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訴訟程序的本質是什麼
我國採用的是「程序法」,只有按程序進行訴訟才更具法律效力。
㈡ 什麼是法律程序、訴訟程序它們包括哪些方面它們的意義是什麼特點是什麼我要完整的、急需!
1、法律程序: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程序有三個特點:
1、法律程序是針對特定的行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的,換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時間和法定空間方式作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法律程序目前有這幾種: 和解程序 調解程序 訴訟程序 復議程序 意義: 有效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的穩定。 2、訴訟程序:就是在權益受到損害時,進行訴訟所應遵守的規則和進程。 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怎樣起訴
第二、怎樣應訴 第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第四、上訴 第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第六、申請執行 意義:規范訴訟的進程,提高訴訟的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合法。
㈢ 進入訴訟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案件由原告向法院起訴,就是進入訴訟程序;
刑事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經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就是進入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㈣ 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訴訟程序可以解釋為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而分階段又相連貫地順次進行的全部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程序: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3、被告提交答辯狀。4、開庭審理。5、法庭調查階段。6、法庭辯論。7、法庭辯論終結。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㈤ 訴訟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訴訟的基本程序:
1、起訴
民事訴訟從起訴開始,起訴就是啟動訴訟程序。提交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提交的方式可以是親自到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到網上進行立案。
2、法院進行審查
通常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7日內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材料,再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否則裁定不予受理。
3、安排日期開庭
同意立案後,通常法院會同時告知開庭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負責人。若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還會進行公告,讓其他想要了解案情的人可以到庭參見庭審。
4、開庭
到了這個環節,在庭上的一切表現則是判斷案子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了,這也是很多當事人選擇由律師進行訴訟的原因。
5、核對筆錄、簽名
開完庭後當事人還不能馬上走,需要等書記員將庭審筆錄列印出來,雙方核對無誤後需在每頁上進行簽名。至此,所有審判流程才最終結束。
6、執行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履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5)什麼是訴訟程序擴展閱讀:
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並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㈥ 訴訟的基本程序有哪些分別有什麼步驟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㈦ 請問什麼是訴訟程序的主體
訴訟主體資格:即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國家行政機關和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