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特別程序可否申請再審
民事特別程序具備再審資格。
依照現行法規,僅針對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判決、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的案例,不允許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但並未提及特別審理案件無法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七條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
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㈡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應當經過哪些流程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哪些 判決和裁定 不 可以申請再審 ?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哪些可以申請再審,哪些不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16章 審判監督程序 規定的不太明確,不過,從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可歸納出以下幾種情形的判決、裁定不可以申請再審。 1、生效的 解除婚姻關系 判決,不可以申請再審。但是解除婚姻關系判決中,如果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據民訴法第16章規定的程序,申請再審。 2、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許申請再審。但是有四種類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 管轄權異議 和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這四種類型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3、通過特別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產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請再審。 4、對再審判決不服,是否可以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一般區分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再審維持原審判決,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審申請。但是如果再審判決是原審法院作出的,則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另一種情況是再審改判,不服改判結果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如果再審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當事人就沒有了再審的機會。 申請再審應在什麼時間范圍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