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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程序開庭多久出判決

發布時間:2022-01-30 00:24:04

⑴ 刑事案件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一般情況下,一審刑事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實踐中,一般情況下,開庭後一個月左右會出判決書,適用速裁程序的會當庭宣判。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⑵ 刑事開庭多久下判決書

刑事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有兩種情形:1、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進行審結,但對於重大復雜性的案件則可以延長兩個月審結;2、適用於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十天,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審結。如果存在特殊的情況還需要對審理期限延長的案件,則需要另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並獲得其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⑶ 刑事案件一般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三個月,復雜的可延長三個月,簡易程序審限不超過二十日,可能判有期以上刑罰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如是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⑷ 公訴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法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⑸ 刑事案件法院簡易程序開庭後,沒有當庭宣判,請問多久下判決書

1、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5)普通刑事程序開庭多久出判決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一)庭審准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後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辯護律師舉證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並做好辯論准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a、被告人陳述;b、法庭教育;c、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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