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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發布時間:2022-10-21 21:50:55

① 什麼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

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縣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檢驗站,建立縣、鄉兩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縣、鄉畜產品檢測體系,構建覆蓋全縣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網路。按照畜產品質量安全實際需要,重點建設1個縣級畜產品質量監測中心,成立實驗室,購置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違禁葯物檢測設備和儀器。同時在全縣8個鄉鎮分別成立畜產品質量檢測站,配備人員和快速檢測儀器設備。對生鮮乳收購站、畜禽養殖場、定點屠宰場、農貿市場和超市等畜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環節實施抽樣檢測,匯總、分析、發布監測數據,依法處置畜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全縣畜產品質量安全。

②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什麼樣的監督管理體制

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體製作了明確規定,即:
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分別主管全國或地方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是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以及按照國務院1999年2月批轉的關於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規定,在實行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垂直管理後,作為省級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直屬機構的設在市、縣一級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職責包括:統一規劃和組織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的公告;責令監督抽查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限期改正;負責對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機構和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認可;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可在法定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等。
2、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家經貿委、農業部、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按照國務院「三定」方案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有對產品質量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是指按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產品質量工作負有監督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方面的職責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執行。
3、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例如,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主管食品衛生監督的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葯品管理法也對主管葯品質量監督的部門作了規定。因此,對食品衛生和葯品的質量監督,應分別按食品衛生法和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4、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各級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產品質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而不是負責產品質量的具體管理工作。這是對政府部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品質量職能的准確定位。

③ 沈陽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經種植、養殖、採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工業化加工的供人類食用的糧食、蔬菜、瓜果、油料、菌類、水產品及初級加工品等產品。

有關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儲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執法監督工作力度,並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是本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區、縣(市)農業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管理第七條市、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確定的農產品生產區域,編制農產品生產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八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准。第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認定,應當由生產者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按照有關程序報批。

經認定合格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應當設置統一的標示牌。生產者不得擅自改變其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第十條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鹼液、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或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禁止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傾倒超過國家標準的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第三章農產品生產管理第十一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制定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計劃,並按期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操作規程,科學合理使用肥料、農(水產)葯等農業投入品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第十三條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水產)葯、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禁止將醫用葯品作為農(水產)葯使用。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停用日期;

(二)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水產養殖疾病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四)收獲、捕撈的日期。

禁止塗改、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第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肥料、農(水產)葯等農業投入品的,必須達到安全間隔期後,方可銷售其農產品。第十六條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制度。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自檢,或者委託法定機構檢測。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生產者不得用非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對外銷售,不得准許他人以本基地名義銷售其他農產品。第十八條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禁止偽造、盜用、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第四章農產品經營管理第十九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條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和配送中心的開辦方,應當按規定配置農產品檢測場所和檢測設備,配備檢測人員,建立相應的檢測制度。

④ 貴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9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食用農產品生產、初級加工和經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類市場主體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第三條進入市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要求的農產品准予銷售,對未經認證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的管理制度。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第五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商務、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結合各自職責,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食用農產品生產和初級加工監督管理第六條做好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建設。鼓勵分散的農戶與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合作生產經營。第七條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質量標准。重金屬、獸葯殘留、農葯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標準的,不得進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第八條禁止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鹼液、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第九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規模種植、養殖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完整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病蟲害防治、動物疫病防控等情況,生產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兩年;建立農產品銷售檔案,完整記錄農產品銷售品種、數量和銷售地等情況。第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規模種植、養殖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對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進行自檢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檢疫。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向經營者提供經檢驗合格的農產品,並附質量合格證明。鼓勵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規模種植、養殖生產者制定、實施嚴格的企業內控標准,積極開展內檢、農產品產地認定和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生產安全優質的農產品。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葯和可降解農膜等生產資料。第十二條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葯及其混配劑;

(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國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為獸葯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氯黴素等違禁的抗生素類葯物及有害激素,將人用葯品作為獸(漁)葯使用;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適期收獲、屠宰、捕撈和採集,提高食用農產品品質。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的收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間隔期的規定。畜禽、水產等食用農產品的屠宰或者捕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獸(漁)葯休葯期的規定。第十四條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實行產銷對接。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加工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跟蹤制度。食用農產品加工企業采購食用農產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規定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檢驗記錄。

⑤ 什麼是質量安全

質量安全指"QS"認證,QS是食品「質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縮寫,帶有QS標志的產品就代表著經過國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強制性的檢驗;

合格且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後才能出廠銷售。沒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國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麥粉、醬油和醋五類食品行業中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5)什麼是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擴展閱讀:

准備資料

按照規定要求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到所在市(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兩份;企業營業熱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一份;

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提供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一份;生產企業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一份;

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如產品執行企業標准,還應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准一份;申請表中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⑥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包括哪些方面的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方式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拓展資料:
農產品品質包括哪些方面?
農產品質量包括產品的內在特性,如產品的結構、物理性能、化學成分、可靠性、精度、純度等;也包括產品的外在特性,如形狀、外觀、色澤、音響、氣味、包裝等。
還有經濟特性如成本、價格等,以及其他方面的特性如交貨期、污染公害等。農產品的不同特性,區別了各種產品的不同用途,滿足了人們的不同需要。可把各種產品的不同特性概括為:適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壽命、經濟性等。
農產品質量標准,為保證農產品的質量達到一定的技術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技術規定。
什麼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
農產品質量標准體系包括對農產品的類別、質量要求、包裝、運輸、貯運等所作的技術規定。它是農產品質量檢測的依據,也是農產品質量管理的基礎。要提高農產品質量,就必須有先進、科學、合理的標准。
農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是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消費水平,考慮科學發展的先進因素,體現國家經濟政策和技術水平,在研究歷年來農產品質量資料的基礎上,經有關方面協商同意,由主管機構批准、發布。
標准一經批准、發布,就是技術法規,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發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⑦ 上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產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級產品。初級產品,是指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清洗、切割、冷凍、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第三條(生產經營者責任)

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水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執行水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准,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條(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依法履行研究部署、統籌指導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等職責。

市、區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產品質量安全綜合協調、監督考評、應急管理等工作,承擔委員會在水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做好轄區內水產品質量安全綜合協調、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批發、零售市場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市水產品生產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開展水產苗種檢疫合格證明檢查工作。

海關依法開展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公安、城管執法、規劃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信息追溯制度)

本市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共享、動態監管。消費者、水產品生產經營者等可以通過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詢水產品追溯信息。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和海關等部門根據消費情況、風險程度、質量安全狀況以及市民關注度等,確定納入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種目錄,報市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品種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品種目錄及時、如實上傳追溯信息。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於目錄以外的品種上傳相關信息。第八條(突發事件應對要求)

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發生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日常防護、環境消殺、檢驗檢疫、緊急處置等工作。第九條(鼓勵標准化生產經營和技術研發)

本市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及社會團體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准或者團體標准,開展標准化生產經營活動。

本市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及社會團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推進水產品品牌發展建設。第十條(行業組織)

本市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應的水產品行業組織。

水產品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教育和行業管理,指導其成員樹立綠色高質量發展理念,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推進生態健康養殖,推廣生產經營標准化、品牌化。

⑧ 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安徽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畜產品,是指人工飼養並用於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經加工或者經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產品。第三條畜產品應當符合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准。對畜產品的飼養、加工、運輸、儲藏、銷售實行質量安全監控,建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健全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系,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資金。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履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負責畜禽葯品、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產品生產、屠宰、銷售過程中的防疫、檢疫,外來畜產品的檢疫證明查驗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私屠濫宰。
工商部門負責畜產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畜產品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衛生部門負責畜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衛生條件的審核,並負責對畜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技術條件、衛生條件和動物防疫條件,並按照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加工。第七條禁止向畜產品的飼養、加工和其他生產場所及臨近區域排放重金屬、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含病原體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或者傾倒、填埋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第八條畜禽飼養場、養殖專業戶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質量記錄規程,記載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保證畜產品質量可追溯。第九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轄區內飼養和流通環節畜產品疫病和違禁葯品的抽樣檢測。第十條畜禽飼養場、養殖專業戶應當加強畜禽衛生管理,對畜禽飼養場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經檢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及其它廢棄物,畜禽飼養場、養殖專業戶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一條外地畜產品調入本市的,貨主應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免疫標識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到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的,方可銷售。第十二條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應當在畜禽進場時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場。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負責查驗待宰期間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第十三條畜禽屠宰前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患病畜禽或者疑似患病的畜禽以及經檢測不合格的畜禽不得屠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四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工作應當與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的屠宰、加工活動同步進行。經檢疫合格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加蓋驗訖標志。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畜禽產品品質檢驗制度,品質檢驗應當與屠宰、加工同步進行。經檢驗合格的,由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和肉類加工企業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第十五條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運輸途中和經營過程中不準宰殺、銷售、拋棄。該類畜禽及其排泄物、墊料、包裝物,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商務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畜產品批發、集貿市場的舉辦者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行為規則。
畜產品批發、集貿市場的舉辦者應當就其市場內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商務部門、衛生部門、工商部門做出承諾,保證達到安全衛生質量的要求。
各類畜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舉辦者應當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安全衛生質量協議方式,明確安全衛生質量的責任。

⑨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主要包括哪些制度

針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點,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確立了相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統一領導,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實施制度;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布制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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