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糾紛一般在結案多久拿判決書
這要看具體情況,一般來說,只有一審的話,3個月就可以拿到判決書。
一審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到判決,一般3個月內結案。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從立案到開放,一般應在六個月結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一般在六個月內結案。
Ⅱ 法院開庭後多久能拿到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
Ⅲ 開庭了多久拿到判決書
1、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2、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Ⅳ 一般開庭多久後可以拿到判決書
你好!!什麼時候能拿到判決書也是分情況的。
一種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該程序審理期限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
另一種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
從法院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Ⅳ 簡易程序判決書一般開庭後多久會拿到
簡易程序一般15天左右。
Ⅵ 開庭多久拿判決書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開庭到宣判的期限,一般一個月左右,法律規定的是立案到宣判的期限,
民事案件
普通程序是六個月,
簡易程序
是三個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三個月,簡易程序是20天。
Ⅶ 刑事案件法院簡易程序開庭後,沒有當庭宣判,請問多久下判決書
1、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7)簡易程序案情開庭多久拿判決書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一)庭審准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後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辯護律師舉證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並做好辯論准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a、被告人陳述;b、法庭教育;c、休庭。)
Ⅷ 法院開庭以後多久能拿到判決書,簡易程序的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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