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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一審倆次開庭相隔多久

發布時間:2022-01-27 16:22:47

1. 法院第一次開庭沒判決,第二次要過多久

1、法律對兩次開庭審理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第一次開庭之後要在多長時間內第二次開庭。是否再次開庭、何時再次開庭,由審判人員確定。
2、對於公訴一審普通程序案件,法律只規定了審理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一審普通程序案件應該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且,如果經過檢察院補充偵查的,人民法院從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時,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對於公訴一審簡易程序案件,應該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如果可能判處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對於自訴案件的一審,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審理期限同一審公訴普通程序案件的期限,如果被告人未羈押的,應該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

2. 法院一審二次開庭什麼意思

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屬於正常現象。在法院訴訟中,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後,如果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都可以決定進行第二次開庭,甚至第三次開庭,只要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都是合法的。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若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可以宣布休庭;若因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可以宣布休庭;若需要補充偵查,公訴機關提出建議的,可以宣布休庭;若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及被告人脫逃的,可以中止審理。以上情況均為導致二次開庭,甚至三次開庭。因此,刑事案件二次開庭,沒有超過過審理期限的,一般屬於正常合法的情況。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 請問第一次開庭沒結果那麼要隔多久才二次開庭呢


兩次開庭時間沒有法律規定,要看審理進程需要,法律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 第二次開庭與第一次開庭間隔多久第二次開庭會下傳票嗎

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開庭之間時間間隔,但是對於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
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訴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第一次開庭沒有宣判,說要等第二次開庭,請問這中間會隔多久

兩次開庭時間沒有法律規定,要看審理進程需要,法律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6. 到法院打官司第一次開庭和下次開庭間隔時間多長

法院審理案件,通常情況下開庭一次就可以了,如果特殊情況會開第二次,審限為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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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也指出關於開庭時間的若干問題: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7. 民事訴訟二次開庭一般和第一次相差多長時間

具體開庭時間及是否需要第二次開庭,是由主審法官確定的。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8. 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一審第二次開庭後多久判決

法律未規定第二次開庭後多久判決,具體由主審法官安排,但應當在審限內審結。

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

一、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

(8)簡易程序一審倆次開庭相隔多久擴展閱讀:

法院拖延審理的救濟途徑

1、如果案件涉及法院的相關人員,可以申請其迴避;

2、如果法官惡意拖延時間,超過法定期間,可以投訴法官拖延辦案,貽誤工作。以違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為由向其上級反映。

3、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或向檢察院申請其介入審理活動中。《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4、如果一切合法的途徑都不行的話,可以使用當前流行也是作為法治社會最無奈的方法,尋求新聞媒體幫助。

9. 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大概要多久

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最長不超過規定的審判的時間。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備註: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10. 簡易程序一審開庭沒下判決法院可以要求二次開庭嗎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

2、如果有特殊情況,一次開庭不能審結的,法院也可以決定二次開庭審理。
3、簡易程序中,沒有當庭宣判的,可以再次開庭以宣告判決。這里的開庭宣告判決不是二次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關於簡易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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