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誘導消費定義
誘導促銷是重要競爭手段,是指企業為了達到銷售產品的目的,採取各種和所要推銷產品有內在聯系的銷售方式或方法,誘導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的謀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 什麼是誘導消費行為
法律分析:誘導消費,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 如何定義是誘導性消費
法律分析:誘導性消費的認定:企業為了達到銷售產品的目的,採取各種和所要推銷產品有內在聯系的銷售方式或方法,誘導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的謀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4. 誘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違法嗎
法律分析:是違法行為。誘導消費,其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商業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如果造成了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5. 誘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違法嗎
誘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誘導消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商業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如果造成了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6. 誘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違法嗎
【法律分析】:是違法行為。誘導消費,其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商業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如果造成了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7. 什麼叫做誤導,誘惑,欺騙消費者,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誤導,誘惑,欺騙消費者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以虛假信息來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7)誘導購買產品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8. 如何定義是誘導性消費
誘導促銷是重要競爭手段,是指企業為了達到銷售產品的目的,採取各種和所要推銷產品有內在聯系的銷售方式或方法,誘導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的謀略。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