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的立法程序
我國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
1.法律案的提出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即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2)是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人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2.法律案的審議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進行認真研究,准備意見;
(2)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
(3)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
(4)四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法律案的表決
(1)列人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經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會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議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後,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所謂標准文本,就是凡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不一致的,均以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以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
(1)立法的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的實踐,法律草案的提出形成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立項,作出立法決策。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五年立法規劃,每年還制定年度立法計劃。通過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將需要制定法律的項目列入規劃和計劃,並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時間。立項是作出立法決策的重要形式。
2.建立起草班子,開展起草工作。立法列項後,根據提出法律案的時間要求,承擔起草任務的機關或部門即著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指定專門的起草人員,組成固定或相對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來自於與立法事項有關的領導、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組成。
3.進行調查研究。開展調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調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到基層調查、收集各方面的資料等。
調查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立法事項的規定;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和做法;立法事項的理論研究情況;實踐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實際工作部門,專家學者對立法事項的意見和建議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進一步明確立法目的,並按照邏輯結構擬出法律框架以及對主要問題的意見,確立起草思路。確定法律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意見,是草擬法律條文的前提和基礎。
5.起草條文。確定框架和對主要問題的解決方案後,在研究明確法意的基礎上,著手起草法條,即運用立法技術,科學地表達需要確立的法律規范。起草出來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稱「試擬稿」,供在一定范圍內研究討論。「
6.徵求各方面意見。「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形成後,通常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徵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印發有關方面書面徵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徵求意見。
7.形成送審稿並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徵求意見稿經反復討論修改後,形成送審稿,報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形成送審稿前,起草單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正式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提案機關不同,對送審稿的審查程序也有所不同。
8.由提案機關討論決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國務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央軍委提出法律案,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法律案,分別由委員長會議或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
B. 簡述現代立法程序應遵循的原則什麼
現代立法程序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立法程序公開原則是立法民主的要求。現代社會主權在民,主權者必須對立法行為知曉並進行監控,所以立法必須是公開的。這包括立法的任何信息必須向民眾公開,民眾可以旁聽立法會議,媒體必須對立法過程詳細報道。
這是程序上對價值多元和利益主體多元的認可,為防止部分人獨攬立法權,使各種價值和利益主張得到充分的表達,同時為了增強立法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立法必須進行充分的辯論。立法辯論是以立法會議形式進行的辯論,不包括民眾討論、輿論宣傳、議會小組討論等形式。立法會議應當給各種不同意見以充分的、平等的發表機會。
多數裁決是民主的主要形式,立法程序的多數裁決原則要求立法決定最後由多數人作出,不能由個人獨裁。這是立法程序區別於其他程序的一個重要特色。因為法律被看作是社會公意的體現。憲法的通過通常採取特別多數裁決(例如三分之二多數、四分之三多數),普通法律的通過採用過半數通過。
公布原則即任何法律必須公布,不允許存在秘密法。這條原則的結果還在於任何未經公布的文件不得被作為行使權力的依據,特別是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C. 什麼是立法程序必經的重要步驟
一,提出法律議案,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
二,審議法律議案,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議案審議。
三,表決和通過法律,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四,公布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D. 簡述教育立法程序的四個主要步驟
試述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教育立法的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或廢止教育法規的活 動中,必須履行的法定步驟和手續。根據我國以往的立法實踐和《立 法法》的規定,教育立法一般分為提出法律案、審議法律草案、通過 法律、公布法律四個步驟。
(1)提出法律案 提出法律案是我國立法的第一個階段,是法律審議、通過、公布 的前提。它是指被授予專門許可權的機構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法律草 案,使審議法律草案列入議事日程,成為立法機關討論的對象。提出 來出法律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人員的專有職權。
(2)審議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於己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草案 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在我國對法律草案的審議一般經過兩個階段: 一是專門委員會的審議,二是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
(3)通過法律 法律的通過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為法 律。我國法律和其他議案需由全國人大的全體代表半數通過;全國人 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需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地 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決議,皆以全體代表半數通過為有效。 同時,我國還有立法案經過審議後由有關人大機關決定是否批准通過 的立法。
(4)公布法律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將己通過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 公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 予以公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提 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自治機關發布;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由國 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教育立法科學化的程度直接影響著教育法制建設的進程和質量。 教育立法要求符合教育規律。教育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客觀實在,人們只有充分認識教育規律,才能科學地制定出符合教育 規律的教育法規,按教育規律辦事,使教育法盡可能符合教育規律, 以保障和推動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教育立法要求具有可行性。教育法規實施的好壞,取決於教育法 規本身是否具有可行性,即教育法規規定的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否清 楚明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教育立法要求有實效。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教育事業的發展, 保障各教育主體的合法權益,只有達到這些目的,才是有實效的。
E. 中國現在的立法程序是什麼
兩會期間,由人民代表大會提案組建立法委員會。然後開始起草法律文件。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2/3代表同意通過。由國務院統一執行。
F.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立法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G. 全國人大立法程序大致包括哪幾個環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
1、提出立法議案。
2、審議立法議案。
3、表決和通過立法議案。
4、公布法律。
(7)立法的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議),由主席團提請大會討論,並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立法原則的指導和規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立法工作,是一項規模巨大的社會工程。
如何保證不同種類、不同立法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在目標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調整范圍方面互相配合協調,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系統,充分發揮其系統的整體功能。
如何避免各級各部門的立法機構或參與立法的機構為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利益而爭奪權利,逃避義務,如何保證立法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性,具有預測性和相對的穩定性,有一些指導思想和普遍遵循的原則是必要的。
一些學者曾從理論上對此進行過探討和研究。
例如有人認為中國的立法的指導思想應該是五個有利於:即有利於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發揮各立法主體的積極性;有利於法律的貫徹實施;有利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有的學者認為,立法的原則應包括民主、公開、公正、權力義務相一致等。
也有的學者認為,立法原則還應包括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配合協調、新法優於舊法、上級法優於下級法、立法監督等。
但是目前這些討論還限於研究階段,到作為普遍遵循的原則還有相當的距離,還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H. 社會主義立法的程序是什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起草法案,全國人大審議並進行投票表決。非全國人大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執行。
I. 法的制定的立法程序
我國現行立法程序,這里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的立法程序。一般來說包括以下三個大的階段:
第一階段,立法的准備階段。
第二階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確立階段。
①法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②法律草案的審議
③法律草案的通過
④公布法律第三個階段,法律的完備階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廢除,法的解釋,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匯編和法律編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