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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超過多久會轉為普通

發布時間:2022-01-26 07:42:45

①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意味著什麼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意味著案件出現了特殊情況,結案時間要延長了。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fa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百八十條 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②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超過審限怎麼辦

部重新計算,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7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③ 簡易程序可以轉換為普通程序嗎

可以
根據實踐
一般簡易程序結案時間是3個月
普通程序結案時間是6個月
如果簡易程序在3個月內沒有完結的話
就要轉化成普通程序
另外關於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
也要用普通程序
另一種情況是立案時
立案庭根據案情
也可以排期為普通程序的

④ 簡易程序開庭後還能轉為普通程序嗎

簡易程序開庭後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4)簡易程序超過多久會轉為普通擴展閱讀: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5)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6)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7)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8)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簡易程序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⑤ 法院要我們的官司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需要多少時

民事訴訟的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如果轉為普通程序,很可能就不能在一個半月審結,要轉為民事訴訟程序。

⑥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簡易程序。所謂程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圍的劃分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採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序,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 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標准仍過於原則,收案范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幾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在規定的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才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種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傳統意義上的程序轉換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於:一是受《適用意見》第171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的限制,即訴訟程序不可逆轉,只能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機制的限制。由於過分強調立審分離,立案庭將所有案件不分難易統一排期開庭,而不徵求業務庭意見,導致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才轉入普通程序。

同時,立案時確定的簡易程序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案情存在的可變性也導致審理程序的可變性。《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案情復雜」是一個彈性標准,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情形屬於「案情復雜」,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加之對簡易程序如何轉換為普通程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轉換也較為隨意,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適用意見》只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以及明確任何情況下不能由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何種程序的權利,充滿了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的爭議,當事人應當有選擇程序最簡便、訴訟周期最短、訴訟成本最低廉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張貼公告後被告應訴,即使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即時開庭審理,但根據《適用意見》第171條規定,此時不得由普通程序改用簡易程序,明顯不經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則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進步,賦予了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據此規定,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二是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若不具備以上兩個構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至此,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和民主性理論,給予了當事人訴訟程序選擇權,民事訴訟才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程序轉換,即既可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又可由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

在概括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定義的基礎上,《若干規定》第1條用「否定式列舉」方式來明確簡易程序案件與普通程序案件的具體劃分標准,即除列舉的5類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同時,還明確了適用程序不當的救濟途徑和方法,即《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己發現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有自行糾正的義務,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提出異議的權利。在對當事人權利尊重的同時,《若干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未作具體的規定。筆者以為,提出異議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因為訴訟程序的不可逆轉性,庭審結束意味著已查清事實,此時再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既無實質意義,又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而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轉為普通程序的,不受法庭辯論終結的限制,但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並通知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方式,既可以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口頭提出須記入筆錄。

⑦ 簡易程序一般是多久,如果超過了簡易程序怎麼辦。可以去找法院嗎

簡易程序3個月,如果轉普通程序應該會通知你補繳訴訟費和公告費的,不知道你那邊是什麼原因,你可以問下法官。

⑧ 案件開始簡易程序審理後面轉了普通程序審理,現已過六個月期限,下去法院還可延長謝謝

經本院院長批准,還可延長審限6個月。如案情特殊,還可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延長審限。

⑨ 簡易程序在哪些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普通程序

第一,適用簡易程序後在三個月的期限內不能結案的;
第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
第三,就是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⑩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序

簡單程序具有法定適用范圍。按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但下列情況之一的情況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過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業法人破產償還程序;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採用簡易程序審理。
實際上,簡易程序有擴大適用的趨勢,例如,有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一條
第一條關於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見
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簡易程序適用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至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應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記錄。從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三、法庭要花多長時間
如採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同意,可延長6個月。如需延期,須報請上一級法院批准,可再延長3個月。因此,適用普通程序的初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個月。
參照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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