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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出現問題監制負什麼責任

發布時間:2022-11-12 22:49:31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如何履行產品質量責任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1年3月15日質技監局政發〔20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實施。該法對於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 產品質量責任 、 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具體問題,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1.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所需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數量應當按照檢驗的合理需要確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檢驗合格的樣品除因檢驗造成破壞或損耗之外,在檢驗工作結束且無異議後一個季度內必須返還。同時通知被檢查單位解封作備樣的封存樣品。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不再收取檢驗費;復檢不合格的,應當繳納檢驗費。 3.《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據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時,要正確把握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3)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4)失效、變質的。(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除上述問題之外的,屬於一般質量問題。對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實施行政處罰 。 二、關於 行政強制措施 的實施 1.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舉報;(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必須合法。 2.按照法律規定,查封、扣押的產品范圍是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產品存在的瑕疵問題、標識不規范的問題,不能實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為三個月;對於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個月的,查封、扣押後的處理不得超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復雜等情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 三、關於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的監督問題 《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規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對上述產品進行監督。對在施工現場發現的 產品質量問題 ,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施工現場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該類產品用於建設工程或者流入市場;並及時通過建設單位(業主)或者建設施工單位等追蹤該類產品的來源。 2.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如實提供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 3.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該產品。對建設施工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對建設單位購進並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的,或者該產品已使用到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並以此為線索,追究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 四、關於對產品標識的監督問題 1.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具有中文標注產品的名稱,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企業的廠名、廠址,以及其他有關標識內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包括進口產品)標識應當使用中文,對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規格、等級、含量、警示說明等標識應當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標注的產品,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3.為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有關標識的規定,國家局於1997年發布實施了《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目的在於引導企業正確標注標識。有關標識的具體標注方法,應當按照該規定執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區分標識標注不規范和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防止對標識標注不規范問題的處罰隨意性。 五、關於銷售者銷售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法律適用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銷售者銷售上述產品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不能說明或者不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應當嚴格依法予以處罰。 對銷售者銷售上述產品的處罰方式和幅度,應當根據以上情況對應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具體適用。 六、關於《產品質量法》與現行質量法規、標准化法規的關系 1.《產品質量法》是規范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活動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葯品管理法》、《種子法》等特殊法對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特殊法沒有規定的,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執行。 2.《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規,在適用時應當遵循法的效力等級原則。對同一問題上述行政法規與法律均有規定但相抵觸的,應當以《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為准;《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而上述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有關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處罰,與《標准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處罰不一致。根據後法優先原則,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實施處罰,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七、關於對食品、煙草、化妝品、農葯、獸葯等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1.關於對食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食品屬於《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包括理化、感觀、衛生、標簽等項質量要求。對食品質量違法行為、食品質量和標簽不符合標准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標准化法》予以查處。 2.關於對煙草的監督檢查問題: 煙草屬於《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煙草專賣部門以外的法定部門,有權查處煙草專賣品的假冒偽劣違法行為。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煙草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關於對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化妝品屬於《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化妝品產品標准,失效、變質,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妝品冒充合格化妝品,無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以及化妝品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對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當適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4.關於對農葯的監督檢查問題: 農葯是工業產品,屬於《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和《農葯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葯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5.關於對獸葯的監督檢查問題: 獸葯是工業產品,對獸葯如何進行管理,國務院制定的《獸葯管理條例》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涉及獸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以及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獸葯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1999年以國法秘函〔1999〕41號文明確了《獸葯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問題。即《獸葯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是農牧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違反《獸葯管理條例》的案件,應當移送農牧部門、工商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6.其他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對醫療器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制定了專門行政法規的,對這些產品的監督檢查應當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 八、關於生產、銷售 假冒偽劣產品 行為的認定問題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下行為應當認定為生產、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的行為: 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行為。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指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其行政職能,對消耗能源、污染環境、療效不確、毒副作用大、技術明顯落後的產品,按照一定的程序,採用行政的措施,通過發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失效、變質產品,指產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產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2.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指在甲地生產產品,而在產品標識上標注乙地的地名的質量欺詐行為。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指非法標注他人廠名、廠址標識,或者在產品上編造、捏造不真實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以及在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行為。 4.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指在產品、標簽、包裝上,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非法製作、編造、捏造或非法標注質量標志以及擅自使用未獲批準的質量標志的行為。質量標志包括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認可的 產品質量認證 標志、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外的認證標志、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免檢標志等。 5.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是,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為。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徵、特性等不同的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徵、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 7.以次充好的行為。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或者以舊產品冒充新產品的違法行為。 8.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品。 九、關於在經營性服務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檢查問題 在經營性服務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發、餐飲、維修、娛樂等經營服務活動中,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在上述活動中經營者使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以及失效、變質的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有關銷售者的處罰規定對經營者給予處罰。發現經營者使用的產品存在標識標注的不規范、不準確,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要求的,應當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十、關於辦案證據的確認問題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對涉嫌假冒的產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辦理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部門經過查證,可以將被假冒生產企業出具的鑒定結論和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作為認定該產品真偽的依據。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若通過檢驗對產品的內在質量進行判斷,應當以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准。 十一、關於「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的計算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收入,指 違反法律規定 從事運輸、倉儲、保管,提供製假技術,向社會推薦產品以及進行產品的監制、監銷等違法活動所獲取的全部收入。 十二、關於建立產品質量舉報制度的問題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配合當地政府制定有關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健全舉報處理程序。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局的要求和上述規定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登記並及時處理舉報,不得無故拖延或者推諉。 發布部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日期:2001年03月15日實施日期:2001年03月15日 (中央法規)

Ⅱ 產品質量法規定誰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Ⅲ 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儲運、維修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質量法律、法規,加強質量宣傳教育和執法監督檢查,督促、支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質量違法行為。第五條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協助查處質量違法行為的有功者,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責任和義務第六條生產者必須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加強質量管理,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發生質量問題,應承擔其責任。第七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的質量、標識、合格證明文件和質量標志。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發生質量問題,應承擔其責任。第八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有關技術要求;有強制性標準的,必須符合該標准。
(二)不得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的產品。
(三)不得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四)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廠和銷售。
(五)不得生產和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
(六)不得生產和銷售偽造產地的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偽造或冒用產品標識、質量證明文件和質量標志的產品。
(七)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和銷售;國家規定實施安全認證並進行強制性監督管理的產品,未經安全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八)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用進口散件組裝的產品應當用中文標明組裝廠的廠名、廠址;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附中文說明書;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許可證標志的編號;實行安全認證的產品應當標明安全認證標志。第九條產品實行監制的,監制者應當履行監制職責,並對所監制的產品質量負責。第十條產品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准或受輕度損傷尚有使用價值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應當標明「次品」或者「處理品」字樣,方可出廠和銷售。第十一條產品不符合所明示的產品標准、質量狀況以及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說明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在保修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予以更換或者退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修理、更換、退貨和賠償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和履行;屬於生產者或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其追償,該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補償。第十二條儲運者應當嚴格執行產品儲運的有關規定,按產品包裝標明的要求作業,保持儲運產品的質量,履行驗貨交接制度。因儲運不當造成產品質量問題的,儲運者應當賠償損失。第十三條維修者應當嚴格執行維修技術規范。維修後的產品在保證使用期限內發生維修項目的質量問題,維修者應無償修理;因維修過錯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章監督和管理第十四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包括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以及日常監督檢查。
產品質量統一監督檢查由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本行政區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和省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全省性的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其計劃應報經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審批;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於在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以及用戶、消費者舉報和投訴的產品質量問題,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告知被檢查者並向社會公布。

Ⅳ 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如果產品質量出現問題,那麼產品的經營者,生產者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產品缺陷責任: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產品的購買者、使用者和第三人。生產者和銷售者連帶責任:對外連帶,內部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Ⅳ 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產品,是指用於銷售的產品。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協調並指導本市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商檢、衛生醫葯、船舶、動植檢、衛檢、勞動安全、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企業應當積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政府對產品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內、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涉及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尚無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產品,參照國際標准,制定統一的安全技術規范。第五條用戶、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銷售者查詢,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應當負責處理。
用戶、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社會組織、團體、新聞輿論機構有權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第六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負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產品質量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對同一生產銷售者的同一批次或同一檢查周期內的產品,不得重復檢查。對重復檢查的,受檢者持有效憑證有權拒絕。第二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第七條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保證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不得用假冒偽劣或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標準的原材料、零部件生產和組裝產品。第八條產品生產者應當制定或明確採用產品質量標准。
制定或修訂的企業產品質量標准應於發布之日或修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標准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食品安全企業標准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分裝廠、組裝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使用方法的,相應予以中文標明;
(四)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明許可證編號;
(五)按規定標明產品標准編號;
(六)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七)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必須有顯著的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應在貯存位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使用廢舊材料和零部件組裝、加工或翻新的產品,應該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上說明。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產品的監制者視為共同生產者,應對所監制的產品質量負連帶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其他負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從事產品監制,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生產單位的質量檢驗機構及其質量檢驗人員,或受生產單位委託代行出廠檢驗的質量檢驗機構及其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對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負責,不得為不合格產品簽發合格證。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指使質量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為不合格產品簽發合格證。

Ⅵ 很多食品包裝上面都有什麼什麼公司監制,監制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監制要承擔法律責任。
監制是指一生產企業與另一有實力的企業簽訂監制合同,由該有實力的企業對生產企業某產品的工藝、流程、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准行為。食品一旦出了問題,生產和監制方都要負法律責任。因質量問題而使購買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僅可以追究生產企業的責任,同樣可追究監制單位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六條 產品監制者應當與生產者簽訂監制生產合同,明確雙方產品質量責任,保證被監制產品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Ⅶ 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儲運、維修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條例規定。第三條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省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質量法律、法規,加強質量宣傳教育和執法監督檢查,督促、支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查處質量違法行為。第五條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協助查處質量違法行為的有功者,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責任和義務第六條生產者必須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加強質量管理,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發生質量問題,應承擔其責任。第七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的質量、標識、合格證明文件和質量標志。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發生質量問題,應承擔其責任。第八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有關技術要求;有強制性標準的,必須符合該標准。
(二)不得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的產品。
(三)不得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四)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廠和銷售。
(五)不得生產和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
(六)不得生產和銷售偽造產地的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偽造或冒用產品標識、質量證明文件和質量標志的產品。
(七)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和銷售;國家規定實施安全認證並進行強制性監督管理的產品,未經安全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八)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用進口散件組裝的產品應當用中文標明組裝廠的廠名、廠址;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附中文說明書;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實行安全認證的產品應當標明安全認證標志。第九條產品實行監制的,監制者應當履行監制職責,並對所監制的產品質量負責。第十條產品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准或受輕度損傷尚有使用價值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應當標明「次品」或者「處理品」字樣,方可出廠和銷售。第十一條產品不符合所明示的產品標准、質量狀況以及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說明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在保修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予以更換或者退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修理、更換、退貨和賠償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和履行;屬於生產者或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其追償,該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補償。第十二條儲運者應當嚴格執行產品儲運的有關規定,按產品包裝標明的要求作業,保持儲運產品的質量,履行驗貨交接制度。因儲運不當造成產品質量問題的,儲運者應當賠償損失。第十三條維修者應當嚴格執行維修技術規范。維修後的產品在保證使用期限內發生維修項目的質量問題,維修者應無償修理;因維修過錯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章監督和管理第十四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包括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以及日常監督檢查。
產品質量統一監督檢查由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實施的本行政區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和省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全省性的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其計劃應報經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協調、審批;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於在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以及用戶、消費者舉報和投訴的產品質量問題,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告知被檢查者並向社會公布。

Ⅷ 一個工廠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品檢員要負什麼責任

摘要 您好,身為一位品檢員 必須對所有出廠產品做出質量的保證!然而如果產品無法達到要求卻已經在市面上流通的話 質檢員將有責任負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處罰力度由照成的經濟損失和影響范圍大小決定。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就不需要負責,假如造成非常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威脅人身安全,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Ⅸ 產品不達標,公司質檢部應負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質檢部負擔對不合格品的責任:

1.1 質檢部負責不合格品的控制管理,負責不合格品的判定,並組織評審和處置。

1.2 不合格品的責任部門負責不合格品的記錄、標識、隔離和處置的具體實施。

2.工序程序

2.1 不合格品的種類:

a.不合格原(輔)料;

b.不合格包裝物;

c.不合格半成品:

d.不合格成品:

e.市場退回的不合格品。

2.2 不合格品的評審和處置

2.2.1 不合格品的評審後的處置方法通常為:

a.原料:拒收,讓步接收,報廢;

b.輔料:拒收,讓步接收,報廢;

c.半成品:降級,返工;

d.成品:降級,返工,銷毀;

e.包裝物:拒收,讓步接收。

檢查細一點再細一點

2.3.3 不合格成品的控制

2.3.3.1 感觀、理化,衛生指標與產品標准不符的不合格品,化驗員要做好標記,並及時通知車間,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送交質量技術部,評審後進行處置。

2.3.3.2 包裝質量不合格,成品質檢員作好記錄,通知成品庫隔離標識,同時通知車間返工處理。

2.4 不合格品的記錄由質量技術部負責保存。

2.5 不合格品返工後應由化驗室重新進行檢驗,重新處理。

3.相關文件及記錄

產品檢驗標准,原輔材料質量驗收標准原輔材料檢驗報告單(或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單。

Ⅹ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1、地方政府和國家機關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產品質量法第9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包庇、放縱行為;(2)通風報信、幫助違法當事人逃避查處的行為;(3)阻撓、干預查處行為。

2、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下列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監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產品質量法第25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產品或者以某種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收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此行為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收人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3)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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