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程序法事實
程序法事實指對於解決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由於程序問題對案件的實體處理產生重大影響,而且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有責任正確解決案件的程序問題,因此,關繫到程序法適用的事實也是證明對象。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B. 程序法和訴訟法有何區別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
訴訟法指的是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的總稱,是打官司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簡而言之,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包含了很多小的方面,訴訟法則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這是一個包含被包含的關系。
希望能幫到你。
C. 我想知道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如何分辨它們,請詳細說明,或者舉例子
一、內容不同
1、實體法: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2、程序法: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二、功能不同
1、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三、特點不同
1、實體法:具體到權利義務內容,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程序法在過去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范,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並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並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D. 什麼是程序法什麼是實體法它們有什麼區別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與實體法相對的是程序法,就是規定行使具體實體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等。 「程序法」的對稱。規定人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里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民法、婚姻法、著作權法等。 實體法規定的是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作權法》舉個例子:冷水、火、沸水,實體法就是告訴你有什麼是冷水、什麼是火、什麼是沸水,強調的是實體的東西;而程序法則告訴你冷水經過火加熱後成為沸水,強調的是過程、程序。
E. 請問一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是什麼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1.定義不同。 實體法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予以劃分的一種法律類別,是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的法律,又稱訴訟法。2.涵蓋的內容不同。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3.主要功能不同。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參考資料見下文:實體法與程序法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就是其中的一種分類。一般而言,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早期的法理學中,沒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概念區分。但實踐中,程序卻被法庭廣泛用於解決糾紛。18世紀以後,隨著程序法概念的產生,才形成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類法。據《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程序法是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1748-1832)創造的類概念,用來表示不同於實體法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的體系。應當指出,在概念的分類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與訴訟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同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是為了認識、分析和研究法律現象而進行的法理概括,在認識上和實踐中,這種劃分都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理解兩者的劃分關系。法律規范體系的實際情況是,實體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實體法,但其中有一些條文卻對有關程序作了規定。如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程序參與人的職權、權利和責任、義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該法的一些條款卻規定了實體權利。如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又如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由於現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顧實體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與程序規則,因此,有的學者認為,在現實法律體系中實體法與程序法已經出現了相互兼容的特點。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法律的整體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體劃分的意義上,兩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點和內容。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擁有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者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如對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無形的利益如對資格的確認,對名譽的保護等等。職權主要是由於擔任一定職務而產生的權力,如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元首的權力、政府首腦的權力、部長市長的權力等。法律權利的范圍和內容通常以法律的規定為准,但在一些法治國家,如英國等,還同時奉行「對於個人的私權行為來講,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原則。通過這種原則規定確立的個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認為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法定職權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國家,同時還奉行「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公權行為來講,凡是法律未予准許的,都是禁止的」原則,因為要是每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可以超越許可權實施行為,那麼國家的管理必然會混亂不堪。在法理學中,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責任是與職權相對應的概念,法律在規定權利和職權的同時,往往也對義務和責任做出相應規定。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為「切蛋糕」的規則。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徵,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盡可能多地留給自己;如果程序性規則規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以後,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後領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麼他就會盡最大努力來均分蛋糕。可見,程序性規則對於實現實體性權利是至關重要的。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對於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傾向性態度不盡一致。在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較注重程序法規則,以致於提出了諸如「法律即程序」、「無程序即無救濟」等著名法律格言,認為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經過具體的判決程序就只不過是一種主張或者「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過程產生出來的確定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這種傳統的形成,是因為英國歷史上實行令狀制度。令狀是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以後,由私人申請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訴並以國王名義發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狀意味著他的訴權得到了法院確認。根據這種制度,產生了「無令狀就無權利」的訴訟原則。由於每種令狀都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經常導致當事人因選擇令狀錯誤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要獲得權利必須先經由正確的程序,這就產生了「程序先於權利」的原則。英國重視程序的傳統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於權利的觀念也沒有多少改變。這種重視程序的傳統亦被美國所繼受。在以法國、德國等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則更加強調實體法,認為實體法居於主導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為了保證實現實體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質,因而是助法,或者稱為「附帶性規范」。形成這種觀念的理論前提是,社會擁有完美無缺的實體法,程序僅僅是以判決的方式產生出其結果來的機械性過程,即孟德斯鳩描繪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僅僅充當「自動售貨機」的角色的過程。由 於法院在適用成文法過程中並沒有遇到多大困難,法官通過他們在訴訟中的主導地位,創造新的訴訟方法或訴權,確立與其相適應的實體權利,改變已經不適應社會生活條件的舊的實體規范,從而促成法律的不斷發展。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無必要也不可能產生像英國那樣的令狀制度,程序先於權利的觀念亦無存在的客觀基礎。 在我國,法理上一般認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的相互關系,猶如哲學上講的內容與形式之間的相互關系一樣,一定的內容應當具有與它相適應的形式。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實體法卻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訴訟形式。例如中國法裡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紀刑律的內容連在一起的訴訟形式一定是拷問,以此類推,自由的公開審判程序,是那種本質上公開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內容所具有的必然屬性。審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間的聯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系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程序法與實體法密不可分,如影隨形,相輔相成,相互依存,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但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范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准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於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例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還需要舉國上下疾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的做法仍屢禁不絕。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F. 程序法和訴訟法的區別。
前者泛指一切保障實體法實施的程序,制度,原則和方法。
訴訟法則是具體針對訴訟活動制定的法律。
狹義的程序法即訴訟法。
G.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是什麼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1.定義不同。 實體法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予以劃分的一種法律類別,是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的法律,又稱訴訟法。2.涵蓋的內容不同。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3.主要功能不同。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參考資料見下文:實體法與程序法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就是其中的一種分類。一般而言,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早期的法理學中,沒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概念區分。但實踐中,程序卻被法庭廣泛用於解決糾紛。18世紀以後,隨著程序法概念的產生,才形成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類法。
H. 如何區分國際私法中的沖突法,准據法,實體法,程序法
沖突法指的是兩個不同法域中對同一事件規定不同的法律,例如中國與荷蘭婚姻法中對同性戀問題所持態度不同,有沖突
准據法就是在國際私法中兩法律有沖突時所引用的法律,如中國的婚姻法與美國的婚姻法有沖突,法官選擇適用中國婚姻法,那麼中國婚姻法就是法官所選擇的准據法
實體法指的是對一個問題有實質性規定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指只對解決某一問題進行程序上的指引,也就是法院的管轄、立案、審判等問題,而不對問題進行實質性的判斷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I. 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區別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J. 請老師說下實體法、程序法各是什麼意思謝謝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而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簡言之,實體法就是規定犯罪分子犯了什麼罪,有什麼依據,該如何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規定某個法律如何執行,執行過程中應該遵照什麼順序,有哪些程序,怎麼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體違法犯罪的判定,只規定執行程序是否正確。這么說夠白話吧,你應該可以明白了。
稅收實體法主要有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車輛購置稅等等,只要是規定什麼種類要收稅的法律,都是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就一個,稅收征管法,很明顯它就是規定稅收要如何收,要遵循什麼規則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