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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1-30 18:10:30

『壹』 走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貳』 訴訟程序中的前置程序是什麼意思

訴訟前置程序是指公司股東在進行訴訟之前,要盡可能地採取內部救濟措施,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自主的和公司協商解決糾紛。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履行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訴訟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訴訟的基本程序:

1、起訴

民事訴訟從起訴開始,起訴就是啟動訴訟程序。提交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提交的方式可以是親自到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到網上進行立案。

2、法院進行審查

通常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7日內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材料,再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否則裁定不予受理。

3、安排日期開庭

同意立案後,通常法院會同時告知開庭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負責人。若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還會進行公告,讓其他想要了解案情的人可以到庭參見庭審。

4、開庭

到了這個環節,在庭上的一切表現則是判斷案子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了,這也是很多當事人選擇由律師進行訴訟的原因。

5、核對筆錄、簽名

開完庭後當事人還不能馬上走,需要等書記員將庭審筆錄列印出來,雙方核對無誤後需在每頁上進行簽名。至此,所有審判流程才最終結束。

6、執行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履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3)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並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肆』 轉入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伍』 進入司法程序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要依據其是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來確定其含義,如果是民事案件說明其已經進入到訴訟階段,也就是通常說的打官司;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則司法程序是指偵查、起訴、判決的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陸』 走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一般如果對方說要走司法程序,意思是會到法院起訴。具體程序有起訴、受理、審理前的准備即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開庭。一般起訴時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柒』 走司法程序是什麼意思

走司法程序是指從起訴到拿到審判書的階段。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捌』 終結訴訟程序是什麼樣的意思意味著什麼

終結執行是指在 民事訴訟 中,已經開始的 強制執行 因發生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不能繼續進行,因而結束執行程序。

『玖』 進入訴訟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案件由原告向法院起訴,就是進入訴訟程序;

刑事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經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就是進入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拾』 司法程序指的是什麼

一般意義上的程序,泛指人們從事一定活動所經過的方式、方法、順序、步驟等的總稱。程序有法律程序與非法律程序之分,前者又根據適用的范圍、對象不同,有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等之分,分別適用於選舉活動、立法活動、司法活動以及行政活動。

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的內容。司法程序是司法權的構成要素之一,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十分獨特的作用。

中文名

司法程序

外文名:judicial practic

特點: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等

屬於:司法權

亦稱:訴訟程序

簡介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現

1、程序是司法權運行的制度空間,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程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系,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3、程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分類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

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

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

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的特點

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起訴狀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只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前,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後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序的先後。

第三,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適用簡易程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

審結期限較短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為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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