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2、交通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4、調解成功的進行賠償,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Ⅱ 索賠程序是什麼
索賠工作程序是指從索賠事件產生到最終處理全過程所包括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步驟。 由於索賠工作實質上是承包商和業主在分擔工程風險方面的重新分配過程,涉及雙方的眾多經濟利益,因而是一項繁瑣、細致、耗費精力和時間的過程
Ⅲ 建設工程索賠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索賠程序:(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監理工程師於28天內給予答復。(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工程索賠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工程索賠程序具體如下:一、索賠的提出。二、索賠資料的准備。三、索賠文件的提交。四、索賠文件的審核。五、發包人的審查。六、協商。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 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
Ⅳ 交通事故的賠償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Ⅵ 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程序是:
一、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
二、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三、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五、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六、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八、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工程索賠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工程索賠的基本程序包含提出索賠要求、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協商解決索賠問題、調解、訴訟。 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後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索賠權利。 如果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發包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Ⅷ 工傷事故賠償程序是什麼
工傷事故賠償程序是:
(一)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三)工傷鑒定程序。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四)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准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
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准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准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