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軟體著作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⑵ 軟體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都有什麼呢
法律分析:軟體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是:(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復制權;(五)發行權;(六)出租權;(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八)翻譯權;(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⑶ 軟體著作權人都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翻譯權。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⑷ 軟體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軟體著作權 人享有如下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7、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9、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⑸ 軟體著作權人都具有哪些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具體有: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復制權、出租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翻譯權以及法律規定的軟體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⑹ 軟體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都有什麼呢
軟體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是:(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復制權;(五)發行權;(六)出租權;(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八)翻譯權;(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⑺ 軟體著作權人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⑻ 軟體著作權人都享有哪些權利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翻譯權。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⑼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如下: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
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
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⑽ 軟體著作權人都有什麼權利
法律分析: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