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事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為:
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貳』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有什麼區別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如下:
1、適用范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叄』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有何區別
簡易程序:可能判3年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能判超過3年刑罰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速裁程序:受理後10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肆』 危險駕駛罪判決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有什麼區別
速裁程序基本幾天之內就審理結案,是比簡易程序還簡易快速的一種程序方式。
『伍』 2018年新《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異同
一、2018年新《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共同點: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陸』 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法律分析:只有刑事訴訟才有速裁程序。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為: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柒』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不同在於: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四)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捌』 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區別
法律分析: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有以下兩點不同,其不同在於:1、速裁程序適用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為人,而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法院所有符合該程序條件的案件;2、速裁程序要求犯罪人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認罰,而簡易程序則要求犯罪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玖』 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區別
1、適用范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3、合議庭組成方式: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4、庭審方式:簡易程序在審理中,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速裁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5、對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法定規定:簡易程序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對此做出規定。
6、審查起訴的期限:簡易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速裁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0天,對可能判處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長15日。
7、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簡易程序無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於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
8、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一般審理期限為20天,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速裁程序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拾』 刑事速裁程序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比有什麼特點
犯罪嫌疑人認罪並認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時間較短,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一般都是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