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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產品時如何解決收費問題

發布時間:2022-10-19 17:11:11

Ⅰ 你 好,我問一下作為一個公司前台如何向客戶要回購買我們產品的那個費用/

這首先應該是銷售人員的事情吧,客戶購買產品時負責銷售的人員當時沒有要現款造成的賬務一般應該是銷售人員負責追討,有的公司小的話也是財務人員打電話的。真的是人少也就是打個電話的事,一般就是我是某某公司的,最近公司在盤賬,你看什麼時候方便把剩餘的貨款給結一下,共計多少多少。。這樣子。
一般問個兩三次都是打款的。如果真的想拖賬把情況如實上報給上級即可。

Ⅱ 怎麼防止旅遊路途中購買當地土特產時上當如何還價

要杜絕或減少遊客被「宰」的不良現象,除了國家有關部門不斷健全旅遊法規、加強對旅遊市場、旅遊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力度外,我認為應加強旅遊常識(知識)宣傳,倡導做一個精明的旅遊者,從中提高旅遊者防「宰」的能力,也不失為根治「旅遊副產品」的良策。怎樣做一個精明的旅遊者?不防從以下三方面做起: 首先,把握好報名關。我國在1994年頒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且《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對已足額繳保證金的旅行社,其經營業務受到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和保護;而對其它旅行社的質量理賠申訴,上述部門將概不受理。因此,報名參團時應該選擇信譽良好且已經足額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千萬不要貪圖報名費「平」的小便宜,而誤入「野馬旅行社」之圈套。因為多數的「野馬旅行社」先是以低價吸引顧客上釣,然後在食、住、行、游和購物等方面做「文章」,旅遊產品質量和遊客的消費者權益根本無法保證。對於能足額繳交保證金的旅行社,這本身就是旅行社的實力與信心的標志。這些旅行社一方面較為注重導遊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如果在服務質量方面有問題而對這些旅行社投訴時,也有各級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作為後盾,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其次,做到有備無患。報名參團時應向旅行社(組團社)索取一份行程表,以明確應該去的旅遊景點、旅遊路線安排、入住酒店、餐飲標准等。在旅遊時多向導遊了解行程安排並對照計劃,若游覽景點的先後順序非人為因素變動是可以接受的,如發現人為(有意)減少旅遊點、縮短旅遊行程或遲出早歸等問題,這是旅遊者所不能接受的。對此有損旅遊者利益的做法,每一位旅遊者都應以手上的行程表向導游據理力爭。即使是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所為,作為導游也必須向遊客作出合理解釋並作妥善安排,必要時還應由旅行社(接團社)給予客人一定的補嘗。入住應該是星級酒店或同等條件的酒店,同樣星級的酒店地區差別也是存在的,關健是基本設施、衛生狀況和服務質量。餐飲標准可作參考,但必須與當地的物價水平相聯系。 再者,慎用表決權。有些導游會以增加景點或品嘗風味餐等名義來增加額外收費,實施前都會徵求遊客意見,須在自願且全團旅遊者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實施。此時,作為旅遊者在簽名同意或表決前,應三思而後行:一是時間問題。旅遊團行程是根據游覽內容、行走路線、食宿地點等因素來統疇安排,務求令遊客能盡情盡興地游覽每一個景點。若在正常行程內再增加五六個景點,所需時間不是起早摸黑「搶」回來,就是靠壓縮正常景點游覽時間而「擠」出來。可見,這樣增加景點的結果毫無疑問是迫自己「跑馬觀景」。二是價值問題。無論是增加景點收費還是補收品嘗風味餐差價,現行的管理措施尚無法做到統一的收費標准,所收費用多少全憑導游說了算。一些品德不良的導游則可從中「漁利」。因此,在不了解將要買的「旅遊產品」價值的情況下來決定,就象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當然,除上述所言外,還有其它的旅遊產品質量問題,且今後也會不斷有新問題出現,有待旅遊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處理。

麻煩採納,謝謝!

Ⅲ 銷售時產品時.顧客說貴了.該如何解決

銷售情境:你的價格太貴了;

錯誤應對:
1、價格好商量 ……
2、對不起, 我們是品牌, 不還價

問題診斷:

客戶買東西時都會想要便宜點,這是客戶的一個正常的消費心理,並不是決定他買不買的主要問題。

銷售人員在接待客戶的時候,會面對客戶成百上千的問題,但這些問題歸納分類後其實只有兩種問題:真問題和假問題。

很多銷售人員並不知道客戶的問題中大多數都是假問題。客戶問「能不能便宜點」 就是一個典型的假問題,「能不能便宜點」 只是所有消費者的一個習慣用語,作為一個老練的銷售人員根本沒有必要就「能不能便宜點」 開始討價還價,而是應該在客戶關心價格的時候引導他關注價值。

第一種回答是一種不戰自潰的消極銷售行為;

第二種回答則是一廂情願,強迫消費者意願的武斷行為,消費者很難接受。

營銷策略:

當消費者關心價格的時候,銷售人員應當因勢利導,讓客戶關注商品的使用價值。把客戶關心貴不貴改變為,值不值!

營銷語言模板:

銷售人員:先生(女士),買東西不能只考慮便宜問題。您以前有沒有用過同類的商品?那種便宜的商品可能用段時間就開始出現質量問題,比方說自行車,那種便宜的自行車騎兩三個月就開始到處生銹,鏈條經常掉,腳踏也經常掉,騎起來很費力,除了鈴鐺不響,上下哪裡都響。但是如果買一輛好的自行車比如捷安特,你騎兩年都不用讓你操任何心,騎起來又輕松。其實我們的東西和自行車一樣,都是一等價錢一等貨。買東西我覺得耐用性和安全性才是最重要的,您說呢?

銷售人員:您如果覺得這款商品的價格不合適,我給您介紹另一款性價比更好的……

Ⅳ 銀行理財產品是如何收費的。

首先,銀行的理財產品不是儲蓄,因此一般是不承諾保底和保本金的。要有虧損的思想准備,當然,到現在為止還沒聽說哪家銀行的理財產品真的連本金都虧了。
其次,定期儲蓄如果有急用,可以憑身份證提前支取,但是理財產品則不行。因此只適用於那些確實短期用不上的錢可以購買。剩下的問題就是利率和期限了,通常期限越長,利率越高,但不同銀行,不同理財產品之間利率可能相差很大,要注意一點是所有的利率都是年利率,因此實際收益應為:年利率÷365×理財產品期限×本金。另外還要注意一點,理財產品的集資時間和返還到賬時間是不計息的,因此有的理財產品看似收益很高,但是兩頭各佔用資金幾天是無息使用的,實際收益就要打折扣了。特別是那些本來期限就短的理財產品,例如:7天的理財產品,如果兩頭各佔用一天,就成了9天,收益就得乘以7/9。理財產品購買時可以到銀行櫃台去買,也可以通過網銀購買。但即使通過網銀購買,也得先到銀行櫃台簽一份協議,並做一個風險承受能力的測試才行。

Ⅳ 超市購買一樣產品收費2次超市怎麼處理

超市會把多餘的錢還給你,你刷卡就以卡的方式還,現金就以先進方式還,當然在超市服務台就可以解決,你去後,服務台員工不會立馬給你錢,他們會先問清情況讓你等會,然後會去問為你結賬的收銀員確認,若收銀員想不來,服務台員工立馬會讓AP去調監控,什麼都知道了後,確實多掃了,當然利馬就會退錢了。。我就是一名收銀員,這種事我見多了,超市是要賺錢,利潤當然重要,可是一個良好的口碑和信譽是一家超市是否長遠發展的基本,我相信老闆不是笨蛋,他不會為了一點小便宜就毀了自己的招牌。所以拿著收銀小票大膽的去那家超市把,只要情況說清就好了。

Ⅵ 小米手機買10天去售後修理要求收費如何解決

剛買的新手機,去售後維修,如果是產品的質量問題,他們是不應該收取任何費用的,如果是因個人的原因產生了損壞,就要自己來承擔一部分的維修費,你需要確定是不是手機出現了質量問題。

Ⅶ 快遞費用也是成本之一,在網上銷售農產品,如何解決物流的問題

隨著淘寶的日益普及,農產品在網上消費也變得更加普遍。對於北上廣深這些大城市來說,一般是直接免郵,而小地方要收郵費是很多人網購的痛點。伴隨著俄烏戰爭的爆發,世界形勢的更加嚴峻,石油價格的上漲讓很多人直呼不敢出門。疫情的反反復復,更是讓更多人腰包越來越扁,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網上銷售農產品成本越來越高,快遞費用越來越高,該如何解決呢?

對於社會而言,則是要廣泛地建立快遞點,快遞點要盡量選擇人流量較大的地區,可以讓居民自己來拿取農產品,從而減少精準配送所產生的費用。最後希望大家能夠購買到品質合格的產品,能夠為農民的脫貧致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能夠讓優質的農產品發揚光大。

Ⅷ 購買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若交易還在進行中,請及時聯系賣家協商換貨或退貨。若無法協商一致,務必及時申請退款,並在賣家拒絕後要求客服介入,同時提供相應的憑證(如實物圖片,視頻鏈接,檢測報告),等待審核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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