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貼牌產品出了質量問題由誰來負責高手請解答.....謝謝
原則上說貼牌產品用的是哪個企業的品牌就由哪個企業負責該產品的質量問題,產品包裝上面的三包憑證,質量保證卡都是標注該企業的信息,消費者按照該信息找該企業解決問題。但如果產品質量問題十分嚴重,並產生嚴重的社會影響,而該品牌企業破產或其他問題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售後服務,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也會尋找製造廠商來解決。這里假冒偽劣商品又另當別論,品牌商夥同製造廠商製造假冒偽劣商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都要進行處罰,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也要鑒別清楚,世面上很多三無商品切勿購買。更加細致的處理規定,可以參考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Ⅱ 賣貼牌產品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賣貼牌產品如果非法銷售額小的會進行行政處罰,並處罰款,罰款金額按照涉案金額來確定。如果涉案情節嚴重的,則會構成犯罪,以假冒偽劣產品罪來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當事人負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Ⅲ 空調買到貼牌機,可以起訴嗎,能否獲得賠償
不可以。也不可能獲得賠償。
所謂的貼牌,指的是某個廠家從其它廠家OEM的產品,貼上自己的產品銘牌銷售。
即使是這種類型的產品,售出產品的廠家也是合規合法的正常銷售行為。
除非廠家銷售的產品不符合現行的相關法規,否則無法起訴廠家,更不會獲得賠償。
Ⅳ 賣貼牌產品怎麼處罰
賣貼牌產品如果違法所得達到兩萬元的會進行行政處罰,並處罰款。如果涉案金額較大達到五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會認定為涉嫌假冒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當事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消費者也可以起訴該服務存在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Ⅳ 貼牌生產 ,我應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一)產品質量法第40條則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產品質量法第42條則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侵權)責任屬於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任意選擇賠償義務人,然而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似乎應當首先賠償,因為僅當在銷售者存在過錯或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或供貨者時,銷售者才應當承擔責任。可見,就產品(侵權)責任而言,在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順序以及責任劃分、舉證責任方面,均存在法律沖突。
(二)從《民法通則》第122條的規定來看,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都是責任主體,都應當依法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是我國法律對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原則規定。①但是受害人應在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選擇要求賠償呢?還是要求二者共同賠償?《民法通則》的這一原則性規定,沒有解決上述問題。《民法通則》頒布生效後,在法學理論界、司法界、消費者、以及生產者和銷售者廣泛的領域里產生了各種觀點和爭議,在法律適用上也產生了一定的難度。
(三)OEM是在市場競爭較為充分的條件下企業自主選擇的一種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得到政府在產業政策方面的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在政策法規方面也遇到一些問題。一般而言,代工廠只能在生產過程中及所生產的產品上隱姓埋名,不披露自己的身份,即自己所做的一切都不能在產品上露出蛛絲馬跡。家電企業反映,一些地方政府的技術監督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具體操作執法過程中,曾就OEM合作產品的廠名、廠址、產地標識問題對某企業做過不合理的行政處罰,認為企業廠址、產地標注,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和技術監督局的《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然而我們發現,這兩個法規的有些具體條款是相互矛盾的,至少是不明確的,對企業行政處罰是不合適的。
《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的標識必須真實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國家技術監督局《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9條規定:產品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第9條第4款還規定:受委託加工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並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產品上應當標注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然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18條又規定: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製造地、加工地或組裝地。依據這兩個矛盾的法規條款,OEM企業無論標注委託廠還是被委託廠的廠址和產地,都可能遭受處罰。
Ⅵ 貼牌食品出了事故是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由生產者承擔責任。將名稱、商號、商標、姓名或者可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及包裝上,表示其為產品製造者的企業、組織及個人,即屬於生產者,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僅標注了委託方或受委託方的名稱,則委託方或者受託方單獨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同時標注了委託方和受託方的名稱,則雙方均為生產商,共同承擔連帶的產品質量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Ⅶ 銷售貼牌產品怎麼刑事處罰
法律分析:銷售貼牌產品構成非法經營罪。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Ⅷ 什麼是賣標和貼牌需要了解哪些事項呢
所謂賣標,就是那些大品牌出售了自己的商標到工廠或其它公司的某類產品。大家在網上買到這類產品,吊牌是真的,因為工廠已經花錢買了,生產的商品可以掛那個大品牌的標來銷售。舉個例子:比如某保暖內衣工廠,出廠價50元一套,買標費2元,網上售價可以標99元一套,如果沒有標可能只會標70元一套,這是「賣標」的利益所在!也是為什麼大家能看到網上南極人的品牌賣的產品涵蓋了那麼多品類,有那麼多的網店。
我們的生活必需品離不開「貼牌」產品,不是你想不想買的問題。無論是逛商場還是上淘寶,文胸、內褲、家居服、襪子、保暖內衣、泳衣、拖鞋、毛巾、洗臉巾、圍巾等等,這類店鋪都是集合類的店鋪,貨品幾乎都是貼牌,質量保障就看這個品牌的質檢了,每個品牌對於自己的定位都不一樣,所以大家挑選的時候根據經濟條件選擇。
Ⅸ 賣貼牌衛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賣貼牌產品如果非法銷售額小的會進行行政處罰,並處罰款,罰款金額按照涉案金額來確定。如果涉案情節嚴重的,則會構成犯罪,以假冒偽劣產品罪來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當事人負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