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國早期制定了哪些法律
【圖書簡介】 - 美國法律發達史
本書的前兩章對自殖民地以來美國法律發展的歷史作出系統描述,從第三章起依次對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立法、刑法、訴訟法、移民法以及國際貿易法等各個部門法的內容作出比較系統的介紹,對當前美國遇到的各種法律難題以及其所採取的對策進行分析和評價,並對美國法律在一些主要的領域中的發展趨勢作些預測和展望。本書旨在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借鑒和啟示。
【作者簡介】 - 美國法律發達史
何勤華,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1982年1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12月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自1984年起居華東政法學院任教至今,主要從事法律史學的教學研究工作。其間曾兩次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進修。現為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學務理事、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儒學與法律文化研究會帶回會長。1992年起享受國家特殊津貼。專著和合作的成果主要有:《東京審判始末》(1986年)《法學新學科手冊》(1988)、《當代中國法學新思潮》(1991年)、《法學史研究I·當代日本法學·人與作品》(1991年)、《比較犯罪學》(1992年)、《中西法律文化通論》(1994年)、《日本破產法》(譯著,1995年)、《法學史研究II·西方法學史》(1996年)等。另發表論文100餘篇。
【圖書目錄】 - 美國法律發達史
第一章殖民地時期的法律
第一節新大陸的發現與殖民地的建立
第二節殖民地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憲政制度
二、私法
三、刑法
四、司法制度
第三節殖民地時期法律文化的特徵
第二章合眾國的建立與美國法的發達
第一節獨立戰爭及其歷史意義
第二節近代以後美國法的發展
一、從獨立戰爭到南北戰爭(1776—1861年)
二、從南北戰爭到「新政」時期(1861—1933年)
三、「新政」時期(1933—1935年)
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5—)美國法律的發展
第三節法律教育的展開
第四節法學家的作用
一、傑斐遜
二、漢密爾頓
三、麥迪遜
四、利文斯頓
五、菲爾德
六、馬歇爾
七、肯特
八、斯托里
九、惠頓
十、蘭德爾
十一、威格摩爾
十二、龐德
十三、盧埃林
第五節美國近代法律文化的特徵
第三章憲法
第一節美國憲法概述
一、美國憲法的法律淵源
二、美國憲法的社會根源
第二節憲法的制定
一、獨立宣言
二、邦聯條例
三、各州州憲
四、聯邦憲法的制定、頒布
第三節聯邦憲法的內容與特徵
一、聯邦憲法的內容
二、聯邦憲法的特徵
第四節聯邦憲法的實施與修改
一、《權利法案》
二、第11至第29條憲法修正案提案
第五節憲法理論與判例
一、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
二、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的憲法理論
三、馬歇爾對美國憲法的貢獻
四、美國憲法史上的重大判例
第六節美國憲法對世界各國的影響
一、總統制
二、聯邦制
三、權力分立與制衡
四、違憲審查制
第四章行政法
第一節美國行政法概述
一、美國行政法的界定
二、美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三、美國行政法的目的
第二節建國後的行政立法
一、英國法的影響
二、建國初期美國的行政立法
第三節南北戰爭後的行政立法
一、《州際商業法》
二、《海普明法》
三、《塔克法》
四、沃爾特——勞根法案
第四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行政立法
一、《聯邦行政程序法》
二、《聯邦侵權行為賠償法》
三、《情報自由法》
四、《聯邦咨詢委員會法》
五、《隱私權法》
六、《陽光下的政府法》
第五節美國行政法的特點
一、美國不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
二、美國行政救濟設立專門的程序法
三、美國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
第六節美國行政法理論與判例
一、美國行政法理論
二、美國行政法的判例
第五章民商法
第一節財產法
一、18世紀末至19世紀上半葉美國財產法的起步
二、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美國財產法的發展
三、20世紀以後美國財產法的變化
第二節契約法
一、18世紀末至19世紀上半葉美國契約法的起步
二、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美國契約法的發達
三、20世紀以後美國契約法的發展
第三節侵權行為法
一、18世紀末至19世紀上半葉美國侵權行為法的起步
二、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美國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三、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系統發展
第四節公司法
一、18世紀末至19世紀上半葉美國公司法的起步
二、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公司法的發展
三、20世紀以後公司法的發展
一、19世紀上半葉買賣的起步
二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買賣法的發展
三、20世紀以後買賣法的變化
第六節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
一、婚姻家庭法
二、繼承法
第七節近現代美國民商法的特點
第六章經濟與社會立法
第一節概述
一、美國經濟和社會立法的起步
二、新政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社會立法
第二節金融、證券法
一、美國金融、證券法的歷史發展
二、美國金融、證券法的未來走向
第三節稅法
一、美國的稅務機構
二、美國稅法的淵源及組成內容
三、美國稅法的歷史演進
四、里根的稅制改革與新稅法
第四節知識產權法
一、專利法
二、商標法
三、版權法
第五節消費者保護法
一、美國消費者保護法的歷史演進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聯邦機構
三、美國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
第六節產品責任法
一、契約責任關系時期
二、過失責任與擔保責任時期
三、嚴格產品責任時期
四、美國產品責任法中的免責條款
五、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發展趨勢
第七節反托拉斯法
一、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歷史演變
二、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原則
三、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執法機關
四、美國反托拉斯法所規范的托拉斯
第八節破產法
一、美國早期破產法的歷史發展
二、從1898年破產法到1978年破產改革法案
三、現代美國破產法的立法宗旨
四、美國破產法典的集體內容
第九節勞動法
一、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勞動立法
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勞動立法
三、現代美國勞動法的主要內容
第十節環境法
一、美國環境法的歷史發展
二、美國環保法體系的主要內容
第七章刑法
第一節美國刑法的歷史發展
一、獨立戰爭至南北戰爭時期的刑事立法
二、南北戰爭後至19世紀末期的刑事立法
三、20世紀刑事立法的發展
第二節當代美國的犯罪及其對策
一、少年犯罪
二、有組織犯罪
三、毒品犯罪
四、職業犯罪
五、法人犯罪
第三節美國刑法的理論與判例
一、刑法緒論
一、犯罪論
三、刑事責任論
四、刑列論
第八章司法制度和訴訟法
第一節美國司法制度概述
一、美國的司法機關
二、美國的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
二、律師
第二節美國的刑事訴訟
一、一般原則
二、陪審制度和保釋制度
二、偵查
四、起訴程序
五、法院的審理前程序
六、附帶民事訴訟
七、刑事初審程序
八、上訴審程序
第三節美國的民事訴訟
一、概述
二、民事訴訟管轄
三、民事訴訟參加人
四、民事審前程序
五、民事初審程序
六、民事執行程序
七、民事上訴程序
第四節美國的行政訴訟
一、概述
二、司法審查的范圍
三、司法審查的當事人
四、司法審查的原則
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第九章移民法
第一節美國移民法的歷史
一、美國移民法的起源
二、移民限額政策及其法律規定
三、1952年移民法及其修正案
二、1986年的IRCA法案
五、1990年以後美國的移民法
第二節美國政府的移民管理
一、美國聯邦政府移民管轄權的依據及其范圍
二、移民法的實施機構
三、移民程序中美國國會的作用
第三節美國的簽證制度
一、移民簽證
二、非移民簽證
第十章美國國際貿易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美國進口貿易法律制度
一、進口關稅
二、進口限制和配額
三、退稅
四、對外貿易區
第三節美國出口貿易法律制度
一、出口管制
二、出口鼓勵
三、禁止對外賄賂法
四、反抵製法
第四節美國反不公平貿易法律制度
一、反傾銷法
一、反補貼法
三、關稅法第337節
四、在外國市場的反不公平貿易實踐(第301節)
附錄1美國歷屆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附錄2美國法律年表
❷ 美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麼
美國方面
為了使電子商務在法律的保護和規范下健康發展,美國早在9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准備工作。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州兩級均有立法權。雖然美國國會有權規范跨州的商貿活動,但是傳統上交易法的規則(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屬於各州立法的范圍。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過大,影響正常的商業活動,美國法研究所等聯邦的政策咨詢機構制訂了一套交易法規則,作為協調各州合同法的模範法,推薦各州逐漸將這一套法律規則制訂在本州的法律中。在這些模範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統一商法典》(UCC)。該法的目的就是簡化、澄清和修訂美國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通過習慣、慣例、協議來發展商業規范,以及促進各州法律之間的統一。美國各州都已經採用了《統一商法典》的內容,但又結合本州情況稍加修改。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與傳統的商貿活動不同的特點,因此《統一商法典》在電子商務領域已顯過時。為此,美國法研究所等機構於幾年前著手修訂《統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關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的內容,這就是所謂《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UCC Article 2B)的由來。在草擬的《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的基礎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VCITA)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統一商法典》一樣屬於模範法的性質,並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轉化為生效法律取決於各州是否通過立法途徑對其予以採納。從法律效力上看,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不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一頒布就對成員國具有了約束力,所有成員國都須在18個月內將其貫徹到國內。然而,美國各州並沒有義務必須採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個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進程採納該法,可能還需較長的時間。但是,美國聯邦政府正積極推動電子商務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國總統簽署了《電子簽名法》,為在商貿活動中使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掃清了法律障礙。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主要適用於創作或發行計算機軟體、多媒體及交互性產品、計算機數據以及在線信息發行等交易,不適用於有關印刷出版的書籍、報紙、雜志等的交易。例如亞馬遜網上書店通過網路向全球出售書籍,雖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權貿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適用范圍之內。《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主要調整的是無形財產貿易,更確切地說是包括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公開形象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貿易。這說明,美國己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貿易非常適宜電子商務的環境,其全部交易過程都能夠在計算機網路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網下的物流配送問題,因此知識產權貿易必將在電子商務占據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將超過有形財產的貿易。
在計算機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引入了「電子代理人」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認了藉助網路自動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電子代理人是指在沒有人檢查的情況下,獨立採取某種措施或者對某個電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應的某個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的自動手段。電子代理人的出現使合同的締結過程可以在無人控制的情況下自動完成。《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雙方電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過電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間的交互作用而形成。電子代理人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可以導致一個有約束力的合力產生。在自然人與電子代理人的締結過程中,自然人應當以作出聲明或者行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締結的意識。例如,當申請注冊免費電子郵件地址的用戶,登錄到電子郵箱提供者的網頁上,要求注冊電子郵件地址時,網頁會出示一份很長的格式合同,詳細規定了用戶使用電子郵件的條件和要求,最後則是一個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圖標,如果用戶點擊了這一圖標,就表示同意注冊電子郵件的全部合同條件,並將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發送給對方的電子代理人,用戶與電子郵箱提供者之間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據格式許可合同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規定,格式許可合同是指用於大規模市場交易的標准許可合同,包括消費者合同及其他適用於最終用戶的許可合同。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擬定的這類合同面向廣大公眾,基於基本相同的條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這類合同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具有非協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條款之後,對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由於網路上的計算機信息交易大量採用自動的格式許可合同的形式,因此為了保護格式合同相對人(即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對這種合同的約束力作出了專門的規定。《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格式許可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只有在對合同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受合同約束。如果有些格式條款不易為人所察覺(例如字體過小,含義模糊),或者相互沖突,則不對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具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己經付了款,支付有關費用或者遭受了損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予以合同補償。
此外,由於網路上的交易活動從締約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動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機從事違法或欺詐活動。因此《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對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負有擔保的義務,即擔保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在許可期間被許可人的利益不會因為任何第三方對計算機信息主張權利而受到損害。具體而言,計算機信息提供者應當擔保其許可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在其所屬國的領域內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擔擔保義務,它必須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說明。例如,在計算機信息的網上自動交易中,標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時,如受到干擾,提供者不承擔擔保責任。當然,一旦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承擔擔保義務,其信息的市場價值就降低了。
總之,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為美國網上計算機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美國國內曾經在是否需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這一點上進行過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盡管《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處,例如美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很多人指責該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利,過於偏坦商業組織的利益,但是該法仍然將美國電子商務立法推進了一大步。美國各州正在積極採納該法。《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最終會成為調整美國電子商務的基本法。
❸ 法律法規 關於電子產品法律法規
關於進一步明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產品范圍的通知
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計算機中央處理器(CPU)等電子產品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通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機械電子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市場檢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沒的生產資料類電子產品收購工作有關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頒發《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搪瓷製品和保溫瓶增值稅計算辦法的具體規定》的
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局關於下達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軟體、程式控制交換機四種電子產品優
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減征工商統一稅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
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減征工商統一稅的通知》的通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征管改革中嚴禁向納稅人強制推銷電子產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龍江省信息產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物價局關於對黑龍江省家用電子產品維修行業實施等級
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局關於下達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軟體、程式控制交換機四種電子產品優
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新增電子產品檢測項目收費標準的復函
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物價局關於同意收取電子產品維修安裝行業單位等級資格認定及證書工本費的復函
關於推薦節能降耗電子產品與應用方案的通知
關於認可河北省電子產品監督檢驗所對電源變壓器等項目檢測資格的通知
關於對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和搪瓷製品、保溫瓶試行增值稅的通知
關於市場檢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沒的生產資料類電子產品收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家用電器、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歸口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頒發《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搪瓷製品和保溫瓶增值稅計算辦法的具體規定》的
公安部、國家標准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對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國產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下達一九九三年享受四種電子產品優惠政策企、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征管改革中嚴禁向納稅戶強制推銷電子產品的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基礎電子產品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
❹ 有關網路法律的問題
引言
人類已經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轉變的信息化、網路化的21世紀。計算機與通訊技術的融合與發展,所引起的人類社會的變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電子商務法的形成與發展。
從技術上講,電子商務是商事交易中一種媒介的改變,即以電子信息方式代替了傳統的書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變。然而,這一小小的變革,卻帶來了廣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隨之發生了不可避免的演變。從要約、承諾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變得面目一新;從公司的設立到清算,從證券的發行到上市交易,以至於票據、貨幣的流通,都將產生前所未有的改變。
促使電子商務迅速更替傳統交易手段的動因,首先在於經濟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處理成本下降了許多倍,相反速度卻又提高了數倍。這就是商家和消費者們紛紛採用電子商務的根源。雖然,電子商務從形式上拋棄了以紙面為媒介的手段,但從實質上看,它卻仍然,並且也必須保持著千百年來,人們在書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價值觀。因為以書面形式所構成的,當事人之間的風險分擔與證據提供方法,已經在人們的觀念里根深蒂固,並形成了具體的公平觀念。因此,要吸引廣大消費者加入這一新興的市場,無論是技術開發或供應商,還是立法與司法者,僅僅從電子商務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如何使之同傳統的法律價值相對接、相吻合。於是,就在技術上產生了電子信息收到告知、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功能,與此同時,也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中,出現了以數據電訊代替書面概念,以電子簽名取代手書簽名,以電子認證取代傳統的身份鑒別方法等法律手段應運而生的情況。這些將書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來,並在電子交易形式中尋找出具有類似價值的技術與法律手段,經過重新組合,而對電子商務關系進行調整,所形成的法律領域,就是所謂的電子商務法。
本文擬就電子商務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特徵、原則等基本問題,作一初嘗試性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促進電子商務法的研究。
一、電子商務法的現實及其意義
1.電子商務法的現實狀況
關於電子商務法這一新興法律領域的發展狀況,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描述。
其一,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定了為數不少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形成了許多電子商務法律文件。
在國際組織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法會)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調 整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計算機記錄法律價值的報告」;《電子資金傳輸示範法》、《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電子商務示範法實施指南》;以及貿法會正在起草制訂的《統一電子簽名規則》等。這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此外,歐盟委員會於1997年提出了的《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為規范歐洲電子商務活動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頒布《關於信息社會服務的透明度機制的指令》。1999年通過了《關於建立有關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從美洲各國來看。美國猶他州於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律文件。目前,美國已有45個州制定了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另外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於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採納。2000年6月柯林頓簽署的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與跨州電子簽章法》,表明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走上了聯邦統一制訂的道路。加拿大、阿根廷等國都制定了電子商務法。
就歐洲來看,俄羅斯聯邦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國家之一。其1995年元月頒布《俄羅斯聯邦信息法》,調整所有電子信息的生成、存儲、處理與訪問活動。 該法賦予通過電子簽名鑒別的,經由自動信息與通訊系統傳輸與存儲的電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並規定電子簽名的認證權必須經過許可。與該法相配套,該國聯邦市場安全委員會還於1997年下發了「信息存儲標准暫行要求」,具體規定了交易的安全標准。德國於1997年8月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其中包括了「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信息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可以說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已經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義大利於1997年制訂了《義大利數字簽名法》。為了實施該法,又於1998年和1999年分別頒布了總統令,並制訂了「數字簽名技術規則」 .再從亞洲來考察,我國周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電子商務法。馬來西亞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設「信息走廊」的計劃,並於1997年制訂了《數字簽名法》。可以說這是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立法。同年,韓國也制定了內容較全面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緊接著,新加坡於1998年正式制訂、頒布了《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又於1999年制訂了「新加坡電子交易(認證機構)規則」和「新加坡認證機構安全方針」。印度於1998年頒布了《電子商務支持法》。菲律賓也在2000年制定了《電子商務法》。日本的「電子簽名與認證法案」將於2001年4月生效。泰國的電子商務法也正在制訂之中。
我國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已採取了一些法律措施。譬如新頒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條款中加進了「數據電文」這一新的電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國《專利法實施條例》為了適應國際通行趨勢,已規定可以電子通訊方式提出專利申請。但是,與電子商務實踐的需求和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展,還有待加速進行。從電子商務專項立法來看,我國目前除了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之外,尚無正式的法律文件產生。可喜的是廣東、上海、海南等地關於電子商務的地方立法起草活動正在積極進行,即將產生的地方法規可能為全國的立法提供一些經驗 .此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00年1月制定了《電子交易條例》。1999年我國的台灣省起草了《電子簽章條例》,並於2000年3月通過了第一次審議。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個國家與地區已經制定、頒布了實質意義上電子商務法。而正在醞釀、起草、審議電子商務法的國家和地區就更多了。
其二,從電子商務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來,世界許多國家的法律學者就已經開始了對電子商務法的探討,雖然當時還並沒有稱之為電子商務法。據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八十年代初國際上就在義大利的佛羅倫薩召開了題為「邏輯,信息技術與法律」的研討會。會議出版了兩本論文選集,其中就著重探討了計算機記錄的證據法的效力這一與電子商務法緊密相關的問題。而世界各國專門發表電子商務法研究文章的學術期刊,至少有三十多種。如美國的《約翰。馬歇爾計算機與信息法雜志》(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歐洲的《通訊法》雜志(COMMUNICATION LAW)、《EDI法律評論》(THE EDI LAW REVIEW)等,都是專門刊載電子商務法論文的學術論壇。目前世界各國關於電子商務法研究的學術會議、期刊,已經是層出不窮,蔚為大觀。至於綜合性法學雜志開辟的關於電子商務法的專集、專欄,或刊登的電子商務法的論文,就更是不勝枚舉了。
再次,在電子商務法的司法實踐中已經積累了一些案例。譬如美國內務部就在其官方出版物《法律周刊》中 ,專門開設了電子商務法一目,其內容包括聯邦及各州的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及案例的報道。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網際網路上專門介紹、討論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問題的站點,已經達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電子網路不僅催生了電子商務法,同樣也促進著對電子商務法的研究。
總之,電子商務法存在與迅速發展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一全球化的立法現象,充分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在調整各國與國際之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它也為法學界提供了一個不可迴避的研究課題。
2、關於電子商務法的簡要解釋
就筆者所涉獵的國內外的法律文件與論著來看,目前尚未發現有人給電子商務法這一概念下過定義。由於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變化異常迅速,而人們對它的認識需要有個過程,況且各人的觀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難設想會出現一個普遍被接受的定義,至少在目前電子商務法尚處於發韌之時,這種可能性很小。筆者無意給電子商務法創造一個完美的定義,出於行文的需要,卻又不得不對之做出一個相對合理的解釋。
(1)廣義的電子商務法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的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至少可分為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和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兩大類規范。前者如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亦稱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後者的內容更是不勝枚舉,諸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資金傳輸法》、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等等,均屬此類。需要指出的是,電子商務的形式性規范,與以電子信息為內容的實體性規范之間的關系,猶如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那樣,其形式規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實體性規范由於涉及面極廣,無法以統一的法典或單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別以單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現,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門法的規范之中。雖然,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概念,有時在應用時比較通俗、方便,特別是在對涉及到將電子商務法作為一個法律群體給予稱謂時,似乎易於使用。但是,在具體的立法與司法中卻比較難以運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調整對象如此廣泛的電子商務法,同時,也不可能在某一具體的案件中,將這樣廣義的電子商務法適用於其中。
(2)狹義的電子商務法
如果從聯合國及世界各國,以「電子商務法」或「電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內容上分析, 其間存在著明顯的共性,即它們所解決的問題,都集中於諸如計算機網路通訊記錄與電子簽名效力的確認、電子鑒別技術及其安全標準的選定、認證機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立等方面。這些實質上都是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操作規程問題的規范。所以,倘若從便於立法和研究角度出發,有理由認為,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本文主要是從狹義電子商務法的角度來論述這一問題,當提到電子商務法時,一般是指這種意義上的概念。但由於電子商務法有廣狹兩種含義,當具體遇到電子商務法這一術語時,應注意區別其語境而理解與使用,不可一律對待。
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
(1)調整對象
任何法律部門或法律領域,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電子商務法作為新興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在以口頭和傳統書面為主要商事交易手段之時,交易形式問題並沒有成為商法的獨立的調整對象,而是由程序法中的證據制度來解決的,並且只是在當事人就該類問題發生糾紛,不能自行處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時,才適用這些規范。因為在口頭和傳統書面條件下,交易形式問題相對簡單,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的選用,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目瞭然,沒有必要由專門的法律對之進行調整。但是,隨著電子計算與通訊技術的發展,及其廣泛的商業化應用,商事交易形式問題變得越來越多樣性、復雜化,已經到了必須由專門的法律規范對之調整的地步。私法之所以調整這種因數據電訊的使用而引起的商事關系,就是因為現代化商事交易手段的運用,已經形成了絕大部分重要的商事關系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無論是證券交易、票據流通、公司的運作,還是銀行、保險、投資等行業的營業,都絲毫不能離開數據電訊手段,以產生實體交易法律關系。特別是隨著網際網路的廣泛應用,甚至將會出現如果不以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來對之進行調整,就可能嚴重阻礙商事關系發展的情況。也就是說電子交易形式關系,已經成為必須由法律調整的重要的社會關系。這是電子商務法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常,人們在描述某一法律部門或領域的概念時,往往免不了要提及其特定的對象。實際上前面在解釋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含義時,已經涉及到了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問題。本文認為,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也就是說,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為內容的商事關系,就是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
數據電訊本來是一個計算機通訊方面的專業術語,簡單地說就是電子信息的總稱,但在電子商務法中它有著特定的含義。貿法會在《示範法》中所給(DATA MESSAGE )的定義是:「就本法而言,(A)數據電訊,是指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發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當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即為無紙化形式時,一般應由電子商務法來調整。
電子商務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外延非常廣泛的概念,而狹義的電子商務法的任務是,在電子通訊技術的商業化應用上,建立一個使之順暢運行的法律平台,亦即要從法律上造成一個使各種通訊技術,都能暢通無阻的應用於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動的環境。它本質上是電子網路精神在法律上的實現。
從廣義上來理解,電子資金傳輸、電子化的證券交易等,都屬於電子商務關系,但這些具體的商事交易關系,卻並不單純由狹義的電子商務法來調整,而同時亦屬於證券法、金融法的調整范圍。因為這類關系中的數據電訊,並不是僅僅作為交易手段而應用的,它同時也表現為證券、貨幣等交易標的,即是作為交易內容而應用的。
電子商務法,是商法在計算通訊環境下的發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現形式,它必然以商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的,但是該種商事關系又有著以下一些特點:
其一,它是以數據電訊為交易手段的商事關系。換言之,凡是以口頭或傳統的書面形式所進行的商事關系,都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
其二,該商事關系是由於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實質條款。因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為構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並非法律行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當交易標的物。
其三,該商事關系並不直接以交易的標的為其權利義務內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為其內容,即因交易形式的應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諸如對電子簽名的承認、對私用密鑰的保管責任等,均屬此類。
需要說明的是,任何分類都是相對的。當數據電訊既作為交易手段,又成為交易內容時,這種狹義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的確定,就顯得不夠准確,甚至是很別扭的了。此時,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對象與手段在數據電訊上似乎合而為一了。即便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概念,也仍然是有用的,因為作為交易手段的數據電訊的規范方法,與作為交易對象的電子信息的規范制度,是有區別的。
2、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
(1)從交易手段上觀察
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就是以數據電訊所進行的、無紙化的商事活動領域,換言之,僅僅是以口頭或傳統的書面形式所進行的商事活動,都不屬於電子商務法調整的范圍。隨著電子通訊技術的日益發展與創新,以及電子商務活動的多元化發展,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也將越來越廣。
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在第一條中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商務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曾在其《示範法實施指南》中又解釋道:電子商務是「無紙化的」貿易形式,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法是適用於「無紙化」貿易關系的。然而,無紙化是相對於紙面形式的交易活動而言的。如果以有無紙面來判斷電子商務活動的話,那麼口頭交易也是無紙化的,這種劃分方法,雖然形象、明白,但卻不夠嚴密。倒是用數據電訊來解釋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更為貼切。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第三條A款規定:「……,本法適用於與任何交易相關的電子記錄與電子簽名」。而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第三條則規定:「本法適用於所有使用電子信息進行的買賣或交易」。數據電訊只不過是電子信息、電子記錄、電子簽名的上位概念。
(2)從行為主體上考察
一般而言,電子商務法作為商法的分枝,應調整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系。無論是商人(商事主體)之間的電子商務關系,還是商人與非商人(通常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關系,都應屬於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就目前而言,商人之間的電子商務關系較為普遍,這是由於此類主體較早、較多的佔有了電子商務資源的緣故。所以,有關的「EDI協議」等 ,都是為他們而度身訂做的。但是,隨著電子商務應用的不斷普及,將有大量的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發生。電子商務法針對此種關系,可能要考慮到消費保護的問題。事實上,歐盟、韓國等,已經在其電子商務法中,充分注意了這一問題。
值得斟酌的是,商人與政府之間的有關商事管理活動,是否屬於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美國許多州的電子商務法,都將這部分關系納入了電子商務法的范疇,而聯合國貿法會的《示範法》,則明顯將這類活動排除在電子商務法的范圍之外。如果以商品交易法的觀點來觀察,這些商事管理活動,並不是典型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應當劃歸其他的法律部門調整。當然,這並不是說不能在同一部電子商務法規中有所規定,相反,為了立法和執法上的方便,很可能將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交叉規定在同一部法律里,這種情況在現代立法中並不鮮見。不過,在理論上應當分清二者的性質。
三、電子商務法的特徵
電子商務法本質上是21世紀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其一,它以商人的行業慣例為其規范標准;其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國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而這兩點恰恰是商人法的特徵所在。
就電子商務法的行業慣例性來講,是指通常的法律,都不可能為其規定十分具體的行為規范。因為電子商務領域內的業務標准,將隨著通訊計算技術的發展在不斷的更新、升級,制定過於僵化的條款,只能羈絆其發展,而以行業普遍通行的慣例作為其行為的規范,才是可行的方式。民法可能為人的行為能力制定一個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不變的標准,譬如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准,即是如此。公司法可能為某種類型的公司的設立規定幾年,甚至十幾年不變的條件。僅以我國公司法上的注冊資金為例,就是十年一貫制。而這些精確的、長期凝固的規范,對電子商務法來說,都是不可思意的。「摩爾」定理告訴人們,計算技術的發展是每18個月,其性能增長一倍,而其價格將減少一半 .電子商務法與那些「剛性法」相比,應當是「柔性」的,是隨著通訊計算技術和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不斷更新的規范。當然,在當代和未來的商人法的行業標准中,並不能將電子商務的行業規則,作為唯一的規范淵源,國際和國內的立法機構,還應當對之予以審查,在其中給商人們增加一些諸如保護消費者等方面的社會責任。
就電子商務法的全球化特徵來看,沒有任何一個法律領域的調整對象似電子商務這樣,是「天馬行空」任意馳騁的,一切對電子商務所設置的人為的疆域,都是徒勞無益的。因此,電子商務法也就必須要順應這種特性而制定。換言之,對電子商務的規范,必須以全球性的解決方案,為其發展鋪平道路。某一國家、某一地區所制定的電子商務法,都只能算作是「區域網」,而理想的「網際網路」式的電子商務法,則有待於全球化的,電子商務法上的「IP/TCP」式的法律制度的形成與推廣 .聯合國貿法會所制定的《示範法》和正在起草的《電子簽名規則》,正是向著這一方向努力的嘗試。
電子商務法作為商事法律的一個新興的領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質之外,與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較,還存在著一些具體的特點,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1、程式性
電子商務法作為交易形式法,它是實體法中的程式性規范,主要解決交易的形式問題,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體內容。電子交易的形式,是指當事人所使用的具體的電子通訊手段;而交易的內容,則是交易當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現為一定的權利義務。在電子商務中以數據訊息作為交易內容(即標的)的法律問題復雜多樣,需要由許多不同的專門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而不是電子商務法所能勝任的。比如數據訊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既可能表示貨幣,又可代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還可能是所提供的咨詢信息。一條電子訊息是否構成要約或承諾,應以合同法的標准去判斷;能否構成電子貨幣,應依照金融法衡量;是否構成對名譽的損害,要以侵權法來界定。而電子商務法對交易中的電子訊息代表的是何種標的,在所不問。所以說,電子商務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有關數據電訊是否有效、是否歸屬於某人;電子簽名是否有效,是否與交易的性質相適應;認證機構的資格如何,它在證書的頒發與管理中應承擔何等責任等問題。這些規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給電子商務的開展提供一個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將傳統紙面環境下形成的法律價值,移植於電子商務中。從民商法角度看,這些電子商務法規范所解決的都是商事意思表達程式方面的問題,並沒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實體權利義務。至於其交易內容如何,狹義電子商務法不可能對之進行全面規范,而應由相應的法律予以調整。以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為例,全文只有21條之多,主要規定了電子記錄、電子簽名,及電子合同的效力、歸屬、保存等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的特殊性問題。而與此同時,美國州法統一委員會還頒布了一部以電子信息交易的實體內容為主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該法分為九個部分,共有106條,對以計算機信息為標的的交易問題,作了較全面的規定,簡直是一部「電子版」的合同法。二者相較,《統一電子交易法》的程式性,就愈顯突出。此外,從聯合國貿法會的《示範法》和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來看,也都是以規定電子商務條件下的交易形式為主的。
2、技術性
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的。比如一些國家將運用公開密鑰體系生成的數字簽名,規定為安全的電子簽名 .這樣就將有關公開密鑰的技術規范,轉化成了法律要求,對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形式和權利義務的行使,都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另外,關於網路協議的技術標准,當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開放環境下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所以,技術性特點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特點之一。倘若從時代背景上看,這正是21世紀知識經濟在法律上的反映。技術規范的強制力,導源於其客觀規律性,它是當代自然法的主要淵源,理想的實證法只能對之接受,而不能違抗。
3、開放性
從民商法原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是關於以數據電訊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數據電訊在形式上是多樣化的,並且還在不斷發展之中。因此,必須以開放的態度對待任何技術手段與信息媒介,設立開放型的規范,讓所有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設想和技巧,都能容納進來。目前,國際組織及各國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大量使用開放型條款,和功能等價性條款,其目的就是為了開拓社會各方面的資源,以促進科學技術及其社會應用的廣泛發展。它具體表現在: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定義的開放、基本制度的開放,以及電子商務法律結構的開放這三個方面。
4、復合性
這一特點是與口頭及傳統的書面形式相比較而存在的。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復合性,導源於其技術手段上的復雜性和依賴性。它表現在通常當事人必須在第三方的協助下,完成交易活動。比如在合同訂立中,需要有網路服務商提供接入服務,需要有認證機構提供數字證書等。即便在非網路化的、點到點的電訊商務環境下,交易人也需要通過電話、電報等傳輸服務來完成交易。或許有企業可撇開第三方的傳輸服務,自備通訊設施進行交易,但這樣很可能徒增成本,有背於商業規律。此外,在線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加入協助履行。比如在線支付,往往需要銀行的網路化服務。這就使得電子交易形式具有復雜化的特點。實際上,每一筆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都必須以多重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這是傳統口頭或紙面條件下所沒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調整,以及多學科知識的應用。
此外,如果按照通常的商法論著所作的「二元」劃分法, 即將商事法律規范劃分行為法與主體法兩大類,那麼電子商務法應當屬於行為法。不過,它調整的不是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而調整的交易形式上的行為,是實體法中具有程式性意義的行為規范。
四、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1、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
❺ 1933年美國頒布的法律是什麼該事件給資本主義國家帶來了那些影響
1、1933年美國頒布的法律是什麼?
1933年美國頒布的法律似乎太多了,在歷史上極具影響力的,是羅斯福頒布《全國工業復興法》;
2、該事件對資本主義國家帶來了那些影響?
1924-1929年,資本主義世界經歷了短暫的經濟繁榮(被稱為柯立芝繁榮,是一種虛假繁榮)。1929年,經濟危機首先在美國爆發,隨即席捲整個資本主義世界,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持續最久的世界經濟大危機。
1933年,美國總統羅斯福上台後實行「新政」,中心是對工業的調整。「新政」的主要內容有:整頓金融業,恢復銀行信用,貶值美元,刺激出口;恢復工業,強化國家對工業生產的調節和控制,防止盲目競爭引起生產過剩;調整農業,壓縮農業產量,穩定農產品價格,維護農業生產;興辦公共工程(如田納西水利工程),減少失業(以工代賑),擴大消費需求;進行社會救濟穩定社會秩序;回收大企業、銀行;
《全國工業復興法》(National Instrial Recovey Act)是整個新政的核心和基礎。該法規定了各企業的生產規模、價格水平、市場分配、工資水平和工作日時數,規定工人具有集體談判的權利,規定了資本家必須接受的最高工作時數和應付工資額,設最低工資和最高工資。.
為保證《全國工業復興法》的實施,政府以印第安人崇拜的神鳥藍鷹為標記,發動了「人盡其職」的「藍鷹運動」(Blue Eagle),凡遵守該法的企業懸掛藍鷹標志。幾周後,有25萬僱主與政府簽署了法規,他們給自己的產品標上藍鷹,以示守法。《時代周刊》在每期封面上也印上了藍鷹。
3、羅斯福新政的作用
新政取得了顯著成效。美國經濟緩慢地恢復過來,人民的生活得到改善;資本主義制度得到調整、鞏固與發展;資本主義國家對經濟的宏觀控制與管理得到加強;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利明顯增強。大膽借鑒社會主義的長處,用改革的方法挽救了資本主義危機,避免了法西斯上台。新政在美國和世界資本主義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❻ 你知道的美國法律法規主要內容有哪些
美國的保密管理法律體系主要是分為三個層次的。 美國的保秘法律法規的主要部分構成:一、憲法層次。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是強調公開,但同時規定了公開的豁免條款,從而授予美國行政管理部門保密事權。二、法律層次。與中國的保密管理法律體系不同的是,美國至今沒有頒布專門的保密法。美國的保密法律體系是由多部法律組成的。三、法規層次。美國保密管理的具體政策來自於歷屆總統發布的《國家安全涉密信息》總統令。九十年代以來,美國《國家安全涉密信息》總統令的架構基本穩定,主要包括六個部分: 1、原始定密。 2、派生定密。 3、解密和降密。 4、保護措施。 5、實施和審查。 6、一般性條款。
❼ 美國主要有哪些重要法律
美國主要有以下的法律:
一,國會法案(Act of Congress)
由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所制定頒布的成文法。當議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的得票通過,接著再由總統簽署後即完成立法,並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頒布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議案必須通過參眾兩院的半數投票同意後,再經總統簽署。
二,憲法
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勁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准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三,民法
包括的范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未及此年齡者可就生活必需訂立契約,成年時可單方加以解除。
四,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於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於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20世紀50年代,有關契約的制定法陸續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統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1968)等。美國沒有分章羅列各種契約關系的契約法,只有關於契約訂立、解除、無效和契約的內容、形式等一般原則的規定;不過,在部分法典內有專門適用於某種契約,如保險、代理、承攬等的特殊規定。
五,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於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並無統一立法。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佔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築師的義務高於建築工人。
六,財產法
是美國法中較復雜的法律之一。來源於英國封建時期地產法的一些概念與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一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典質權和留置權等又相交錯,形成比較復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相比較,其地產購置的登記程序比較復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許多法律手續,因而,出現了產權保險制度。擔保利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典質。
七,繼承法
是美國法中比較發達的一部分。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以前,必須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動產在理論上可直接移交繼承人,但實際上也經過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許可權和報酬等都有詳細規定。不動產的繼承依財產所在地法,動產的繼承依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因而遺產處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有些州作了明確的規定。
八,婚姻法
或稱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規定。目前多數州規定廢除所謂「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舉可以要求離婚的理由。原來實行一方過失原則,1970年加利福尼亞州頒布新離婚法以後,許多州陸續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則,進一步擴大了離婚的可能。離婚管轄比較復雜。各州對離婚前的住所要件規定不一,財產處理原則也不盡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訴,結果往往相異。而且,離婚訴訟一般為屬事管轄,而扶養訴訟則為屬人管轄,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決,並經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審決。
九,商法
與民法並無嚴格界限,如契約法、財產法等均兼屬民法與商法,《統一商法典》對商事關系作了較全面的規定。
十,公司法
規定頗為詳細,其特點為:在合夥與公司之間劃分出一類所謂聯營,指不同行業的聯營。公司本身不作分類,但區分非營利社團與盈利企業非營利社團如政治團體、科學團體、學校、宗教團體、體育俱樂部和農業實驗站等,參加者稱成員,不分紅,其法人權利義務和稅收等有別於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的成立、資金、經營和管理等均有較嚴格規定。董事會與理事會在法律上無嚴格區別。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經營依公司所在地法。國家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跨行業聯營公司有一定的干預,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刑法
至今沒有制定統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標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參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國法的基礎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還有一半的州承認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來解釋其中的規定。因而罪名和定義很不一致,刑罰也輕重不一。
十二,訴訟法
民事訴訟程序 與英國法無多大區別,採取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作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與英國法差別較多,舉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上升為憲法原則。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 罪起訴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④認可並大規模使用所謂「答辯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十三,殘疾人法
據美國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報告,美國人口中有5100多萬人(占總人口約18%)有某種形式的殘疾,其中約3250萬人有嚴重殘疾。《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於1990年7月26號簽署生效。這項立法被視為保護殘障美國人民權的一個重大勝利,在使用社會服務設施,出入公共場所和就業等方面給殘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條件。殘疾人法案因而改變了千百萬人的生活。
❽ 美國一共頒布了多少部法律法規
一:美國有憲法、 民法、契約法、侵權法、 財產法、 繼承法、婚姻法、 商法、 公司法、 刑法、訴訟法、司法管轄、 殘疾人法、 國防教育法。
二:美國法來源於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三:由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所制定頒布的成文法。當議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的得票通過,接著再由總統簽署後即完成立法,並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頒布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議案必須通過參眾兩院的半數投票同意後,再經總統簽署。
四:在美國憲法的規定中,若總統在時限內未對議案或決議文表示意見並交還國會,議案將自動成為法律;然而,若國會在這段期間內休會,那議案便會被廢棄且無法發起再審(參見:口袋否決)。此外,若總統在國會會期間否決了議案或決議文,再審成功的條件需要獲得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五:所有國會法案都不得違反憲法,也不得超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否則美國最高法院將能夠宣布法案違憲。
❾ 美國的法律有哪些
美國法律: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法來源於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憲法的特點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勁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准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復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於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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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 23:41 因為dv是用於動態記錄,因此像素太大的話會媒體記錄的很少,所以高像素的不太實際,一般初學者使用80萬的都已經足夠,130在電視上很清晰,當然越高越好,但是要考慮價格和實用性.
dv最好是看線路數,一般為530,低於的不要選擇,效果非常不好.鏡頭和變焦,看自己的使用來選購.最好買帶夜視功能的,不然的話晚上就不能使用,打燈的話會失真.
dv帶相機功能的話,看你的用途,因為dv的相機出來效果始終都是不如獨立的數碼相機.
現在的dv的貯存介質有mini dv帶\8寸dvd\移動硬碟.推薦後兩種,dv帶已經落後很久的.dvd方便,但是每次都要帶大量的碟片,而且一張寫完後,要大概十幾分鍾封碟,才能在dvd上播,一張大概半小時到一小時.硬碟的很方便,但是如果你的電腦不是很先進,尤其是還是usb1.1的話就不方便,20G的數據很就才可以傳輸.20G可以20~30小時.現在最大的有60G
建議購買可以插卡的,sd\cf\mms的無所謂,主要是可以記錄固態圖片,因為其他的不方便.條件允許的話可以挑一些可以擴展的,以方便日後升級,一些配件可以選購,視乎你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