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監督抽檢不合格怎麼辦
法律分析:被監督抽查的產品不合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
(3)公告後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六條 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Ⅱ 產品抽檢不合格要處罰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主動收回已售不合格產品。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對本次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省質監局提出復檢申請,省質監局負責企業異議的受理工作。整改完成後,向所在地質監局提出復查申請,由所在地質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企業進行復查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程序規則》 第六十二條 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後,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Ⅲ 國家質量抽檢不合格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Ⅳ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不合格怎麼辦
法律分析: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公告後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停業,限期整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准、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Ⅳ 質量監督局檢測產品不合格會怎麼辦呢
法律分析: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Ⅵ 質監局抽查產品不合格,對商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被監督抽查的產品不合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3)公告後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Ⅶ 國抽不合格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後處理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要求在30日內完成整改,並向後處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自收到國抽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此外,還需要對庫存不合格產品及檢驗機構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並妥善保管,等待後處理部門依法處置;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主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並向後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法律依據:《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後處理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後續處理工作,增強監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組織實施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國抽)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後續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後處理(以下簡稱國抽後處理),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抽結果,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依法採取通報、責令整改、復查、公告、行政處罰、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質檢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國抽後處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或委託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生產企業的國抽後處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委託開展的國抽後處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向質檢總局報送工作情況。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負責具體實施國抽後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抽後處理工作應當依法開展,涉及行政處罰的,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的相關規定。
Ⅷ 抽檢不合格怎麼處理
一、正面回答
抽檢不合格可以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是超過了規定的期限仍然沒有做出改正可以通過報紙等媒體要求其進行改正,在公告後經過再次檢查發現產品的質量仍然不合格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相關企業責令停止營業並限期整頓。
二、分析詳情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採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並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比如,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范圍
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2、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葯、化肥、種子、計量器具、煙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用鋼筋、水泥等;
3、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包括群眾投訴、舉報的假冒偽劣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