家進行協商換貨;不行的話,找12315投訴;再不行,由質量技術鑒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憑鑒定結論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⑵ 產品質量責任的簡介
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賠償范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范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范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⑶ 什麼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指的出賣人交付的產品與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質量標準的,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沒有的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慣例解決,仍不能解決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質量標准來確定商品的質量。只要出賣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約定,那麼買受人就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
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區別是違約與侵權的區別。顧名思義,當產品的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買受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遭受損失時,那麼就是產品侵權責任。
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但是沒有給買受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時,買受人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出賣方賠償自己買賣該商品的損失。但是如果出賣人交付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而給買受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時,那麼買受人既可以要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兩者是競合的關系,只能選擇其一。侵權責任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人身財產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則不可以。所以一般情況下會選擇侵權責任。而且兩者的訴訟時效也不同。前者是一年而後者則是兩年。
希望能幫到你的忙。
⑷ 產品質量責任和產品責任兩個概念是什麼關系
產品質量責任:因產品質量瑕疵而負責任。
產品責任:因產品對他人造成損害而負責任。
即大部分產品責任都是因產品質量瑕疵造成他人損害而負。
但如果產品有瑕疵但沒造成損害則只能追究製造商產品質量責任,其還沒有產品責任
⑸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的關系是什麼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在概念、責任性質和范圍、責任主體、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較多區別。
1、概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由於產品有缺陷,造成了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或共同負責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免責事由不同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對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對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而產品質量責任免責事由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
⑹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生產者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標識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4.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生產者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包裝的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應當指出,對於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主要規定在《產品質量法》中,但在經濟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產品質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有規定。作為一個合法的生產者,應當牢記法律、法規的規定。
⑺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的區別
樓主 兩者的產別別較大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保的是產品質量本身 是指承保製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製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保的是產品因設計製造 警示等缺陷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兩個差別較大 具體可聯系我郵箱[email protected] 專業保險人士 交流交流
⑻ 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產品責任實行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符合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生產者、銷售者就應該向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它的構成要件有:(1)須有缺陷產品(2)有損害事實存在(3)存在缺陷具有過錯(4)須有因果關系等,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產品責任中的產品
產品責任中的產品,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產品質量的監管機關有權認定產品缺陷,人民法院有權認定產品缺陷。
二、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實行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符合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生產者、銷售者就應該向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國產品責任法的規定,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歸責原則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構成產品責任的要件如下:
1、須有缺陷產品
構成產品侵權責任的首要條件,是產品缺陷。照各國的一般解釋,產品缺陷,是指產品缺乏人們期待的安全性。我國產品質量法將它定義為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產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標准分類。依形成階段的不同,可分為產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後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設計缺陷、原材料缺陷、製造裝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隱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當時科學上能發現的缺陷和科學上不能發現的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和世界各國產品責任法,均將產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學上能發現的缺陷作為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其他缺陷,為免責的范圍。
2、有損害事實存在
即產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財產的損害。如果產品有缺陷,但並未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或者僅造成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均不構成產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者或銷售者僅按法律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3、存在缺陷具有過錯
此種過錯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4、須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確認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要由受害人證明。在證明中,對於高科技產品致害原因不易證明者,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推定因果關系理論,即受害人證明使用或消費某產品後即發生某種損害,且這種缺陷產品通常可造成這種損害,可以推定因果關系成立,轉由侵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系不成立。證明屬實的,則否定因果關系要件。對於缺陷產品的免責事由,應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