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證處遺囑公證要多久
公證處
公證一般要15天。公證法第三十條規定
公證機構
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
公證申請
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
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
不可抗力
、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貳』 遺囑公證處公證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遺產公證,只要前期手續具備,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刻取得,也即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准備與提交的材料有: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叄』 遺囑公證流程要多長時間
遺產公證,只要前期手續具備,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刻取得,也即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准備與提交的材料有: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30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肆』 民事案件中,遺囑需要司法鑒定一般多長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到宣判之日止的期間:普通程序是六個月,簡易程序是三個月 。
『伍』 辦理遺囑公證大概需要多久
一、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的材料
1、權利證明(房屋產權證、發票等表彰遺囑人擁有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證明材料);
2、遺囑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
3、房屋遺囑的話需要購房協議和購房發票;
4、單位人事部門開得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一般公證處有準備的格式,可以向公證處索取之後,按照要求請單位的人事部門填寫、蓋章;
5、精神診斷證明。7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到縣級以上的醫院開具精神診斷證明,證明遺囑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辦理遺囑公證程序
1、准備好權利證明、遺囑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房屋的購房協議和發票到公證處咨詢,向公證處索要親屬關系證明和介紹信(做精神診斷只用)。
2、到單位人事部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寫明親屬的具體情況,沒有子女的還要註明沒有收養過子女。
3、7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到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精神狀況的證明。一般有相應業務部門的醫院都可以開具,專科醫院最好。在醫院需要先由門診大夫問明遺囑人的基本情況,之後到心理測查室做相應的檢測。最後回到門診大夫處開具證明。
4、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7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錄音。根據需要製作公證書的份數。
三、辦理遺囑公證費用
1、公證費:繼承需要公證,公證費是房屋評估值的2%,
2、錄音磁帶費
3、書寫遺囑費
4、精神鑒定費
相關知識:
公民申請辦理遺囑公證,可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但不要委託他人代理。如果立遺囑人到公證處有困難,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立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公證。
公民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時,需帶本人身份證、戶口及所處分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辦理處分房產的遺囑公證,得帶上房屋產權證、身份證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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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者無需跟當事人商量,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遺囑內容應當對當事人保密。遺囑可以委託律師或與本人家庭無利害關系的人保存,也可以交給公證處保存。
『陸』 辦理遺囑要多久才能下來
大概十五個工作日。因此遺產繼承公證如果不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明確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柒』 遺囑繼承一審完畢家人已簽字多長時間能結案
原被告雙方對一審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之日起15日內向一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如果在法定期間之內未能提交,一審判決即告生效。
『捌』 遺囑公證有時間限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7號
《遺囑公證細則》已經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編輯本段]遺囑公證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遺囑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第八條 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迴避。
第十條 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
第十一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第十二條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SIj、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後,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以上情況應當記人談話筆錄。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一)遺囑人年老體弱;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准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第十八條 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屬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第十九條 公證處審批人批准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並將其復印件存人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處審批人批准之後,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製作。遺囑人無法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製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第二十條 公證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保管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也可根據國際慣例保管密封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後,轉為普通卷保存。
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四條 因公證人員過錯造成錯證的,公證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公證賠償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司法部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玖』 遺囑有有效期限嗎會不會過了多長時間就過期了
據我所知遺囑沒有過期一說,具體推薦你可以去中華遺囑庫咨詢一下,那裡是專業的遺囑服務機構,一定能解答你的問題。
『拾』 起訴繼承遺產需要多久才能結案
法律分析:起訴繼承遺產需要三到六個月久才能結案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能會延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