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的公證與外國的公證有什麼區別
中國公證,是指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國內公證機構提出的申請,主要業務是辦理在國內所使用的公證文書。它的特點如下:
1、辦證的人只能是我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辦理好的公證書在國外無效,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使用;
3、辦理好的公證書不能在國外使用,只適用我國法律。
外國公證,是指當辦理事項含有涉外因素時,辦理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然後公證機構加以辦理的公證事項。它的特點如下:
1、當事人並非中國公民,大多數是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備出國的公民;
2、要由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涉外公證員負責辦理,由司法部批准,並且公證員考試合格:
3、涉外公證書要附帶相應的外文譯文,以便滿足使用國和當事人的要求,並同時辦理外交認證手續:
4、公證書不能在中國使用,在中國也不具備法律效力,通常要發往域外使用,並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
5、涉外公證書要同時符合我國法律和使用國法律。
② 公證程序不合法效力問題
1、如果你認為公證的程序不合法,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程序不合法會導致公證書無效;
2、《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③ 公證因程序違規被撤消,內容是否有效
內容是否有效和程序無關,但因程序違規被撤消說明公正無效,不會起到公證的效力。
④ 違反公證程序的公證書還有效嗎
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⑤ 公證處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二、提交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⑥ 程序公證和實體公證有優先之分嗎
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的優先性是指將程序公正作為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使實體公正成為程序公正下的實體公正。季衛東教授曾經說過,「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運行的,硬要推行之,則極易與古代法家的嚴刑峻法同構化。其結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應當成為中國今後法制建設乃至社會發展的一個真正的焦點。」之所以強調程序公正要優先於實體公正,是因為:
第一,絕對的實體公正難以真正實現。如同前述,實體公正是客觀存在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公正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實際條件卻是很難實現的。這正如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樹葉,如果把兩片樹葉分配給兩個人,那麼自然就會一個人分得的樹葉比另一個人的要好(就算兩片樹葉之間的差異小到能夠忽略不計,但仍然會在兩人之間造成實質上的不公正)。更何況不同的人對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義公平有著不同的感受。因此,我們需要尋求程序上的公正,並以此來達到實體上的相對公正。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公正顯然是不切合實際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程序公正雖然不是實體公正的必要條件,即使是絕對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夠實現實體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實體上出現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這是因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員的行為表明他對於程序規定是充分尊重和嚴格遵守的,這種行為也能夠說明他對於實體法律的態度。如果司法人員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或者案件當事人沒有任何的利害關系,他的正義感就會升華起來並影響判斷。如果司法人員能夠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處理案件,就會使實體公正實現的概率大大增強。
第三,程序不公具有不可彌補性。對與實體不公,通過程序上的權利救濟往往可以彌補,但程序不公卻不具有彌補性。例如,在法院判決中,一審判決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乃至再審程序得到恢復。但對於程序不公,卻很難得到彌補。例如,比如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第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與法治的分水嶺。法治與人治的區分並不僅僅是實體法規范的數量和質量上的差別,也並不是程序法的有無上的區別,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分在於程序公正優先性地位的形成。法治的特點在於使法律從制定到實施都具有民主化、理性化的內涵,特別是在司法環節上,法治的程序公正優先性原則就是要通過固定的、可見的制度化的程序將權力的恣意約束住,防止其在運作過程中對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造成傷害。程序公正優先原則維護的是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同現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內在的、天然的聯系;它排斥的是干擾司法的社會和政治權力。
最後,程序公正優先實體公正是我國法制文化和歷史所決定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完善法制建設的現實需要。在法制文化上,中國人由於篤信「性本善」,堅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辭千辛萬苦,也要在人世間「討個說法」。影響到司法活動上,就是「重實體,輕程序」,為了達到實體公正,不惜犧牲程序正義。過於忽視程序的公正性,導致實踐中當事人權益遭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冤假錯案屢屢出現。現在,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求以法律管理社會生活,以程序的正當性實現實體的正當性,將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而且,將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還可以促使我們完善與實體法配套的程序法建設,增強法律的可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實體法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確立和保護落到實處。
⑦ 請問什麼是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比如說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法院的生效判決等經公權力認定的事實,法院可以直接採納這些事實而不需要質證。
⑧ 公證的一般程序有那些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製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8)實際公證和程序公證哪個重要擴展閱讀:
1、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並在宣讀後7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2、辦理遺囑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1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3、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4、辦理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的特別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
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5、公證調解的特別規定。
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調解不成的,公證處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⑨ 什麼是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應當盡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一方面在於通過合理的設置,保障個案的實體公正,另一方面則在於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訴人出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不僅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一大特點:改變了我國刑事訴訟超職權主義的模式,設置了控、辯、審相分離的訴訟模式。無疑,這一模式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發展的方向,司法實踐中也十分有利於保障被告人權利。但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於公訴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審判員在司法實踐實際操作中,不僅承擔了宣讀起訴書和出示證據的職責,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反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任務,容易導致法官產生為起訴書和證據辯護的心態,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時,庭審法官集控、審兩項職能於一身,容易導致法官身份錯位,嚴重侵犯被告人的權利。例如當被告人對犯罪指控無異議,卻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解時,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尷尬,或者由於辯護意見沒有得到公訴人的反駁,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職權進行辯駁,只能採納辯護意見;或者因為公訴人沒有出庭,根據卷宗無法了解被告人具體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錯誤裁判,會要求被告人、辯護人舉證證明,無形中將原本應當由公訴人承擔的證明責任交給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辯護難度。
另外:法官身份錯位本身就是對程序公正的極大傷害。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基本上只要開庭審理,檢察官無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如英國的簡易程序體系,一種是根據書面訴狀直接裁判,一種是治安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特點只是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美國的辯訴交易體系,不再經過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義大利的簡易程序體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偵查案卷、辯訴協議、處罰令直接判決,或者必須快速審理;日本的簡易程序體系,明確要求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些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雖然進行了諸多簡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對控、辯、審充分分離的基礎上,被告人的自主權、異議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與效率的理論,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不管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都應當盡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實現,而公訴人出席法庭,無疑就是對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