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礦產品沒有國家標准如何確定適用的標准
國家對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必要的生產設備按照「食品生產細則」的要求進行參考,具體看你生產的是哪一類的食品,其次現在除了生產設備還必須要有檢測設備和本廠的化驗員,自從09年6月1號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食品衛生法已做廢,現在統稱「食品安全法」工廠設計必須按生產的工藝來布局,不能有交叉污染,進入車間必須洗手消毒,必備過腳池等,目前只有申辦QS才能進入市場~~
2. 汽車屬於工礦產品嗎
不適合啊汽車該是商品購銷合同!
3. 如何書寫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
第一,當事人不從實際出發,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可能,並考慮市場的供求變化趨勢訂立合同,而盲目簽約,造成浪費,或因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形成違約。
第二,簽訂合同之前,要認真審查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如對單位營業執照的查驗,要注意營業執照是否是偽造品,或者偷竊品;是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是否具備生產、經營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又如所簽訂的合同標的物的價款,是否與當事人的自有流動資金相適應,如果是個體工商戶的,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等都要認真審查驗證。有些產品的生產需要有關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是否已獲得了批准或取得了開采、經營資格等都要認真進行審查,力求避免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或因違法受行政處罰。
第三,訂約時,要認真審查對方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書以及法人公章真實情況等,都必須進行嚴格核對,確實查明其代表代理資格合格時,方可與之簽訂合同。
第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以供方、需方表示,而不能用甲方、乙方相稱,以免引起雙方當事人的混淆,辨不清責任。
第五,注意填寫產品的用途。如特定醫葯、化工試劑以及食品行業中常以用途決定產品的生產質量的物品,必須寫清用途,以便區分飲用、葯用或外用等。用途有時不寫清,使生產出來的產品不符需方的要求,但其產品卻符合一般用途,因而容易導致糾紛。
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工礦產品又分為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所謂通用產品是指各個行業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礦產品,如普通鋼材、水泥、化工材料、汽車、機床、工具、日用百貨、五金交電等。專用產品是根據某一行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要求,從產品設計到工藝流程、製造方法,都為某一種專門用途而生產的工礦產品。如冶金設備、化工設備等。此外,按照需方提出的技術圖紙、樣品、技術條件生產的,只適用於該單位需要的產品,應視為專用產品。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的購銷合同在履約要求和違約金處罰的比例不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區分合同標的是通用產品還是專用產品。
第六,產品技術標准和質量標准要約定清楚,並列示執行的技術標准和質量標准。要在履行中嚴格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標准執行。對法定的標准不得隨意選擇採用,必須按照規定的順序選擇適用。要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明確訂明:產品的技術標准(包括質量要求),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准執行。要在合同中寫明執行哪一項標准,並且把所援用的標准名稱,產品代號和編號載明。在沒有統一標準的,或者雖有標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應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標准在合同中明確寫清楚。
第七,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將「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具體規定清楚。即規定供方在產品發生何種質量問題時,應負什麼責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負責任。對供方負責的期限及起算日等也應規定,如保修期一年,從交貨之日起算等。
另外,在合同質量條款中應訂明質量保證的條件,期限及其質量糾紛引發後的處理方法等。
第八,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准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注意明確什麼是多交、少交和如數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運輸、計量、自然、產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發貨數、實際驗收數、合同規定的交貨數之間,有時會出現差額,發生不一致現象。此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磅差和增減范圍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數交付論處。通常這種法律規定均為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
第九,對於產品的包裝,合同中應表明包裝的方式,如袋裝、箱裝、瓶裝、桶裝等,還應表明包裝使用的材料,如袋裝為紙袋、塑料袋或麻袋等,是內外層包裝還是單層包裝等,內外層包裝,共有幾層,各使用什麼材料。
第十,明確規定交貨方法、交貨期限、交貨地址和收貨人。合同中在規定交貨方法時,應寫明是代運、自提、或者送貨上門。對於到貨地點,要注意冠以省、市以及所到地的哪一個車站、碼頭、廣場等,不能含混或籠統地書寫。對於交(提)貨期限要注意寫明月度交(提)貨的數量。有特殊要求和季節性、時間性較強的產品要規定更為具體的期限。
第十一,結算方式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規定採用何種結算方式。如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應具體商定選用哪種。一般強調驗貨付款,有長期經濟往來關系、資信清楚的可採用驗單付款。無論何種結算方式,均注意加重付款的責任,增加制約性條款,如保證條款和限制性條款。
第十二,必須把好貨物驗收方法這一條款的明確規定關。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合同中應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手段;驗收的標准;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驗收的辦法有外觀驗收;理化驗收;安裝運行驗收;破壞性驗收等,採用哪一種方法應在合同中訂明白。有的驗收需要委託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的,應當委託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驗收以保證其驗收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其驗收期限。國家有驗收期限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可按下述原則約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貨時當面點清驗收;供方送貨或代運的,貨到後10天內驗收完畢,特殊情況的雙方在貨到時或者合理的期限內驗收。沒有驗收,不得動用,一旦動用,就視為驗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數量及質量的異議。此外,合同中也應明確規定驗收的地點。
第十三,由於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定程度上仍受國家計劃的約束,部分工礦產品分配仍受計劃影響。而且我國長期以來在經濟生活中計劃的痕跡很重,因此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簽訂時應注意產品分配單、調撥通知單、計劃銜接表等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但不能代替合同。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認真對待,內容詳細、具體、完備。合同書寫列印後要仔細檢查是否有遺漏和錯誤,如有遺漏或錯誤及時修正。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十四,在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1)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託代理人。常見的問題是,合同落款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名處,常常由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人的署名,但卻不寫明是委託代理人。有時是委託代理人自己簽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卻不寫被委託人代簽。(2)蓋章中不重視的現象更多,本應蓋法人單位名稱的公章,卻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或者只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沒有簽名。(3)不注意在合同落款中既要蓋單位公章,又要法人代表或者其他委託代理人簽名,因為這樣做可以防止他人盜用單位的介紹信或公章,進行合同詐騙。而常見的是有些合同只蓋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而不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當發生糾紛時,對方以不經我方簽名,而是他人偷蓋了我單位的印章為由不予承擔責任,或者不履行合同等。
4.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定義
銷售或轉移產品或商品的一方叫供方,獲得產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通常所說的賣方和買方。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特殊類型的買賣合同。在經濟合同中佔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國經濟合同法在列舉的經濟合同時,將購銷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又發布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並對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責任等問題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它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5.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特徵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廣泛地應用於工業、商業等各種經濟活動之中,它在法律上反映了商品交換關系,是經濟合同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不但具有經濟合同的一般特徵,還有以下主要特徵:
1、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標的是產品或商品。工礦產品是指工廠生產的產品或礦山生產的產品。工廠生產的產品,如鋼鐵、機床、汽車、洗衣機、電冰箱、電視機、自行車、布匹等重工業和輕工業產品;礦山生產的產品,如鐵、煤、銅、鉛、錫等產品。商品是指為交換而生產的產品,即可以買賣的物品。
2、購銷的產品或商品的轉移,是轉移其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所謂轉移所有權,是指發生在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相互之間的購銷合同之中。在供方交付產品或商品時,因經濟合同關系,供方將財產所有權(即佔有、使用和處分權)轉移給需方,需方獲得所有權,供方失去所有權。所謂轉移經營管理權是指發生在國營企業相互之間的購銷合同之中。國營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因此,在供方交付產品或商品時,只是向需方轉移財產的經營管理權,需方因此而獲得經營管理權,供方喪失經營管理權,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這個基本法律特徵與其他種類的經濟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如財產租賃合同,只是暫時轉移財產使用權;倉儲保管合同只是暫時轉移財產的佔有權;借款合同轉移的是一定數量的貨幣,而不是產品或商品;技術轉讓合同轉移的是智力成果,也不是物質財產(產品或商品)等等。可見,轉移產品或商品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是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徵。
3、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雙方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是典型的雙務合同。
4、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貫徹等價交換原則,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它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5、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經雙方平等協商,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後,合同就成立,因此,它又是典型的諾成合同。
6.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什麼意思
工礦產品是指工廠生產的產品或礦山生產的產品。工廠生產的產品,如鋼鐵、汽車、電視機、布匹等重工業和輕工業產品;礦山生產的產品,如鐵、煤、銅、鉛、錫等產品。
工礦產品可分為許多種類,如按照工業部門可分為機械工業品、冶金工業品、紡織工業品等;同一工業部門的產品,按其經濟用途相同,實際作用不同,可分為若干大類,如機械工業產品可分為金屬切削機床、礦山設備、冶金設備、石油設備等;冶金工業產品又分為生鐵、鋼錠、鋼材等。
所以面料廠來的合同是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沒有問題。
7. 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品的技術標准(含質量要求);.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產品的包裝標准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交(提)貨期限;.驗收的方法;.產品的價格;.結算方式、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結算單位;.違約責任;.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8.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
1、產品名稱、品種、規格等
1)產品名稱,是指工礦產品的種類。工礦產品可分為許多種類,如按照工業部門可分為機械工業品、冶金工業品、紡織工業品等;同一工業部門的產品,按其經濟用途相同,實際作用不同,可分為若干大類,如機械工業產品可分為金屬切削機床、礦山設備、冶金設備、石油設備等;冶金工業產品又分為生鐵、鋼錠、鋼材等。
同一大類產品,按其具體性能和具體用途又可分為小類,如金屬切削機床可分為銑床、車床、刨床、鑽床、磨床等;鋼材可分為大型型鋼、中型型鋼、小型型鋼、重軌、輕軌等。
各部門大類產品,又分有細目,如銑床又具體分為龍門銑床、仿形銑床、立式銑床、卧式銑床、萬能銑床等;大型型鋼又具體分為圓鋼、方鋼、角鋼、鋼、線材、三角鋼、六角鋼、八角鋼、工字鋼、扁鋼、T字鋼、Z字鋼等。為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部門產品大類產品和明細分類具體填寫。
2)產品規格,是指同一產品不同度量的標准。由於各種產品的性質、性能、成分、結構和作用的不同,規格也不一樣,如圓鋼產品有直徑為5 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徑的圓鋼;水泥產品,有500號、800號等不同型號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產品的規格、型號、等級、花色、是否是成套設備產品等,必須寫得明確、具體、清楚。
2、產品的技術標准(含質量標准)
1)產品的技術標準是指國家法律、政策對工礦產品質量、檢驗方法、包裝、運輸等技術要求的統一規定。
產品技術標准,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按國家強制性標准執行;沒有國家標准而有其他標準的,按其他標准執行;沒有國家強制性標准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按雙方協商的標准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2)合同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
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註明採用的抽樣標准或抽驗方法和比例。
有些產品在商定技術條件後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3)供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雙方商定的必要技術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需方據以驗收。
3、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產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包括產品總量和分批交貨的數量。
產品數量的計量,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並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4、產品的包裝標准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產品的包裝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盛產品的容器,通常稱為包裝用品或包裝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種是指包紮產品的操作過程。因此,包裝質量既指包裝物的材料,又指包裝操作的好壞。
包裝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兩類:運輸包裝稱為大包裝,其作用是保護產品。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即與消費者見面的包裝,其作用在於維護產品質量,減少產品損耗,同時也美化產品,有利於銷售。
2)運輸包裝按國家標准或有關標准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准或有關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的標准執行,並在合同中加以註明。有特殊要求或採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徵得運輸部門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供方印製(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產品在包裝時,必須附著有裝箱清單。
3)產品的包裝物,一般由供方負責供應,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包裝物的某些產品,可由需方供應,除此以外,應由供方負責包裝。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按實際需要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並作為合同附件。
5、產品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一般應由供方實行送貨或代運。送貨是由供貨單位將產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點。實行送貨的產品,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供需雙方協議執行。代運,是由供貨單位根據合同的決定,將產品委託運輸部門發運到需方指定地點交貨。實行代運的產品,由供方代辦運輸,供方應充分考慮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某些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必須由需方派人押運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簽發裝運證明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送貨、代運確有困難,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產品,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託他人到供貨單位,憑合同提貨。實行自提的產品,由需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自提自運。
2)需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 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編報月度要車(船)計劃。遲於上述期限,供需雙方應當立即另行協商處理。
產品(商品)的運輸方式主要有:鐵路運輸、水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等。從運輸工具來說,有火車運輸、船舶運輸、汽車運輸、飛機運輸及現代化的管道運輸等。採用何種方式,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6、交(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7、交(提)貨期限
交(提)貨期限一般分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交貨,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交付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中,產品交(提)貨期限,應寫明月份。有條件的和有季節性的產品,要規定更具體的交貨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規定交貨期限。屬於年度分配指標的訂貨,必須在本年度內商定具體的交貨期限,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跨年度供貨;生產周期超過一年的大型專業設備和試制產品,可以由供需雙方商定交貨期限。不得簽訂沒有交貨期限的合同。
2)規定送貨和代運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供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的日期為准(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規定需方自提的產品,以供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准。供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提)貨。
8、產品的驗收方法
驗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產品(商品)時,對數量和質量的檢驗方法。對於驗收地點、方法、標准,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供方必須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實樣。
產品的質量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9、產品的價格
合同中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訂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的,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暫定價格,並在合同中註明:「按供需雙方最後商定的價格(或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結算,多退少補」。
外銷轉內銷的工礦產品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0、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1)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應當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結算方式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合同中應明確結算方式和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及帳戶的名稱。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當註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款(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大型設備定貨的付款辦法,按照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2)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進行轉帳結算。
11、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明確規定違約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計算標准。
12、當事人協商的其他事項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承辦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產品分配單或調撥通知單只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
當事人委託其它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託證明,並明確代理許可權。
9. 什麼叫工礦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礦產品與農副產品、工礦產品中的通用產品與專用產品區分問題的函http://law.hotlong.com/lawv2/3/46-5/ACA829D0-3DDE-4E04-97D4-5BB2AA4DB65A.html
10. 工礦產品因疫情積壓工人動不動就放假工人怎麼脫困笨小康山東還全面實現小康社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這種私人企業國家也沒法管理的。既然給你放假你只能接受,除非你辭職不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