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有誰知道怎樣獲取國家對公司發明新產品給與的獎勵以及怎樣獲取專利
1.發明專利:
獲得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獲得非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500元。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5萬元,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萬元。
2.實用新型專利:
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000元;
獲得國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2000元。
3.外觀設計專利:
獲得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500元;獲得國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000元。
4.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國際申請的專利申請費用資助:
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每件專利資助8000元,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專利資助3000元。
以上涉外專利資助每件僅對在兩個國家(或地區)獲得的授權給予資助。
地方政府補助和國家是不一樣的,要以當地的政策為主。
2. 江蘇省政府對專利,新產品的獎勵支持政策有哪些
企業有一定的專利就可以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有政策和資金獎勵的。
目前江蘇省可申報的項目還有「戰推」和「貫標」。
3. 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新產品的計劃管理,發揮計劃調控和市場調節作用,促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加速產品的更新換代,使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以下簡稱國家級試制計劃)的管理工作規范化、條理化,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國家級試制計劃是國家引導、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開發新產品,進行政策性調控的計劃,是實施稅收、價格、信貸、替代進口、出口創匯、物資、關稅等政策優惠的依據,也是評定國家優秀新產品的基礎。第三條國家級試制計劃,是在企、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的基礎上,有重點地篩選其中符合國家級新產品條件的項目所形成的計劃。每年由國家科委會同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中國工商銀行、物資部、國務院引進智力辦等部門組織編制。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的科研型(全新型)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改進型產品。
用進口散件、零部件組裝的國內尚未生產的產品,單純為軍工配套的產品,傳統手工藝品,以及單純改變花色、外觀、包裝的產品,均不適用本規定。第五條新產品按地域劃分為國家級新產品和地區級新產品。在全國范圍內第一次研製生產的新產品為國家級新產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第一次研製生產的新產品為地區級新產品。第六條本規定主要適用於企、事業單位的國家級民用工業新產品。第二章試制、鑒定第七條新產品試制過程一般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一、調研、確定試制目標和實施方案;二、設計和樣機(樣品)研製及鑒定;三、投產前的試產及生產定型鑒定(投產鑒定)或驗收。第八條新產品鑒定包括樣機(樣品)鑒定和試產後的生產定型鑒定(投產鑒定)或驗收。樣機(樣品)鑒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執行;生產定型鑒定(投產鑒定)或驗收辦法另定。第九條列入國家級試制計劃中的項目,一般應是已進行了樣機(樣品)鑒定(或當年要組織鑒定)並有一定批量生產的新產品。國家級試制計劃中的鑒定,主要是指試產後的生產定型鑒定(投產鑒定)或驗收,由各地方科委、各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鑒定或驗收。第三章立項原則第十條國家級試制計劃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技術裝備政策、產品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向,並有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在組織編制計劃時,應選擇在國內首次試制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國際水平(產品的技術指標達到現行國際標准或同年代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性能指標)或國際先進水平(在國際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之一的新產品。第十一條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新產品,優先納入國家級試制計劃:
(一)支援農業的新產品;
(二)在節約能源、原材料,充分利用資源提高交通運輸能力,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效益顯著的新產品;
(三)具有替代進口,出口創匯及增加國內市場有效供給的新產品;
(四)在中國(外國)專利和獲得國家(國際)發明成果基礎上開發的、充分發揮我國技術、資源優勢的新產品;
(五)通過引進國外智力的方式,引進消化吸收和應用國外先進技術開發的新產品;
(六)國內高技術領域研究成果商品化和附加價值高的新產品第四章項目申報第十二條申報范圍:
(一)列入國家科委各類計劃的新產品項目;
(二)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試制計劃和其他科技計劃中的新產品項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及各級科委各類計劃中的新產品項目;
(四)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計劃及軍隊系統各企、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民用新產品項目;
(五)企業根據事業單位的專利技術、技術轉讓和科技成果開發的新產品項目,及企、事業單位聯合開發的新產品項目;
(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新產品項目;
(七)申報地區和部門認為有必要列入國家級試制計劃的其他新產品項目。第十三條為充分發揮優惠政策的調控作用,根據各優惠政策的特點和作用,允許各單位在新產品試制的不同階段申報。對於以享受減免稅為主要政策優惠的項目,可在樣機(樣品)鑒定後(含已確定在當年鑒定的)並在當年有產品銷售時申報;對於以享受貸款、關稅、物資等為主要政策優惠的項目,在試制開始時即可申報,但必須附可行性論證報告。
4. 申請專利有什麼鼓勵優惠政策
申請專利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申請費,屬發明專利還有實質審查費,授權的還有證書費等,如委託中介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則要支付代理費。 對於專利申請人有困難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費用減緩;南寧市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積極申請專利,對申請專利獲得受理的,給於專利申請資助,而且申請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還有獎勵。受理單位是:南寧市知識產權局(地址:市政府一號樓11層22室),詳情可上南寧科技網查閱。
5. 專利產品優惠政策
《廣東省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暫行)》[瀏覽]
目前,省專利局、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下發了《廣東省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暫行)》。現摘錄部分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 經審查批準的專利產品,可享受廣東省稅收優惠政策。從《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下達年度開始,發明專利3年內、實用新型專利2年內,新增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給生產單位。
第二章 第四條 申請專利新產品稅收優惠,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整個產品或其關鍵零部件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
二、 專利權有效並且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
三、 成品在廣東省內首次生產;
四、 有良好市場前景並已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准,環保、安全、衛生等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六、 產品屬於特殊行業的應持有特殊許可證或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第六條 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每年辦理一次,申報時間一般為9至10月。
第十一條 經審查批准享受稅收優惠的專利產品,由省專利管理局、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並下達《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
6.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研究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一、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含義:
企業實際發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在研究開發具有實質性改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用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管理、服務費用支出。
二、一般包括:
1、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製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調試費,包括工裝准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製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製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准等)。
6、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7、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指企業委託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
8、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
三、企業實際發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1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7. 專利新產品享受什麼政策
各省市地區對於專利新產品的支持政策、力度差異很大。以上海為例:
依據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對列入《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認定目錄》的產品,授予「上海市專利新產品」證書。
第十三條對已被認定的專利新產品,給予研發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競爭前開發活動成本的50%。研發資助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專利新產品認定之日起的三年內,按產品的專利技術對經濟增長貢獻的程度加以落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同一產品不得重復享受研發資助。
第十五條研發資助應當繼續用於企業產品的研發,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申請研發資助的時間和具體辦法,由市經委另行公告。
8. 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使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以下簡稱國家級試產計劃)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新產品是指民用工業新產品,其定義是:彩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
用進口元器件、零部件組裝的國內尚未生產的產品,以及單純改變花色、外觀、包裝的產品,均不適用本辦法。
新產品按地域特徵分為國家級新產品和地區級新產品。國家級新產品是指在國內第一次研製、生產的新產品。地區級新產品是指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第一次研製、生產的新產品。
新產品試產是指從樣機(樣品)試製成功後到正式投產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試生產階段。第三條國家級試產計劃,是國家鼓勵廣大企、事業單位開發高水平、高效益、高效能的新產品,並使其盡快形成商品化生產的政策性計劃,同時是實行稅收、價格、信貸、替代進口、出口創匯、物資等扶持政策的依據。第四條國家級試產計劃每年由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中國工商銀行、物資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國家級試產計劃,只列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項目。對於國務院各部門下達開發任務而未列入國家試產計劃的新產品試產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在編制本地區的新產品試產計劃(或類似計劃)時,應考慮優先安排。第二章立項原則第五條組織編制國家級試產計劃,應選擇在國內首次試產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國際水平(產品的技術參數達到現行國家標准或當代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性能指標)、國際先進水平(在國際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居於領先地位)之一的新產品。這些產品同時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產品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向、國內外市場適銷、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的新產品。第六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優先納入國家級試產計劃:
一、獲得中國或外國發明專利的新產品;
二、獲得國家或國際發明獎勵的新產品;
三、高技術產業的新產品;
四、附加價值高的新產品;
五、增加國內市場有效供給的新產品;
六、具有出口創匯多、替代進口量大(或潛力大)的新產品;
七、大量節約能源、原材料的新產品;
八、支援農業的新產品;
九、提高交通運輸能力的新產品;
十、能保護環境和使用安全的新產品。第七條以下項目不適合列入國家級試產計劃:
一、單純為軍工配套的產品;
二、傳統手工藝品;
三、進口散件組裝的產品;
四、耗能高和污染環境的產品;
五、新花色、新品種。第三章申報程序第八條申報國家經試產計劃的范圍:
一、列入國家計委各類計劃中的新產品項目;
二、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中的新產品項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經委(計經委)各類計劃中的新產品項目;
四、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項目。第九條申請列入國家級試產計劃的項目採取逐級申報制。
一、地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或由地區下達開發新產品任務的企、事業單位的項目,均通過所在地、市經委(計經委)或主管廳、局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申報。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可委託行業歸口廳、局審查後,進行綜合平衡,並按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的序列分類匯總編報。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的企、事業單位或由有關部門下達開發新產品任務的企、事業單位的項目 ,向有關部門申報 ,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備案。經部門審查後,按企、事業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開編報。
三、國家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項目,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匯總編報。
四、已獲得發明專利的新產品,通過地區專利部門向中國專利局申報,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匯總編報。第十條申報注意事項:
一、在申報過程中,都要由承擔試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自己向有關地區或部門申報,各地區經委(計經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或其他單位都不得為其代報試產計劃項目:
二、凡是已經列入國家級試產計劃的項目,都不得再次申報或改頭換面申報。凡是同一產品幾家同時試產的,原則上不得向國家申報;
三、對於同一產品,不得同時申報國家級試產計劃和國家科委編制的試制鑒定計劃;
四、所有申報項目,都必須由試產單位填寫《××年度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劃申報表》(簡稱《申報表》,另發),並附鑒定證書。已獲得發明專利的新產品加附發明專利證書,已獲得發明獎勵的新產品加附發明獎勵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