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這是違法了刑法的第幾條
刑法修訂條文第 352條(毀損罪)增列:傳送或散布具恐嚇性、暴力性或猥褻 性之資料,或謾罵 、侮辱他人等不當言論可能觸犯刑法的恐嚇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
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純的恐嚇行為一般是不構面犯罪的,但是有些行為也構成犯罪,如:1、恐嚇時索要財物,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規定「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說這樣的恐嚇這是構成犯罪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8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准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B.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1、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送達程序違法是刑法多少條擴展閱讀:
《刑法》法律效力:
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法。我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通過,7月6日頒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規定在刑法第452條,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頒布代替了同類舊法的內容,或者由於原來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舊法自行失效法。
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實行從舊兼從輕原則,即:
1、對於在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的,適用新刑法。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送達程序違法是刑法多少條擴展閱讀
1、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哩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D. 大東區法院先下判決書後開庭審判違反刑法第幾條規定
1、法院遵循法律規定應當開庭審判後才能下發判決書。
2、像你所說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一百八十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 法院送達程序違法有沒有法院的最高法院的明文規定的國家賠償的
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再補充送達就是了。
如果因為送達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法院賠償損失。
如果沒有造成什麼損失就不能要求法院賠償了。
F. 裁定書不送達是否為程序違法
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書必須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不送達,就是違法的,案件就沒有審理結束。《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6條規定: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G.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立案是多少條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立案管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高檢發釋字〔1998〕1號 1998年5月11日發布實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范圍規定
如下:
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
處罰的犯罪案件:
1、貪污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受賄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397條第1款);
2、玩忽職守案(第397條第1款);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第397條第2款);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6、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18、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410條);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
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案件來源】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報案形式和受理程序】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條【審查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八十七條【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19日發布實施)
7.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提起自訴】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H. 刑事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二審法院能否多次發回重審,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上面那位復製法條有意思嗎,我都能給你背。
我來告訴你,發回重審是沒有次數限制的,只要還存在問題,二審法院就可以一直駁回!
I. 移送起訴依據刑訴法多少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一百七十條規定了移動起送的相關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過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